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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成长与变化
推荐理由
在中国法治建设对法律说理、裁判的可接受性等日益关注和重视的背景下,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增长点。本文立足于法律论证国内外理论发展的前沿成果,分三阶段对中国法律论证研究从宏观上予以把握和总结,认为法律论证在我国已发展为一项重要的独立课题,形成了诸多研究进路、研究论题和研究团队,并成为引领法理学和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典范。同时,本文还指出了中国当前法律论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认真审视和努力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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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摘要: 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法律论证研究的孕育和出场,二是法律论证研究的兴起和迅猛发展,三是新时代的法律论证研究。中国法律论证研究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具有不同的境遇和任务,亦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和发展重心。经过几十年发展,法律论证在中国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独立研究课题,形成了诸多研究进路、研究论题和研究团队,并成为指引和引领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基础理论。同时,中国法律论证研究还面临如何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与现实语境,学习镜鉴域外法律论证理论,创建中国自主的法律论证理论等问题。
关键词:法律论证;法律方法;法律逻辑;法律修辞;法律人工智能
在中国法治建设对司法公正、裁判的可接受性、个案正义等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法律论证研究愈发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成为中国法律方法研究的理论增长点。近年来,中国法律方法研究在体系建构、知识创新、思维方式升级及法治话语塑造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1]而转向法律论证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趋向和标志。越来越多的学者自觉将法律论证作为探讨法理学问题的理论工具,裁判文书说理也催生了对法律论证强烈的实践需求,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特别是法律方法研究的焦点话题和基本进路。然而,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究竟是如何兴起和演变的,经过了哪些特定发展阶段?具有哪些特点和规律,形成了哪些论题、方法、原则和观念,又涌现出了哪些研究旨趣和理论路向?法律论证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具有何种关联,对法律实务又产生了哪些影响?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究竟存在哪些不足,未来又该何去何从?对于这些重要问题,因一直囿于关注和探讨法律论证具体论题,学者们尚未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入思考,这不仅影响了中国法律论证理论的成长和创新,而且降低了法律论证对司法裁判说理的回应能力。及时回顾研究演变,总结经验教训,从中得出规律性认识,形成科学理论,进而指导实践,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成功密码。因此,本文拟立足于法律论证国内外理论发展的前沿成果,在纵向与横向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内法律论证研究从宏观上予以把握和总结,以刻画和评价法律论证在新中国这一时空内的理论积累、发展脉络和研究趋势。
一、法律论证研究的孕育和正式出场
任何一种法学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形塑的“历史气候”和现实情境的印记,处在“意义之网”中的著者们从一开始就被不知不觉地限制在历史可能性和规定性的界限之内。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开启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返回“法的形而下”,形成法理学的实践品格,成为国内法学研究的重要进路。虽然20世纪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学理上的研讨相当薄弱,但该时期的研究却为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日后的兴起和崛起奠定了基础。我们追溯和考察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缘起和发展轨迹,这段历史不可不察。
从新中国建立到1977年恢复高考前,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总体上受维辛斯基“斗争法学”范式的主导,认为法是建筑在构成社会经济结构的生产关系总和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将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渲染和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政治性、工具性和强制性。1949—1966年,中国学界就已经围绕亚里士多德论证理论、墨家论证/论辩理论以及辩证逻辑、现代逻辑和语言分析哲学等做了初步探讨,在《斯通:〈法律制度与法学家的推理〉》这篇译文中甚至出现了法官论辩推理、“新论辩法”等概念,[2]但由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迅速衰败,特别是这些研究明显有悖于法理学的主流观点,这一时期法律论证理论鲜有学者关注和探讨。
人们争论法学问题不是从实在法的内部寻求论证资源,而是将阶级斗争理论作为最终的解释标准,法理学的智慧之光被粗暴的斗争理论所遮蔽和取代,僵死的政治教条成为诠释法律现象的主要依凭。在“文革”期间,中国法理学研究更是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况,法理学者的身份被体制人为区隔为“左”“右”两个阵营,法学上一些本来再正常不过的理论辩论动辄被视为“禁区”。社会主义法理论被限定在人为堆设的“孤岛”之内,学者们对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还略知一二,而对于在欧美已经兴盛数十年的法律论证理论却一问三不知。法律论证理论因既缺乏从他国引入的动机又无法律实践的内生需求,导致其孕育和生长的土壤和环境被严重破坏,完全处于一种沉寂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得以分开,法理学学问传统的裂痕逐渐修复,法理学自身的“学术”因素得到强化,法理学渐渐脱离政治意识形态的母体而走向自治和开放。[3]为了尽快弥补由于研究的荒废而留下的知识空白,也为了回答法治建设不断地向法学界抛出的实践课题,学者们带着焦躁的情绪开始饥渴地接触并引入域外各种流行的法学理论。一时之间,博登海默、德沃金、哈特、佩雷尔曼、拉德布鲁赫等人的法学理论通过译介或阐述的方式在中国传播开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终于走出了思想禁锢、学术凋零的寒冬期,在相对平和宽容的气氛中探讨法学范围以内的问题,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和体系框架得以获得新的理论化检讨。法理学的这些变化为法律论证理论的出场创造了相当有利的学术环境,经过从1978—1990年的辛苦探索,中国法律论证研究在漫长的孕育中终于迎来了它的出场。
传统上,法律逻辑学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对法律论证理论的理解和研究。国内对法律论证最早的探讨和研究,主要是由逻辑学家和有逻辑学背景的学者立足于对法律适用的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洞察,以及对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介绍和翻译来进行的。1980年,阳作洲对刑事侦查中的选言判断、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进行了探讨,[4]吴家麟讨论了传统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问题。[5]1981—1989年,雍琦、黄厚仁、陶景侃等学者针对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传统论题也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不仅开启了国内法律逻辑学的历史新纪元,同时也为法律论证逻辑进路的探讨奠定了基础。20世纪西方修辞学研究的复兴对传统形式逻辑学进行了批判,并拓展出法律论证研究的新修辞学进路。1983年,沈宗灵对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予以专门探讨,认为新修辞学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等是法律修辞的基本准则。[6]与此同时,佩雷尔曼修辞论辩理论也引起了国内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兴趣和关注。这些研究不仅加深了国内学人对修辞学和论辩理论的关注和兴趣,而且拓宽了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这一时期,法律论证研究主要散见于法理学者的其他主题的成果之中,而直接以法律论证为题目或主题的研究比较少见。例如,信春鹰在研究美国程序法学派时对其中的法律论证思想进行了介绍,[7]朱景文在探讨美国批判法律运动时讨论了它的法律推理观念。[8]不仅如此,国内学者也翻译了一批涉及法律论证主题的域外专著和论文,这些作品探讨的虽是法理学上的其他论题,但也包含着丰富的法律论证理论阐述。例如,邓正来和姬敬武合作翻译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有一个章节专门介绍辩证推理。[9]《有说服力的法律论据》这篇译文提出,法律的统一性不是通过强迫而应通过说服力来实现,将法律理解为有说服力的法律论据对法律本身极为重要。[10]同时,国内哲学界、语言学和逻辑学界也推出了部分一般论证方面的成果,这些研究为法律论证理论日后的出场和崛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援。
进入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意识到法律论证的重要理论价值,以“法律论证”为主题的研讨逐渐增多,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终于迎来了它的春天。不过,即使在这一阶段法律论证理论也没有引起法学者的普遍关注,学者们主要是将其作为法理学或法哲学的一种附属论题来进行研究的。因此,从1990—1999年这10年只能称为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的孕育阶段。具有留学经历或精通英语、德语的学者无疑充当起了法律论证研究的“急先锋”和“主力军”,他们是国内将法律论证作为法理学的一种理论并给予重点探讨的先行者和开拓者。例如,刘星专门探讨了阿尔尼奥(又译为阿尔诺)的法律论证理论,认为阿尔尼奥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其法律解释本体论重点强调法律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接受意识,[11]此后他发表的多篇论文也都带有法律论证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季卫东对图尔敏、阿列克西、佩雷尔曼、哈贝马斯、麦考密克等人的法律论证理论做了研讨和比较,并归纳了当代法律论证理论谱系的共同特点:(1)法律可以左右司法判断但不能完全决定之;(2)法律论证不仅是演绎性的推论还要根据命题进行合情合理的讨论;(3)法律论证除了符合法律之外还要符合正义;(4)在法律论证中正当程序和理由论证具有重要意义;(5)承认制度与实践之间存在互动关系(相互主观的思维模式)。[12]舒国滢对当代法理学研究的“论证转向”以及德国、奥地利、北欧诸国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梳理,指出当代法学研究已经进入了理性论证阶段,国际法哲学的发展出现了所谓“实践哲学的复归”,以法与实践理性为讨论范围(论域)的法律论证理论,已成为欧洲法理(哲)学界谈论的主题话语。[13]张志铭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论证的角度,系统地探讨了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确立和构建方式。同时,他还对法律解释论点的运用形式进行研究,提出单一论点、累积论点以及解决论点冲突的形式三种分类,相应地把司法判决的证明模式区分为简单归摄模式、复杂归摄模式和对话选择性证明模式三种。[14]
除此之外,苏力、刘作翔、王晨光、高鸿钧等法理学者在各自研究中对法律论证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理论兴趣和关注。例如,在苏力看来,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15]高鸿钧基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指出,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复杂社会,法律的实质合法性难以诉诸任何确定的价值,而只能诉诸一种平等讨论理性协商的程序。[16]同时,法律逻辑学者对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看法也发生了转变,逐渐显现出跟法律论证理论主动接合之趋势。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法律推理并非形式逻辑三段论,而是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方法。
同时,20世纪90年代,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也都开始关注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法律论证研究回应司法裁判和法律文书说理的能力明显增强。例如,左卫民指出,司法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包括法律论证和事实论证两个方面。[17]王洪认为,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必须进行司法判决论证,司法判决论证,就是通过事实推论和法律推理为判决寻找理由,寻找支撑判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18]除此之外,国内这一时期也推出了一系列涉及法律论证主题的法理学译著,这些译著的出版为国内法律论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资源和资料信息。这些作品虽然称不上法律论证方面的专门论著,但是法理学研究的“论证转向”构成了这些作品的基本背景,它们的论述和主张中充斥着丰富的法律论证的理论元素和思维方式。
总体而言,20世纪国内学界已经认识到法律论证研究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不仅法律理论家,而且论证理论家和哲学家对法律论证也产生了浓厚兴趣,部分学者甚至率先投入到对这一理论的专门研究中。相关成果开始见诸一些重要期刊或者网络,法律论证作为舶来的西方理论逐渐为国内学者所了解。不过,中国这一阶段的法律论证研究还比较薄弱,不少成果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对国外理论的引介和梳理,法律论证主要是被定位为法哲学或法理学的一种附属论题,直接以法律论证为题目或主题的研究相当少见,法律论证与法律制度和实务层面的联系也不够密切。
二、法律论证研究的兴起和蓬勃发展
新千年伊始,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终于驶入了迅猛发展的快车道,法律论证不再被视为一种宽泛和模糊的研究领域,而发展成了一项本来意义上的研究课题。法律论证研究不独受到法律方法论学者的青睐,还拓展到法律逻辑学、法律语言学、部门法学以及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商谈理论等相关学科。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学者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翻译或引介在国内轮番登场,以法律论证为主题的学术会议纷纷召开,相关学术论文以几何倍数增长,专著和教材亦不断推出。这一时期,中国法律论证理论体系的建构基本完成,研究的整体水准和创新能力以明显可见的速度提升,法律论证的研究进路也开始分化。同时,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开始自觉回应司法裁判的说理需求,跟法律制度和法律实务的关系愈发密切。
因为法学继受和理论移植的缘故,这一阶段的法律论证研究遵循的仍是“先译后著”的老路。在对法律论证理论浓厚的学术兴趣和积极进取追求学术真知的动力使然下,知名学者和出版社组织力量针对性地翻译了国外一批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法律论证专著。短短十余年内,国际上一些著名法律论证研究者如阿列克西、菲特丽丝、麦考密克、佩策尼克、哈贝马斯、沃尔顿、菲韦格、诺依曼等人的学术作品在国内纷纷面世,从而弥补了中国法律论证研究文献资料的短缺和不足。这一期间推出的法律论证译著主要来自欧陆国家,其中以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和荷兰论证学者菲特丽丝的作品最具代表性。国内学者的法律论证研究基本上也是在他们的作品设定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脉络下进行的。除了法律论证经典名著的翻译和出版,学者们还移译了大量的法律论证专题论文,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的作品成为最重要的翻译和研习对象。可以说,中国整体上已经从对域外法律论证理论粗线条的阐释和抽象化讨论转向对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法律论证论著的个别化和针对性研习,一时间各种“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论证知识、理论和方法以翻译方式纷纷引入国内。
随着国外法律论证译作的密集出版和广为传播,中国学者对法律论证这一理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学者们研究和商讨法律论证的兴趣和热情普遍高涨,法学界和逻辑学界为此组织召开了相当多的法律论证学术研讨会。自2000开始,全国以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修辞学、法律逻辑学、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为主题的各类学术研讨会都设有法律论证方面的专题研讨,甚至不少会议的主题就是法律论证。同时,一些其他主题的法理学研讨会以及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术会议也将法律论证作为研讨对象。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论证学术活动已经实现了组织化、定期化和常态化,形成了由各种受众所构成的论坛研讨会和学术工作坊。这些常态化的学术研讨会为法律论证研究者提供了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推动了法律论证研究的快速发展。除了定期举办这些以中国学者为主体的学术会议,同样有国外法律论证研究者受邀到国内访问、讲学,甚至举办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随着国内法学者和论证理论家对法律论证的研究兴趣日趋高涨,法律论证在法学研究中逐渐升级为一门“显学”。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抛开法理学和法律方法论的传统套路,按照各自的知识兴趣去寻求法律论证的知识—理论谱系,自觉对某一人、某一进路或某一领域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法律论证的概念、思想背景、可能性,法律论证的思维方式、知识论属性,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评价标准等各种问题也被作为专题获得相应探讨。法律论证研究成果频频见诸一些期刊和文集的专号、专题研究,以“法律论证”为标题或关键词的研究更是不计其数,国内学者法律论证研究的理论水准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可以说,经过多年的知识继受和理论探索,中国法律论证理论的主要框架和基本体系总体来说已经搭建完成。
针对法律论证中常见术语和概念的译法,一些学者从法律论证理论脉络出发对这些术语的译名和解释进行了指正和探讨。例如,焦宝乾认为,“法律议论”这种译法突出了法律论证的会话、论辩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这种译法不够准确、全面,“法律论证”一语的表述更为确当。[19]很多学者还对法律论证的概念和所指给予了关注和探讨,一些学者甚至专门撰文探讨了法律论证的概念。同时,法律论证的概念也受到了法律逻辑学者的特别关注。例如,熊明辉认为,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推论”和“论证”的关系。此外,论证也不同于证明,论证包括证明(Justification)和反驳(Refutation)两种形式。[20]虽然学者们基本认同法律论证即是运用法律理由将某种法律主张或者法律判断予以正当化这一定义,但学者们在界定“法律论证”这个范畴时,往往强调法律论证的不同侧面。有的强调法律论证的逻辑证成功能,有的突出法律论证的论辩说理功能。为了厘清法律论证理论的来龙去脉,揭开法律论证概念的神秘面纱,部分学者还对法律论证兴起的历史和思想背景进行知识论的考察。
法律论证的学科归属和知识论属性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思考,例如,法律论证究竟属于法律方法论还是法律认知论?法律论证属于法律方法范畴还是法律逻辑范畴?虽然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法律论证既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也是一种职业技术与法律方法。同时,为了夯实法律论证的理论根基,学者们围绕法律论证的可能性、合理性以及潜在缺陷也进行了考察,并引发了激烈的理论争鸣。例如,桑本谦认为,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完全是一种空想,这种理论的基本预设——“交流可以消除道德分歧”——是完全错误的。[21]雷磊反驳道,在一个“缺乏根据的时代”,法律论证无疑为“法学内的法学”重新找到了一种值得肯定的努力方向,为“诸神之争”中“根据”的确立提供了一个摆脱困境的办法。[22]在法律论证理论视域中,人们不仅区分法的“发现的过程”与“证成的过程”,而且将“证成的过程”进一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这些区分不仅是当今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理论成果,同时也构成了法律论证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一时期,国内学者对“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以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划分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并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探讨。
从法律独白到法律对话的理论演变,法律推理从对确定性结论的探求,转变为对更为精致的论证过程的关注。法律论证的运用形成了诸多独特的思维形式,如主体际思维、对话思维、论证思维、开放体系思维、论题学思维等,国内学者这一时期对法律论证的思维特征也进行了诸多探讨。例如,焦宝乾指出,法律论证反对事实与规范二分的封闭模式,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23]作为观察法律论证的一个重要维度,学者们对于法律论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也进行了集中探讨。同时,针对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有效性、合理性、可接受性、融贯性以及评价标准,学者们也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当代法律论证理论并不存在统一的研究进路,而是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路或策略。菲特丽丝将法律论证研究分为逻辑、修辞与对话三种研究进路(方法)。[24]诺伊曼则归纳并阐述了法律论证研究的四种进路:逻辑—分析进路、论题—修辞进路、实践商谈理论以及法律论证的复杂模式。[25]2000年以来,在国内法律论证研究中,逻辑学、论题学、修辞学、商谈理论、语用学以及人工智能这些研究进路开始争相出现,与欧美国家的法律论证研究一样,中国同样出现了多元分化的竞争局面。例如,在新修辞学的理论声援下,法律修辞学开始成为国内法律论证研究的重要学术增长点和热点。短短数年间,法律论证研究者似乎发生了某种集体转向,以此为主题的会议纷纷召开,涌现出了一系列以法律修辞为主题的学术论文,相关专著亦不断出现。这一时期,国内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基本上都有法律修辞方面的论著发表。法律修辞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论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修辞具有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不管是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均涉及法律修辞论证的运用。程序性论证是国内在法律论证研究中最早引入的进路,所产生的学术影响也最广泛。2000年以来,学者们但凡以“法律论证”“法律论辩”为题发表的学术论著,所遵循和沿袭的基本上都是程序性论证进路,以至于很多学者误以为程序性法律论证就是法律论证理论本身。同时,受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影响,学者们也推出了一系列以法律商谈、法律沟通为篇名或主题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成果运用的也是典型的程序性进路。此外,受到《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这些译著的影响,法律论证研究的语用—辩证进路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
在法律论证的各种研究中,最为悠久的研究方法就是逻辑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是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不同的逻辑工具被用于评价和重构法律论证。近年来,法律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为法律逻辑及其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拓展了一个新的方向。因此,当今法律论证的逻辑研究形成了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三种方向并驾齐驱的局面。法律逻辑研究在中国起步最早,2000年后更是进入到一个迅猛发展的阶段。从2000—2011年这一时段,中国逻辑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法律逻辑或法律推理为主题的研究;二是形式逻辑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三是非形式逻辑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四是人工智能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和普及,很多学者对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看法都出现了根本转变,显现出跟法律论证主动接合的强烈趋势。尽管如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依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部分学者对形式逻辑在法律论证中的地位给予了理论上的坚决捍卫。如果说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那么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2000年以来,非形式逻辑逐渐成为国内法律论证研究的主导进路,大部分逻辑学者的法律论证研究都是在非形式逻辑的视域下进行的。同时,非形式逻辑也推动了人工智能与法律论证理论的融合,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研究受非形式逻辑的启发而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在国外研究的影响之下,新千年伊始,人工智能与法律论证也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
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范式,法律论证研究不仅推动了当代法律方法论上重要的理论转换,而且逐渐成为法理学和法史学研究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向。很多学者意识到,当下法律方法论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研究转型,即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转向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为理论维度的法律方法论。在法律论证理论的冲击下,利益衡量和法律续造也陆续出现“论证转向”。当代法理学试图通过语言研究建立一个法律的正当性标准或者至少是一个正当的法律论证程序,以将正确性、正当性重新纳入法律的概念和法律实践之中。[26]有论者指出,法律的制定与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持续不断地论辩、试错、纠偏的过程,公共交往程序是实现法的价值共识的程序框架。[27]不仅如此,法的合理性、正当性、有效性、合法性、正确性以及有关法律真理的探讨也都体现了法律论证的方法论自觉。随着国内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进展,古代法律传统中的论证因素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兴趣,他们试图从文化视角认识和发掘法律传统中的学术资源。同时,法律论证理论对这一时期的立法学研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例如,有学者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观出发,提出了商谈式立法的概念,论证了立法审议过程中论辩的重要性。[28]有学者甚至直接提出了立法论证的概念。[29]
长期以来,国内部门法学由于研究方法和水平的历史局限性,往往被人嘲讽为所谓“注释法学”或“法条主义”。不过,随着中国法律方法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的出现,部门法研究改变了过去那种仅在法教义学体系内进行释义和推演的模式,开始直面部门法中的价值判断及论辩问题,努力寻找多知识进路、多学科方法来增强部门法研究的理性论证水平和共识形成能力。例如,有学者在民法学研究中指出,在过去,法的解释和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个人进行的工作,而现在被认为是通过主张、讨论进行的共同作业。[30]同时,法律论证在法律实践问题的探讨中也得到了更加明显的体现,不管是法律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更加关注司法裁判说理问题,自觉将法律论证理论运用于裁判说理研究,推出了诸多本土化的研究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在法律论证理论与案例分析的融合研究上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不仅将法律论证作为理论工具对热点或经典案例进行理性重构,并且反之以热点或经典案例为例检验法律论证的理论和方法。此外,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论证方式,专家论证(意见书)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与研究。[31]
不同于20世纪,国内这一时期的法律论证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相对独立的研究课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法律论证研究,法律论证研究层次更加丰富、学科领域更加健全,也衍生出了更多的话题、方法、观念和原则,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领域争相出现且加速分化。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研究法律论证,不同语境和领域中的法律论证皆被纳入研究范围。不仅法律论证研究的哲学论题、理论论题、重构论题、经验论题和实践论题先后出场,而且逻辑学、商谈理论、语用—辩证、修辞学、论题学、人工智能以及系统论、社科法学这些研究进路也不断涌现。同时,法律论证的研究队伍日趋壮大,涌现出了一系列研究团队和代表性学者,相关团队如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以及延安大学21世纪新逻辑研究院等。
三、新时代法律论证研究的转型升级
新时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向法理学界提出了亟须解答的重大理论问题,而法理学者们也纷纷自觉寻找各种理论资源、进路、方法,以担当起推动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进步的使命。2012年以来,域外相关作品的翻译依然是国内法律论证研究的重要推动力量,不仅相关译作出版的速度和数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而且作品的翻译具有了更明显的目标性和策划性。同时,法律论证仍是“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法律修辞学学术研讨会”以及“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研讨重点,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界围绕相关共同话题也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
经过国内学者前仆后继地探索和努力,自从进入新时代,法律论证理论在中国基本上完成了思想启蒙和体系建构的重要使命。法律论证不再是刚引入时分散性或碎片化的理论,而是发展成了具有特定立场、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不过,国内法律论证基础理论研究也随之式微和下滑,只有部分学者还在关注法律论证的立场、基本结构、正确性、有效性、可接受性和融贯性等一般理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修辞—论题、程序、逻辑和人工智能这些特定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上来。尽管如此,学者们并没有完全放弃法律论证基本理论研究,法律论证的正确性、有效性、可接受性、融贯性、正义标准等理论话题仍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并产生了一系列学术成果,从而推动了法律论证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相较于法律论证基础理论研究,不同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则延续了之前迅猛发展的态势,法律论证研究进路持续分化并形成了多元竞争、相互影响和彼此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在对话进路研究方面,2012年之前最受追捧和欢迎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研究不再占据优势,其学术成果产出的节奏明显放缓,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减少。语用学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则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进展,涌现出了一批专注于法律语用学研究的学者。不仅有很多学者从语用逻辑的角度对法律论证进行专门探讨,以至于促成了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同时,法律语用推理也构成了法律论证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法律语用推理不是对形式推理的简单否定,而是在形式推理的基础上彰显现代法律的三元维度:语境、主体间性和正当性。[32]
进入新时代,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论题学也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和探讨,修辞学和论题学一跃成为法律论证研究的主导进路和重点领域。不论是研究群体的规模还是学术产出的数量,这两种进路的研究都远远超越了其他研究进路。新/旧修辞学视域下的法律论证研究,既有关于法律修辞的概念和理论旨趣,法律修辞与法律论证的关系,法律修辞的功能作用,法律修辞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等基本理论的深化,又有关于法律修辞的司法应用,法律修辞方法,法律修辞推理,法律修辞规则等操作方法的拓展。“把法律作为修辞”作为中国学者提出的一种本土化的法律修辞理论,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尽管“把法律作为修辞”是一个歧义性概念,但该理论的各种主张通过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等都可以获得理论证成。[33]论题学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重要进展,论题学在法律论证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论题学与修辞学、辩证法和解释学的关系、论题学的思维特征、论题学的功能等主题也都获得了相应的探讨和发展。论题不仅从形式上规定了论证的逻辑结构,而且从内容上可以帮助寻找论证资料、提供具体的论题和可接受性的结论。在中国语境下,在规范论证的前提下引入论题学进路,可以实现开放体系下的法律论证。[34]
在域外法律逻辑和逻辑学译作不断出版的带动之下,逻辑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发展更为迅猛,相关论文以几何倍数增长,以法律逻辑为专题或主题的专著亦纷纷问世。在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上,这一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不仅推出了一批专门从逻辑视角探讨法律论证的论著,而且围绕法律逻辑、法律推理、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法律人工智能等主题也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选择从论证理论的视角来探讨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法律逻辑在研究上的接驳和融合愈加明显。随着国内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异军突起,学者们围绕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建模也展开了诸多探讨。除了直接从人工智能进路进行法律论证研究外,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法律论证原理探讨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实践的难题与路径等,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论证研究的交叉融合趋势。为了使人工智能真正有效地模拟法律论证,法律人需对法律背景知识体系进行梳理和电脑化处理,从一般条款、元规则入手,以法律论题学为媒介,建立价值标准体系。此外,还应开拓与人工智能相兼容的法律论证方式,将具体的场景和语境纳入法律论证电脑化的视野,开发相应的技术方法和模型。[35]除了这些经典的研究进路,也有学者尝试从社会学、系统论、因明学等进路和外部视角对法律论证进行探讨。
法律论证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而是传统法律方法在融入相应的商谈要素后所形成的综合性方法。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反面推论、正面推论、类比推论)、法律推理、利益衡量甚至司法三段论、法律涵摄等都可以转换成相应的法律论证型式。进入新时代,很多学者对法律论证方法都表现出了浓厚兴趣,以此为主题的论文、专著纷纷发表出版,一度成为法律论证研究的学术增长点。从内容上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论证方法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论证型式的概念、性质、分类等一般问题的研究;二是关于类比推理、判例推理、后果主义论证等法律适用论证方法的研究;三是关于证据推理、拟真推理、设证推理、溯因推理等事实论证方法的研究。近年来,不管是国外的语用—论辩理论还是人工智能和法律研究都试图利用论证图式对法律解释中的复杂论辩形式予以重构,以补充那些应用于法律推理的逻辑。新时代以来,中国学者也将论证图式作为法律论证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积极探讨。法律论证的落脚点是法律辩护的原型论辩模式,原型论辩模式的核心元素是论证型式及其匹配的批判性问题。[36]论证型式及其型式化方法既是法律论证的基本对象,又是法律论证的核心理论和主要方法。
法律论证的正当化作业主要是通过具体的论证方法来实现的,事实上,法律方法论所探讨的法律论证就是把它们当作法律方法来研究的。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对法律论证理论问题的关注已经转移到具体的法律论证方法,其中后果主义论辩和类比推理这两种论证方法获得的关注最多,在研究上也最为深入和细致。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成为一种重要的裁判思路和论证策略。2012年以来,法学界对于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后果主义论证给予了重点关注,并形成了颇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后果主义论证虽然能够解决后果问题,但会带来“通盘考量”的泛滥,因此,需要将法教义学方法和后果主义方法做一阶/二阶的区分,划定两者的各自领域。[37]所有的法律认识,包括法律解释本质上都是一种类推,类比论证是最重要的法律论证型式之一。很多学者从法律论证的视角对类比推理以及部门法中的类推都进行了研究,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判例法推理、“顺推法”与“逆推法”等法律论证方法展开了探讨。
法律论证中存在两种基本的论证活动:一是法律层面的论证,二是事实层面的论证。我国学者多年来并没有给予事实层面的论证以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但进入新时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转变和改善。法律论证研究者,尤其是法律逻辑学者普遍意识到事实论证的重要性,围绕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推理、似真推理、设证推理、溯因推理以及法律论证中的经验法则等进行了各种探讨,这其中以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推理获得的关注和研究最为充分和细致。例如,黄泽敏专门探讨了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模式,指出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能否归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件之下的说理难题。[38]武飞指出,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可以在理论上被区分为事实发现与事实论证。事实发现的过程是推论性和判断性的,而事实论证的脉络则是回溯性的。[39]
法律论证理论不仅体现了当代法律方法研究的最新进展,而且也引发了法学理论的一系列变革和创新。法律论证在法学知识、法学思想上的吸引力和引导力愈发广泛和强劲,“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一般法理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等诸多法理学重要热点问题的抛出和探讨,基本上都是在法律论证理论的启发和引领下进行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证理论已经升级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种思考框架和研究范式。同时,在其他法理学主题和部门法学的研究中,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和研究进路也发挥着重要影响。
例如,随着法律论证作为一种主体际思维或对话思维的推广和普及,国内学者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出现了深刻转变,法教义学作为传统独断解释学的那种知识品格与印象逐渐淡化,而开始被赋予开放性、实践性以及批判和进步功能,并因此不断趋近于现实社会生活本身。同时,鉴于法律论证理论的影响,社科法学研究者的立场和观点也变得更为克制和理性,不再将社科法学视为完全超越甚至背离法律的法外裁判方法,而是致力于法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内部/外部合作,以调整和改善法教义学的论证结构,输出更有想象力和说服力的法教义学产品。法律论证理论所促成或推动的这些认知和思维上的重要转变,在亲身参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很多学者的研究中都有相当程度的体现。
由于“中国法理学的死亡”“法理学是无用的”等批判性言论的轮番登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法理学研究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等理论问题引发了中国学者旷日持久的争论。而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中,很多学者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预设了法律论证理论的问题意识和基本观念。这不仅有力佐证了中国法理学已经或正在发生“论证”转向,而且说明了法律论证理论对于法理学研究的引领能力。学者们在探讨法理的概念、法理的存在(表现)形式、法理的意义和功能以及法理思维这些理论问题时,也都自觉融入了法律论证的理论视域。例如,有学者论述道,分析法理论(一般法学说)包括“法的理论”与“法律科学理论”两部分,其中作为法的分析学,它既要提供基本法律概念的要素分析,也要澄清法律体系(法秩序)的构造,还要为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构造论证规则。[40]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建设,特别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围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概念、意蕴、特点以及运用,学者们从不同的立场、视角和进路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而法律论证无疑构成了其中最具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进路和视角之一。例如,有学者指出,法治思维的塑造,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等方法的综合作用。[41]话语在不同的语境中,会导向若干个可能的解释,但在一种语境中总有一种解释是最为关联的。[42]针对中国特色法治话语、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等重要问题,学者们援引法律论证等理论也进行了颇有成效的研讨。
除此之外,在这一时期的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以及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学者们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运用和践行也更加普遍和自觉。这不仅有效提升了部门法学研究的理性论证水准和可接受性,而且通过与部门法的融合研究,法律论证理论自身也获得了发展和创新。例如,有学者运用“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二阶结构对“被遗忘权”进行了探讨,指出在内部证成结构内,应厘清“被遗忘权”案的逻辑推演,在外部证成结构内,判决应进行“利益正当性”“法律保护必要性”“权衡被遗忘权与其免责事由”三方面的论证建构。[43]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公正司法”“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法治战略的出台,法律论证研究愈发重视中国特定国情实际与社会语境,法律论证理论回应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达到新的历史水准。司法裁判说理、裁判文书说理、法官说理等作为法律论证的传统议题不仅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而且涌现出了诸多具有原创性和广泛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同时,立法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说理、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等相关实践论题也获得了法律方法论学者的广泛关注。这些研究不仅明显开阔了法律论证的理论视野和研究领域,而且也有效提升了法律论证的实践运用能力。
进入新时代,中国逐渐跻身为世界法律论证研究的重要国家。法律论证基本理论和核心问题的探讨更加深入和系统,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分化出了更多的论题、视角和进路,不同进路的法律论证研究也推出了更多的研究成果。法律论证的论证型式和事实层面的法律论证研究异军突起、发展迅猛,法律论证具体方法研究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法律论证研究不仅成为法理学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向,而且成为指引和引领部门法学以及法制史、立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法律实务界人士更加关注和重视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论证理论回应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也达到新的历史高度。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论著发表和出版总量已经超过了欧美很多国家,不管是从作品的广泛度还是从研究的品质上来看,中国在当今法律论证研究领域都占有一席之地,具有越来越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法律论证研究的总体评价与展望
法律论证这套主要继受自欧美的研究领域经过中国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已经发展成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和系统性的理论。法律论证理论不仅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向和重要进路,而且形成了诸多研究传统、研究论题和研究团队。可以说,中国现在已经跻身为世界法律论证研究领域的重要国家,然而,中国目前法律论证研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和努力改进。
首先,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相当程度上仍受西方理论的支配和左右,自主性和原创性的研究依然偏少。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影响,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有不少是舶来品。[44]法学理论是继受欧美的舶来理论,在其于中国的传播与研究过程中,这一特色显得尤为突出。不少法律论证研究者走的都是“先译后著”的路子,原著的观点深刻影响甚至支配着译者自己的观点,他们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对国外理论的引介和演绎,介绍性、梳理性或整合性的研究比较常见。这一现象在20世纪70至90年代出生的中青年学者中更为明显,他们很多人具有留学背景,熟稔国外学者关注的问题、研究的套路和方法,在研究中往往以引用、诠释和应用国外法律论证原典为能事,即使在探讨中国问题时也多将域外理论作为描述和评价的参照系。即使没有翻译过国外论著的学者,他们的研究同样依赖国外法律论证理论,他们不是立足于本土司法实践建构中国自主性的法律论证理论,而是从问题意识到理论架构、从研究的论题到方法全面继承欧美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中国当下研究缺乏“中国立场”和“中国问题”意识,总是想着用西方法律论证的“原理”来解释和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同样也缺乏将西方理论和思想置换成“中国语境中的论说资源”的能力。
其次,法律论证理论源于西方注重逻辑与语言分析的哲学传统,这跟中国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传统存在明显的隔膜,而现有研究并没有正视并设法弥补这一缺陷和不足。法律论证理论是在承接古希腊修辞学、辩证法和实践哲学思想并借鉴和吸收20世纪中后期语言哲学、逻辑学、对话理论、实践哲学和科学哲学等知识领域的基础上拓展出来的法学研究新领域。中国传统思维源于神秘的直觉、顿悟、洞见,以及笼统的综合和概括,擅长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模糊思维,“没有一种发达的认识论和逻辑学”。同时,中国哲学特别是近现代中国哲学也缺乏对语言问题的真切关注,甚至一再强调语言作为思维、交际、表达形式的相对性和局限性。[45]中国传统社会虽然并不欠缺法律论证的要素,但由于缺乏形式逻辑和近代科学的基础,所推崇的并不是论证式的对话或者聚焦于同一争点的理性议论,而是性质迥异的复式语言游戏的展开和反复。[46]随着国内法律论证研究的崛起和升级,当代法律论证背后所赖以维系的分析哲学、逻辑学、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论题学、语义学、非形式逻辑、符号学和沟通理论等理论与方法资源被国内学界一一发掘和引入,但对于中国读者而言,这些理论跟法律论证理论一样,迄今仍是难以消化的“异物”,一个难以被接纳的“他者”。这些被动引入的哲学理论并没有真正构成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直接驱动力”,而只是中国学者理解和研究法律论证的背景性或修饰性的理论资料,国内学者所念兹在兹的还主要是从国外继受而来的各种法律论证理论。
再次,法律论证目前还主要是学界关注的话题,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法律论证理论的实践回应能力有待提升。法律论证理论并不回避实在法的实践问题,相反,它最终是为了面向生活世界,通过证成特定结论的理论效力、实践效果和引导效应,实现一种通过言说互动,建构意义理解,并最终影响行为导向,确立一种规范预期的社会关系模式。[47]当前法律论证在中国还主要是学界关注的话题,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尚未建立有效的交流机制,甚至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法律论证研究的多数论题都是学者自说自话,往往难以从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予以把握和落地。近年来学者虽然加大了对实践论题和经验论题的关注和重视,法律论证型式或具体方法成为研讨的重要话题,并提炼出了不少法律论证程序规则和法律修辞规则,但这些方法和规则主要是由学者从国外继受或“创造”出来后直接施加给实务界的,法律论证理论与司法实践仍未实现所期待的积极互动局面。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律规定和审判逻辑相结合的载体,虽然已经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讨,但案例指导制度仅是沟通论证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一种形式而已,若要全面加强法律论证理论与实务层面的联系,我们还需要从制度和观念等更深的层面上予以改变和调整。
最后,法律论证的研究主题虽已覆盖到方方面面,但在有些领域依然比较薄弱,且理论内部存在一定的分散性和冗余性。法律论证研究在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获得了相当全面的探讨,显露出了非常多样化的理论旨趣,哲学的、理论的、重构的、经验的和实践的,这些不同论题竞相出现,不同进路、不同语境和不同领域中的法律论证也得到相应探讨,但在某些领域研究的力度依然不够,有些主题和方向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例如,在研究的进路方面,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和逻辑这两种进路,论题学和语用—辩证进路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其中在逻辑进路方面,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进路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在研究的视域方面,当前研究主要是在法律方法论和法律逻辑学的语境下展开的,法理学和法哲学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弱;在研究的论题方面,目前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哲学、理论两种论题,重构、经验和实践这三种论题受到的关注还比较少。同时,中国法律论证研究也没有实现内部统合划一的体系性和融贯性,不同的知识、方法和研究进路所使用的“法律论证”并不具有同一的涵义,它们所理解的法律论证的说服对象、可接受性标准以及说理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异质性。在不同学者的研究中,法律论证往往具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对于法律论证理论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学者之间也缺乏基本共识。
通过对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学术考察和总体反思,为了发展和完善中国法律论证理论研究,更好地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发展,笔者就国内今后的法律论证研究提出如下提升方案。
一是立足全球化视野,积极学习和镜鉴域外法律论证理论,提升法律论证研究国际化程度。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盛况很大程度上与欧美国家的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和继受有关,在今后研究中,我们仍要认真对待和积极学习域外法律论证理论,并进行深入的中西比较学习和研究。首先,要利用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内外各种机构的资助,鼓励更多有志于法律论证研究的青年学子赴欧美留学或进修,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外原汁原味的法律论证理论。其次,继续译介在国际学术圈内享有盛誉、在学术上地位十分重要的法律论证理论作品,尤其是法律论题学、法律修辞学方面的研究作品,以及德语世界的法律逻辑学作品。最后,要以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力争实现国外著作翻译的系列化和丛书化。当然,由于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对西方法律论证理论应采取批判性的学习和研究态度,否则照抄照搬、亦步亦趋只能永远是缺少“话语权”的“学生”。不仅如此,我们在把国外法律论证理论“请进来”的同时,中国自己的法律论证研究成果也要勇敢地“走出去”,相关部门要组织国内外学者翻译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律论证研究成果,让世界各国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进展和贡献。
二是谋求法律论证理论与相关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加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知识互补,切实提升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水准和品质。法律论证作为受到普遍关注的司法实践指导理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为减少法律论证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知识隔阂和观念差异,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法律论证研究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学者们要形成对中国社会经验现实的感受和洞察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提炼对中国问题具有解释力的本土化概念和理论。二是通过相关部门(譬如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动和努力,在法律论证理论研究者和法律论证实践人士之间搭建起畅通的沟通桥梁,建立相应的交流机制和学术平台,将法律论证研究从传统的单一主体的独白式话语逐步转向多元化主体的互动性的话语。同时,中国法律论证研究还需要加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三是法律论证研究还必须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色,系统地挖掘和整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践论证智慧,融通世界各国之智识,建立以优美而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法律论证理论体系。
三是重视学科兼容和科际整合,注重法律论证理论与法学内外学科的有机结合,强化法律论证研究的整合性和创新性。法律论证理论研究本身就代表了一种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进路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法律论证理论要克服学术研究上的空洞、苍白和浅显,就必须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从而获取法学之内和法学之外理论和方法的支持。当代法律论证理论背后赖以维系的理论与方法资源在中国尚未被充分发掘,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法律论证理论与这些学科和理论的知识延展、联结与交叉融合。国内今后的法律论证研究,当以新文科建设为契机,注重加强哲学、语言学、解释学、论题学、逻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学科理论和知识的学习研究,自觉吸收和融合诸学科之理论优势和论证方法,对其理论交汇点进行探究与整合,从而推动法律论证理论的深化和更新升级,从学科导向转向以需求为导向,从专业分割转向交叉融合。法律论证理论作为联系和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它还必须在法学体系之内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相结合,不断从这些学科中汲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法律论证理论如果不想飞离实在的土地,就不应回避实在法,相反应当在实在法领域找到飞升的动力和羽化的质料。
四是实时追踪法律论证研究最新进展,加强法律论证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和拓展中国法律论证理论体系。目前,中国法律论证理论研究跟国外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法律论证中一些重要的领域或主题受到的关注和对其的探讨还远远不够。为了尽可能缩短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距,中国需要追踪和研究国外法律论证研究的最新理论动向,敏锐把握国外法律论证研究的亮点和热点,以锚定中国法律论证研究的增长点和努力方向。综合国外法律论证理论最新进展以及中国实际情况,中国今后法律论证研究应从以下五个方向发力:一是深化法律论证基础理论研究,对法律论证的理论观念、思维方式、基本结构、正确性,以及法律论证中的听众概念、共识理论等继续进行探讨。二是加大对论题学、语用—辩证进路以及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等进路的关注和研究,深入把握法律论证不同研究进路之间的区别和关联。三是增强对立法论证、执法论证的研究,在司法论证方面,加强对法律论证的论据、法律论证方法/型式以及法律论证规则的类型化和体系化探讨。四是加强对重构、经验和实践这三种论题的关注和研究,尤其应将法律论证的理性重构以及分析和评价作为重点关注。五是努力减少或消除法律论证内部的理论混乱,提升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和融贯性。
参考文献
2024 · 第3期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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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若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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