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先过语文关:再说湖北高考第10题解析中的“好意施惠”

文摘   2024-10-13 23:47   河北  

学法律先过语文关:再说湖北高考第10题解析中的“好意施惠”

今天晚上,有位年轻的老师加笔者微信,与笔者探讨2024年湖北卷第10题。

这位朋友告诉笔者,他是法学专业的,不赞同笔者在公众号的文章中对湖北高考卷第10题的分析。

笔者承认自己没有学过法律,但能确定试题中请人吃饭不是“好意施惠”。

这位年轻的朋友表示:试题中的行为是“典型的好意施惠”。

2024年高考湖北卷第10题如下:

10.张三喜添二孩,同事陈六带了10斤鸡蛋上门贺喜,张三说“来就来嘛,客气啥”,然后收下了鸡蛋,并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后来张三办了满月酒,但没有邀请陈六,陈六感觉很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陈六送张三鸡蛋是合同关系

②张三请陈六喝酒是合同关系

③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

④陈六无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

A.①③ B.①④ C.②③D.②④

这位朋友的观点与网上解析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也认为张三请陈六吃饭时“好意施惠”,是情谊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笔者坚持认为,张三接受了陈六的鸡蛋,已经欠下陈六的人情,约定某日请陈六吃饭是一种回报,不存在“施惠”问题。

双方各持己见,谁也未能说服对方。

笔者把百度百科的截图发了过去:

下面是复制的文字: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好意施惠关系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

笔者觉得,百度百科上的这个解释就很有说服力:好意施惠指的是“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试题中的张三接受了陈六的鸡蛋,约定陈六满月之后来喝酒,是做好事吗?

张三明显不是做好事,因此也是不可能属于“好意施惠”的。

把百度百科的截图发给这位朋友之后,应该是他有事情吧,没有再回复笔者。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学过法律的老师会把试题中张三的行为当成“好意施惠”,笔者一直没能找到原因。

直到今晚,笔者看完百度百科关于“好意施惠”的内容,才茅塞顿开。

请看百度百科中的文字:

截图字体小看不清楚,笔者把关键部分复制如下:

主要内容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形成债的意图,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请客吃饭

1、在请客吃饭的情形下,如一方爽约,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2、极力或恶意劝酒,造成他人损害。……

搭便车、搭顺风车

1、爽约。行为人之间达成搭便车的合意后爽约,既不构成违约,因为没有形成合同之债的意图。也不构成侵权,因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驾车人单独违章

不难看出百度百科上列出的“好意施惠”有三种,其中包括:请客吃饭

学过法律的人士认为试题中的张三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应该就是根据试题中的张三也“请客吃饭”。

为什么试题中的张三行为不是“好意施惠”?因为张三的行为不是做好事那种“请客吃饭”,而是为了回报陈六送鸡蛋的人情。

也就是说,把试题中的张三的行为看成“好意施惠”,根本原因是把还人情债的“请客吃饭”当成了仗义疏财式的“请客吃饭”——如果陈六没有个张三送鸡蛋这档子事,二者只是同事关系,某日张三请陈六吃饭,才是“做好事”,才是“好意施惠”。

其实,从字面上也不难看出张三的行为与“好意施惠”不搭界:张三收了陈六的鸡蛋,邀请陈六吃满月酒的行为,“好意”在哪里?“施的什么惠”?

读懂了百度百科里面的“请客吃饭”,相信就不会有人再说张三的行为是“好意施惠”了吧?

这位朋友对笔者的观点质疑,应该是看了笔者的试题分析,下面是复制的笔者616日写的解析:

【试题简析】

张三生小孩同事陈六送鸡蛋祝贺,这应该就是我们常说的“随份子”。群里的老师提供的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该文引自《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作者:王雷 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文,有如下观点: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原则上情谊行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是处于生活领域的纯粹生活事实,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其称作纯粹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中经常会存在当事人之间意思的一致,比如路人向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搭乘,驾驶人予以同意,此时他们之间发生情谊行为,施惠人和受惠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搭乘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其仅是纯粹生活意义上的合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纯粹情谊行为实行过程中可能转化成侵权行为这一事实行为。法律上规定的无偿合同可以归入情谊合同之下,情谊行为也可能构成无因管理。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而且即使成为法律行为的条件也仍然不改变其纯粹情谊行为的性质。可见情谊行为的定性并无唯一的答案,对之需要做相应的具体分析,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个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该文的观点,陈六随份子、张三满月酒邀请陈六,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既然属于情谊行为,陈六随份子、张三满月酒邀请陈六,应该都属于“情谊合同”,也就是说①②的说法要么都是正确的、要么都是错误的。

张三收下了鸡蛋,并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后来张三办了满月酒,但没有邀请陈六。很明显张三的行为违背了两人的约定,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因此,③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律师认为:份子钱属于礼金的一种形式。从法律上看,给份子钱实质上是随礼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收礼人,而收礼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因此,份子钱实质上是被赠与的财产。

随出去的份子钱能不能要回来?由于份子钱与民间习俗相关联,对于随出去的份子钱能不能要回来,还要综合当地民间习俗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习惯。

如果当地的风俗是:接受了份子钱不邀请随礼的人参加筵席,对方可以要求返还份子钱,试题中的陈六就有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反之,陈六就无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也就是说④正确与否,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该题无法确定的因素太多,选项无法确定。

网上的两个答案都难以自圆其说:

1)网上选A的理由

A【解析】①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六送张三鸡蛋是合同关系,①正确。②请人喝酒属于民法规定中的好意施惠关系,又被称之为情谊关系,属于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张三请陈六喝酒不是合同关系,②错误。③张三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后来张三没有邀请陈六,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③正确。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三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但张三没有邀请陈六,陈六感觉很受伤,因此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④错误。

该解析认为“请人喝酒属于民法规定中的好意施惠关系”,却不承认“同事生孩子送鸡蛋”也是“好意施惠关系”,陈六送鸡蛋是赠予,张三承诺请陈六吃满月酒是不是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赠与(一顿酒席)?因此,个人认为排除②理由难以成立。

2)网上选B的理由

赠与合同属于诺诚合同,即一方提出赠与,另一方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陈六上门送鸡蛋(赠与鸡蛋属于动产,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张三收下鸡蛋,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生效,陈六不得单方要求张三返还,因此,①④说法正确。张三口头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类似于顺道搭载熟人),双方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只是一方单方给予另一方的实惠(利益),不能认为双方就喝酒宴请构成合同关系,该口头约定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陈六无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因此,②③说法错误。

笔者以为,上面这个解析排除②更令人难以接受:陈六给张三送鸡蛋不被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张三收下鸡蛋口头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明显是“答谢陈六的好意施惠”,却被说成了“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是不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解析者还比做“顺道搭载熟人”,请问二者有可比性吗?如果您是张三,您好意思把自己的行为称之为“好意施惠”吗?

该解析排除③的理由也让人难以接受:解析者竟然认为“口头约定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这个理由既不符合“诚信”原则,应该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个解析排除②③的理由,都难以让人信服。


简单的结论:笔者没有学过法律,虽然不能做到自己的分析正确,但坚信试题中张三的行为不是“好意施惠”所列举的那种“请客吃饭”,坚信笔者的理解是才正确的——这是个简单的语文问题,与法律无关。


孙氏常识
热衷于高中政治教材理论与高考研究,对价值量、货币、供求曲线、矛盾观等内容有独到的见解,先后指正过2005年以来的三十几道高考试题存在的错误,自诩“高中政治打假第一人”、“我改变了高考”,小目标是成为一名“为学术界做出了一点贡献”的高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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