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编者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为了面子刻意回避我的意见有点小家子气

文摘   2024-08-19 09:35   河北  

教材编者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为了面子刻意回避我的意见有点小家子气

昨晚,有读者传来喜讯:笔者分析过的《法律生活》教材中的问题,秋季教材做了修改!

下面是读者发给笔者的截图:

上面的内容出现在《法律生活》教材第17页,笔者认为,修改前的教材中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的表述,是一个明显的病句,并把自己的分析反馈给了教材编辑,教材编辑的回复也是出奇的快,只是他们不承认教材的表述是错误的,笔者就回复了教材编者,并预言他们一定不会再回复了,事实上他们最终也没有给我回复。本以这个错误会沿袭下去,没想到他们最终还是选择删掉了原来的那句话。

笔者在给教材编辑的信件中,也提出了修改的方法:把“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修改为“促进创新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

从这次修改的情况看,教材编者存在“刻意回避孙恒振意见”的嫌疑,他们应该是认识到原来的表述欠妥,又不愿意承认教材的表述有错误,所以才选择回避了“法律机制”这个概念的修改方法。当然,这只是笔者的“非善意的猜测”。

其实,认可不认可笔者的意见是无关紧要的,即便按照笔者的意见修改,也不会有任何个人和组织给笔者什么好处,笔者只是出于一个教书匠的责任心才提出这个问题的,也没有企望能得到什么,只是想为教科书的规范尽自己的一份力而已。

如今,教材编者能够知错就改,承认不承认错误那就无关紧要了。

下面是笔者与教材编者的通信内容:

1522日,笔者给教材编辑室的信件

尊敬的《法律与生活》编者:

     现行教材《法律与生活·选择性必修》第页关于“法律机制”的表述,笔者认为存在明显的语文错误。原文如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

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权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

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

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

机制。

     笔者认为,上面的这个自然段中结尾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这句话是错误的。

     什么是“机制”?

    《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

    教材说“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什么“法律机制”呢?

    从网上搜索了一下,搜到两个定义:

第(1)个:

     法律机制是指在法律制度之内的、为实现法律目标而构建的一系列制度、机构、程序、方法。

第(2)个:

     法律机制:即法律的运行机制,指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其目的得以实现的整个有机过程。

     不管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还是网上的两个定义,“保护知识产权”都不属于“法律机制”的范畴,因此,我们可以断定教材中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是一个语义不通的病句。

    诚然,“促进创新发展”需要“(重要的)法律机制”,但“保护知识产权”却不是“法律机制”。

     从教材的这个自然段的全部内容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这句话放在结尾处,应该是为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发展”的作用,怎样表达才合适呢,笔者尝试了一下,把这句话改为:

     促进创新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

                                                         孙恒振敬上

                                                        2024622

2524日,教材编辑室的回复

3524日笔者给教材编辑室的回复

尊敬的思想政治编辑室负责同志:

您好!收到您的回信,谢谢您的鼓励、谢谢您的及时回复。

个人觉得您在信中对两个释义的理解有失偏颇,理由如下:

 您以“ 两个词条解释均说明了法律机制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实现法律目的的实施过程”为依据,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法律机制”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整体包括部分,部分却不能称之为整体”。

  根据释义(1)可知,“机制是一系列制度、机构、程序、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某一个“制度”、“机构”、“程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机制”。

机制相当于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由要素组成,但各个要素却不能称之为系统(要素本身并不是系统)。这就如同消化系统是由口腔、食管、胃部、肠道等器官组成,其中的任何一个器官都不能称之为“消化系统”。

  同理,“一系列制度、机构、程序、方法”才是“机制”,“一系列”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是不能称之为机制的。

  根据第(2)个释义就更容易发现您的理由难以成立了,“法律的运行机制,指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其目的得以实现的整个有机过程”。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中的一项工作、一个环节,明显不是“整个有机过程”,因此是不能称之为“机制”的。

  最后,重申一下个人的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创新发展,促进创新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保护知识产权”本身不是“机制”更不是“法律机制”。

 建议,“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这句话,教材可以修改为“促进创新发展就要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

 每个人对问题的理解都有出偏的可能偏,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人士靠谱,建议咨询一下语文专业人士!

        孙恒振   敬上

            2024524


孙氏常识
热衷于高中政治教材理论与高考研究,对价值量、货币、供求曲线、矛盾观等内容有独到的见解,先后指正过2005年以来的三十几道高考试题存在的错误,自诩“高中政治打假第一人”、“我改变了高考”,小目标是成为一名“为学术界做出了一点贡献”的高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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