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段中的三句话至少两句有明显的语病——24年秋季选必修2最后一处修改不到位
根据网上的一份名为《教材变动·思想政治教材(选择性必修)2024年秋修订情况》的资料,思想政治课教材《选择性必修2·法律生活》共进行了大约34处修正(含图片的更换),其中大多数都是文字表述的修改。法律是以严谨著称的,对法律读本的文字严谨性的要求自然会比其他学科的教材要高一些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基于法律教材的特殊要求,法律教材的修正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笔者浏览了一遍《选择性必修2·法律生活》的这次修改,觉得最后一处修改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此提出,请大家批评指正!
2024年秋季《选择性必修2·法律生活》教材的最后一处修正如下:
修改前(2023年版)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修正后(2024年秋季印刷)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认为,在修正后的这一自然段中共有三句话,每句话仍然都存在语病、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句:主体错位。
“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的主体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也就是说,通过改革实现了转变,而不是“改革”自身的“转变”。
第二句:“修正后”三个字的指向不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其后经历了7次修正(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12月两次)、2011年、2018年)
首先,在7次修正中,“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四次:
2005年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7年12月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028年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不难看出,个人所说法经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后”,并没有“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6月的第4次修订,也没有“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其次,“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只是最后一次修订的结果,此前的六次“修改后”都没有这项内容。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的前6次“修正后”,都没有“增加了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第7修正后,才“增加了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不难看出,教材中“修订后”三个字,应该是“经多次修正后”。
第三句:主体混乱。
“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家之所以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就是因为这一制度能够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该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总之,这一自然段中的三句话每句话都是有语病的,第一句第三句的语病尤为明显。
下面是笔者对教材这一自然段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经过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经多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该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有比较才有鉴别,现将笔者的修改与2024年秋季的修改对照一下,请大家看看笔者的修改是否合理:
当然,由于个人水平所限,笔者的修改肯定不是最好的修改方案,但至少避免了笔者发现的问题。
个人认为,这一自然段中,第二句的语病不是太明显,或许能够含混过去,但第一句、第三句的语病是非常明显的,是亟待修正的。
亲爱的朋友,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