如何构建涉外法治体系?

教育   2024-09-17 09: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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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

推荐理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构建涉外法治体系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本文立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要求,从理论上明确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间的纽带作用。重点分析了如何形成涉外法治体系所需要的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健全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开放的涉外法治融通体系,试图勾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涉外法治体系的宏观图景。同时本文提出涉外法治体系更需要以专业化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和以国际法为支撑的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为保障,以期发挥其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作用。


作者:刘晓红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涉外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作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与纽带,其立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更关系到国际法治的稳定与发展。涉外法治体系涵摄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健全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开放的涉外法治融通体系,体现涉外法治工作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基本特征。构建涉外法治体系更需有效的保障机制,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构建以国际法为支撑的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是构建并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涉外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法治;法治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并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1]1涉外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依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也要尊重理论演进规律,构建完善的知识与话语体系。因此,本文立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试图论证涉外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构造,并提出保障涉外法治体系运行的重点内容,助力涉外法治工作的推进。


01

一、涉外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习近平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提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涉外法治体系的形成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廓清涉外法治的概念,明确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涉外法治的概念生成

涉外法治是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独创性概念,是习近平立足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提出的重要概念。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3]

对涉外法治概念的认识,需要厘清其生成的理论根基和时代背景。首先,涉外法治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表现,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现实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系统阐释了客观世界的构成与人类历史的演进脉络。其强调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4]这便要求在考虑中国问题时仍需从全球的视野出发。所以,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需要关注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国内法治建设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也寓于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总体进程,涉外法治建设则成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共进的桥梁和纽带。

其次,涉外法治建设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法治中国建设的紧迫话题,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关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5]这一论断客观反映了当今世界局势的调整趋势,外部环境的变化更为中国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在此轮国际格局调整中,中国的和平崛起已经成为关键力量。过去几年来,美西方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打压甚至围堵,并借助法律手段意图遏制中国的发展。面对如此紧迫的现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并促进涉外关系的调整,既关系到国内法治的稳定,也关系到国际法治的持续向好发展。

作为一种独创性概念,涉外法治也需与传统法学理论体系相契合,尤其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作出准确的理论定位,这将推动涉外法治从一种政治愿景向学术概念的转化。尽管国内理论界采用二元方式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进行区分,已经形成固有思维模式,但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论指引,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理论融合。从一国自身角度而言,涉外法治的概念是指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等,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其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所以,涉外法治可以说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同时,涉外法治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而此类事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其隐含的法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因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跨国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法律关系。所以,涉外法治也可以说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6] 

(二)涉外法治的国内法面向

诚如习近平指出的,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所以,对涉外法治概念的认识应当基于中国国内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历史进程,正确认识其与国内法治的关系。

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是并行存在的两个概念,但前者作为后者的延伸决定两者存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涉外法治对国内法治的延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本国法处理涉外事务及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建构。在私法领域要加强立法设计,通过科学的连接点设置提升外国司法机构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的可能。在公法领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执法和司法,在涉外和跨国司法中有效维护中国企业利益并维护中国整体利益和法治稳定。[7]同时,要给予外国主体平等地位,充分落实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二是对域外法律的国内管控。全球化时代各国都意图加强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尤其近年来美西方频繁动用制裁和“长臂管辖”等方式,不断对中国企业和国家进行干涉。所以,如何应对上述措施也关系到国内法治建设,是涉外法治不可回避的问题。[8]

这两个方面既强调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又管控外国法的域内适用,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悖论,如何协调也成为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回应的问题。笔者认为,协调两者的关键在于以国际法为基准判断法律域外适用和域内管控的正当性。即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不能僭越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并要与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协调。同时,在管控外国法域内适用时,要对有关外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作出判断。若其符合现行国际法规范则应当按照规则积极履行责任,若其违反了国际法规范则应通过国内法律手段予以有效阻断和应对。上述过程本质上仍涵摄于国内法治的建设与维系过程,是涉外法治在国内法面向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三)涉外法治的国际法面向

涉外法治在助益国内法治建设的同时,两者最大的差异也在于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产生勾连。国际法治作为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目标所在,在理论上已经历经百余年的形塑并形成了相对全面的理论体系。[9]简言之,国际法治的发展目标在于将国际关系法治化,即通过法治的方式妥善协调国际法主体之间产生的利益关系,而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一员也需要维护并推动国际法治的稳定和发展。与涉外法治的国内法面向中关注的本国法与外国法关系协调不同,涉外法治的国际法面向更多强调与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调适。

首先,涉外法治的国际法面向需要将现行国际法所倡导的原则与规则,尤其是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内容予以内化。在国际法的理论发展中,存在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平行三种学说。但从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基于履行国际责任并尊重国际法治的要求,国际法无论是通过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都需使之具有国内法效力。[10]中国一贯秉持国际法治的理念,追求公平正义,强调国际法的地位、作用、遵守和实施。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泛缔结双边及多边条约,并在国内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重视国际法的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就强调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中国的优先适用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该条被废止,但202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规则予以延续,确立了中国法院审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顺序。再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过程中,国内法比照WTO规则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进行了大幅修改,体现着国际法规则对国内法的影响。[11]

其次,涉外法治的国际法面向也需要将中国的法治实践推向国际,在国际法治的发展中发出中国声音。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崛起中的大国,近年来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为国际法治的发展贡献力量。在长期的国际法实践中,中国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策略,由中国提出的诸多主张和规则也被纳入有关国际法规则中。例如,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便是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立场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具体化。70余年来,在中国的推动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成为调整各国关系的具体准则并内化于现代国际法体系之中,是中国为国际法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共建国家缔结各类国际合作协议,进一步增强了中国对国际法治建设的贡献力。

最后,涉外法治的国际法面向更需要推动国际法理论的持续更新,向着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以 1648 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从其建构之初便以欧洲为中心。广大的非西方国家一度被冠以“非文明国家”而排除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之外。尽管两次世界大战推动了国际法体系的重构和理论的更新,但由于西方国家仍然掌握着对世界秩序的主导权,令国际法仍然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12]在这套体系下,西方世界通过织就各类国际规则将之演变为带有强烈“家法帮规”色彩的主导世界秩序的工具,以期维护不成比例的“统治”收益。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的崛起,西方世界日益沦为新一轮国际较量的“输家”,并希冀于通过维护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来遏制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发展。因此,在涉外法治的建设中,应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强调以《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法理论的去西方中心主义,使之真正实现国际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进而推动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为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争取法理依据和法律空间。


02

二、涉外法治体系的基本构造

对涉外法治理论基础的厘定,凸显了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的桥梁作用。在此基础上,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更需关注其具体涵摄的方面。习近平强调,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1]1表明了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3]习近平在202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几年来,为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和维护中国国家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高度关注涉外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初见成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国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该法既从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形成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也从微观层面构筑起“四梁八柱”的法律支撑;既充分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以贯之,又充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的与时俱进、守正固本、创新发展的浓郁意涵,是中国对外关系立法的系统集成之作和守正创新之作,在涉外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4]

其次,为应对美西方对中国的制裁与围堵,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相关立法与修法均为有效应对外国制裁与“长臂管辖”以及促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制度支撑。同时,商务部等对外法律工作部门为有效维护中国海外利益,制定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行政法规,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海外商业利益和国家安全。[15]

目前,在各项立法工作中均日益重视部门法涉外条款的制定,成为新时代中国立法实践的必要关切。但现阶段中国仍处于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起步阶段,如何在法律制定中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成为重点。所以,下一步的涉外立法工作应以构建完备体系为目标。一是协调好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涉外条款的内容与指向,防止因部门法的阻隔产生执法和司法龃龉;二是协调好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层级立法的关系,做到宏观稳定性和微观实效性的协调,实现涉外立法效果的最优化;三是协调好分别立法和法典化的关系,根据不同法律部门的情况推进涉外立法,形成法典集成和特别条款衔接的涉外立法体系。

(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需要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涉外立法体系的形成需要通过执法和司法实施,一方面,其需要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涉外立法的目的与要求;另一方面,其也需要遵循执法能动性和司法谦抑性要求,妥善解决涉外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基于各国主权独立平等的原则,一国的海外执法往往会挑战所在国的主权而突破国际法。所以,涉外执法工作的推进需要高度尊重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及惯例。这使得涉外执法不可任意行使,故需要明确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地进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16]过去几年来,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中国加大了国际反腐败合作,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形成了海外资产查明、分享和追回的执法流程,窜逃海外的腐败分子回国接受审判并没收其赃款效果显著。[17]同时,面对以电信诈骗为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局势,中国公安部门通过与缅甸等国的国际合作和联合打击,基本摧毁了缅北地区的诈骗团伙并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初步的反诈国际合作成效。

不同于涉外执法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司法的谦抑性使得法院会在涉外审判中面对不同类型的涉外争议。过去几年,中国法院先后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了10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11项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谈判、40余项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中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172项,加入包含司法协助等内容的国际公约近30项,合作范围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18]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打造专业化、国际化的涉外审判队伍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涉外审判的现代化。

在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目前中国在涉外执法和司法领域仍需作出下述努力。一是加强对有关涉外立法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加强在反制裁、反“长臂管辖”和国家豁免等领域法律的操作性,为相关执法和司法工作作出指引;二是建立常态化的涉外执法与司法应对机制,尤其在美西方经济制裁和“长臂管辖”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如何形成高效的预警报告、案情评估、归口管理及统一处理的机制应予以关注;三是加强与国内执法、司法程序的衔接,尤其在涉外执法和司法中如果侵犯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国内行政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化解纠纷也需重视;四是持续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进一步服务和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并促进区域和国际法治。[19]

(三)健全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中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1]1突出了仲裁业和律师业在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关键地位。

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推动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议的首要方式。晚近的国际仲裁业发展以仲裁机构为支撑,是否具有一流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成为影响相关国家建立国际仲裁中心并形塑现代化仲裁制度的关键因素。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中国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但受限于体制机制,中国仲裁机构存在多而不强的情况,严重影响中国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20]对此,过去几年来部分仲裁机构加强改革,以上海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相关机构开始沿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导向,优化管理机制并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开始跻身国际仲裁机构评估前列。同时,随着《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调解也日益成为解决国际争议的新方式,促进了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中国作为该公约的首批签字国,对条约文本的形塑作出了诸多贡献。

法律服务业的重点在于律师服务,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尽管如此,根据司法部的相关统计,中国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目前仅有一千余人,显然与中国的人口和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不相匹配。[21]在中国国家和企业应对国际诉讼和仲裁时,往往需要聘任外籍律师代理。国际舞台上缺少中国律师的身影,导致中国在跨境合规和海外诉讼中存在短板。对此,过去几年司法部大力推动提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国际化水平,包括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均出台政策支持外籍律师到内地开展部分业务,同时也支持中国律师赴有关国家进行深造和实习,吸引海外法律人才回国就业,加强涉外律师队伍的梯队化、集群化建设。

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是一个长期、动态和系统的过程,目前的系列举措仅是第一步。下一步,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提升应以对标国际的方式,围绕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展开布局谋划。目前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地区均在短期内跃升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仲裁中心,其成功的经验也日益被国内诸多城市效仿,相关城市开始建立集群化的法律服务产业区。在法律服务产业区的建设中,应重点关注律师、仲裁、调解和公证等领域的国际化发展,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服务产业链。同时要坚持人才聚集为重点的发展模式,认识到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只有提供更加优惠的人才与创业政策,才能吸引全球法律人才的聚集并产生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收益。另外,要进一步对标国际通行做法,完善涉外仲裁和律所的管理机制。强调重支持、轻管制,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并将中外律所和仲裁机构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为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国内提供信心。

四)开放的涉外法治融通体系

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除了从国内法治的角度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建设外,更需关注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融通并形成开放的法治体系,其是贯穿整个涉外法治建设的动态过程。因此,习近平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1]1

开放的涉外法治体系首先要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围绕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主动对接、吸纳高标准国际规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借助自贸试验区改革不断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并扩大开放,形成了以18个自贸区为依托,以海南自贸港为引领,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为前沿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从上海自贸区率先推动外商投资规则改革,到临港新片区加强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开放;从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地方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授予海南自贸港、浦东新区地方特别立法权,法治引领先行先试已成为新时代改革的新路径,而其中对标国际规则更是重中之重。[22]

所以,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一方面,围绕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新标准展开制度改革,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理顺管理机制并将之法治化,在提升营商环境得分的同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23]另一方面,要按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快调整国内法,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新型经贸规则体系,促进制度型开放体系构建。

在以国际法治促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同时,中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因此,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不可否认,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美西方以所谓的“国际规则”粉饰其“家法帮规”,不断指摘中国的对外活动。对此,中国始终强调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是当代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并促进国际法治。[24]

对此,中国也需继续关注在贸易、投资等民商事领域以及海洋、极地、外空、海底及网络空间等国际公共领域的国际条约的起草和谈判活动。在多边和双边条约的谈判中,应将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融入规则。同时,也要重视国际软法的治理价值,以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凝聚各国的共识,发挥国际软法的指引价值。在反复的国际实践中淬炼规则韧性,最终达成符合多数国家利益的国际硬法。[25]


03

三、涉外法治体系的保障机制

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起于制度设计和实施,但要实现涉外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则离不开保障机制的完善。因此,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中专门就涉外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作出指示,并将重点放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及知识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上。

(一)以专业化为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涉外法治事业的长效发展需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负有重要责任。故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以目标为导向,打造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以实践性为导向,以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为人才培养目标。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作为社会科学其来源于社会实践并服务于社会发展。尤其在当前涉外法治工作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有效解决问题与纠纷并维护国家利益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目前中国涉外法治工作的短板。过去几年来,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导向,通过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和法律硕士涉外律师与国际仲裁项目,展开专项人才培养。但现有的探索也产生了许多问题,需要立足人才培养目标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回答“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一方面,要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首要位置,坚定政治立场并培育学生家国情怀,激励学生以我所学服务国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课程,在专业课程的设计和讲授中突出思想政治元素,在具体案例中感召学生。

其次,要夯实涉外法治人才的专业基础。应看到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涵摄于法治人才培养的总命题之内。国内法的学习与实践决定了学生的基本法学素养,对法学基本概念、知识和体系的掌握决定了其涉外法治学习的起点。同时,在国内法的授课和学习中,也需要加强全球视野的涉外意识,挖掘不同部门法的涉外因素并加强教学,保障实现涉外法治人才专业素质过硬的目标。[26]

最后,要把通晓国际规则和精通涉外法律相结合,尊重涉外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涉外法治概念基于国内法并指向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发展也以各国国内法为基础。[27]故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首先要重视国际法基本知识的教授,让学生充分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和法律体系构造。经由国际法的学习,将英美法系等外国法和比较法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帮助学生理解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协调共进关系,在比较与分析中探求法治的共性。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除了依靠高校,也要靠全社会合力推进。故在总体上要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一方面,要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行业衔接,在校内培养中加强实践导向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实现求学与就业的有效衔接。同时,要拓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全球视野,积极推动并支持学生赴海外留学和就业,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中国籍职员比例。[28]另一方面,要吸引国际法律人才来华安居兴业,这既能够为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量提供加持,更能加强跨国人才的流通并带动涉外法律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更需要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将涉外法治知识纳入其中,为中国干部的涉外法治素养提升和涉外法治思维的培养提供了指引。这也将有利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推进,发挥领导干部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头雁效应。

(二)以国际法为支撑的知识话语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故在涉外法治的建设中,习近平强调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中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1]1这均指向自主的知识和话语体系构建,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另一保障机制。

虽然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涉外法治建设更需要法学各个学科的知识供给,但从学科划分的科学性出发,涉外法治知识体系仍以国际法为支撑。一方面,从知识构成看,涉外法治所涉及的诸多基本概念和理论范式大量依靠现行国际法理论。而从中国法治故事的国际传播来看,涉外法治的实践和主张也会更多在国际法学术交流平台予以推广。所以,在加强国际交往和沟通方面,以国际法学科知识为支撑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和规律出发,国际法知识的学习基于国内法知识,课程安排往往位于人才培养的更高层级,这也恰恰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安排。尤其习近平所强调的通晓国际规则和精通涉外法律正是长期以来国际法教学的重点内容,早已融入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和学科建设中。

如前所述,现代国际法知识体系滥觞于西方,国际法律规则体系也呈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故在传统国际法理论和制度下,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并不具有相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29]所以,基于涉外法治理论发展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具体需求,构建以国际法为支撑的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迫在眉睫。

首先,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来源于实践、形成于实践、发展于实践中。[30] 而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也要立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大国外交实践,并服务于当前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三个世界”的论断,从改革开放后加强国际法研究到新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持续发展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的生成提供了养料,大量的国际法实践案例更为知识的运用提供了机会并形成了经验。所以,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需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跨越。而其也将为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养料,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其次,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需要保持同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融通性。虽然传统国际法理论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但随着“二战”后国际法理论的更新和制度的发展,这一色彩也渐趋被淡化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接受。所以,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并非与现行国际法知识体系相割裂,而是应在吸收和借鉴中正确看待国际法知识体系的构成和内容,立足中国的涉外法治实践需求生发出符合中国立场并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知识体系。这既可以借助现行国际法的成熟体系完成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也能够促进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的国际传播,为国际法理论的更新和制度的调整贡献中国智慧。

最后,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需要重视中华法系文化基础与时代内涵。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从古代中国的“天下大同”理念和“化外人相犯”实践,到近代中国借助国际法理论争取国家利益和国际公理,国际法始终融入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之中。[31]所以,在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以助益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探寻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内的涉外法治指导思想中的传统文化精髓,助力中华法系的复兴并丰富国际法知识和话语体系。

04

四、结语

构建涉外法治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应予重视的时代命题。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和纽带,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两个面向使之概念日益清晰、理论日渐丰富。涉外法治体系涵摄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健全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和开放的涉外法治融通体系,其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更立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需求。

在推动涉外法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当前亟须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自主知识和话语体系两方面。一方面,要以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为人才培养目标,加强人才培养的思想政治建设、夯实专业基础并尊重法学尤其是国际法学人才培养的规律,强调涉外法治人才的应用导向。另一方面,要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突出国际法在涉外法治知识和话语体系中的关键地位,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坚持同国际法理论和制度的融通并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符合国家利益并得到世界认可的涉外法治知识和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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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第5期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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