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10多年前指正过的错误,今年又重现江湖
今天下午,北京的李老师发给笔者一本一轮复习资料上的截图如下:
图片不太清晰,笔者抄录其中的文字如下:
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所得的收入:所入股为非公有制的,属于按土地要素分配收入,也属于财产性收入;所入股为公有的,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根据这本资料上的内容,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所得的收入,如果所入的是公有制经济组织,农民获得的股份收入就属于按劳分配。
很明显,这本教辅资料上的这部分内容是错误的。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劳动;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对个人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入股分红的收入的多少是按照股份的大小进行的,不是劳动所得,更与劳动的量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不管是农民把土地的经营权入股什么性质的经济组织,按股份分红都是按土地要素分配所得,都不会是劳动收入,因此也就不可能是按劳分配收入。
把土地流转的收入说成按劳分配的错误,早在十几年前的省级模拟卷中就已经出现了,根源是一句错误“秘诀”。
在分配方式内容的教学中,有这样一句话:“在公有制企业获取的收入是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获得的收入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之所以说这句话是表达的意思是有问题的,因为只有公有制成员在公有制企业的劳动收入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关于这类错误,10年前,笔者曾撰文发表在2013年《教学考试》(教研版)第16期。
现将原文复制如下,给大家参考:
土地流转后收入分配方式的界定
——从一道选择题的选项和答案说起
孙恒振
摘要:土地流转是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教材的滞后性决定了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论空白,土地流转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观点已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土地流转之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哪种分配方式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土地流转后取得的收入,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集体已经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不属于该集体的成员,是不能划归按劳分配范围的。
关键词:土地流转;收入;分配方式;界定
按劳分配是对公有制内的成员的一种分配分配方式,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题中张某的收入是在集体的土地上取得的,可是张某从事的经营活动所凭借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这个使用权是他是用自己的资金买来的,因此,张某的经营活动已经与公有制(集体)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既然张某的经营活动与公有制不存在经济关系,他的收入怎么可能会属于按劳分配呢?
如果题中张某的“经营”是以张某自己和家庭成员为主,其经营活动就属于个体经济的性质,那张某超过10万元的收入就属于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所得分配的分配方式;如果题中的张某是以雇佣劳动为主,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就属于私营经济,则张某的收入就属于按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由于该题没有说明张某具体的“经营”的具体情况,我们也就无法确定此题的正确答案是否选C了。
从公开课上授课教师对此题的解析过程可以看出,出现这类错误的根源与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关,在“个人收入分配”内容的教学中,有一种区分分配方式的“秘诀”想必大家都熟悉: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劳动收入,如果不是劳动收入就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如果收入是劳动所得,就根据劳动者是在那种所有制范围内进行劳动来确定,在公有制单位的劳动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在个体经济的劳动收入就属于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所得分配、在私营经济的劳动收入就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该题的命题者的答案应该就是按照这个“秘诀”分析得出的。
这个“秘诀”本是个有效的方法,问题出在命题者忽视了题中的张某与集体不存在经济关系这个具体情况。由于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命题者就机械地把土地流转后张某的经营活动仍然理解为是在集体所有制下的进行的劳动,进而把张某的经营收入确定为按劳分配所得的收入。
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之所以能够承包集体土地获得收入,是因为农民是集体的成员,他们是公有制下生产资料(土地)的主人,他们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土地流转后,新的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这种所用权是其用自己的资金交易来的,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公有制已经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因此他们的收入不可能属于公有制范围的分配方式。试想,如果一个外省甚至外国的公民承包了王某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的收入能属于按劳分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