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逻辑学界关于排中律适用范围的三篇文章
8月16日发布《对于“矛盾律、排中律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的分歧太大了,有必要澄清》之后,受读者留言的启发,在网上网上搜索了一下与排中律适用范围相关的问题,下面是其中的三篇:
1.李秀圃《排中律适用于下反对关系判断吗——与,<普通逻辑>商榷》(内蒙古师大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1期),该文不支持排中律适用于下反对关系判断的观点,而是认为排中律只适用于矛盾关系的判断。
2. 刘 荣 生《排 中 律 适 用 范 围 浅 论 一兼与李秀 圃同志商榷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3期)
该文提出:
上海本之所以提出排中律适用于下反对关系判断的观点 ,是由于下反对关系判断也具有不能同假的性质 , 而这正与排中律的逻辑要求相适。在 反对关系判断 中 ,当然存在着可以同真的情 况 , 关于这一 点 ,上海本在第68 页 第2 点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因此 在涉及逻辑规律间的关系时, 对于同真的下反对关系判断 , 因其同样具有不能假的性质 , 也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它们不适用于排 中律 。上海本既己明确指出排中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反对关系判断 , 便是明确断定了排中律对于不可同假及全真情况的一概适用性 , 而 无需特别指出 “ 不可同假 ” 所包括的 “ 全 真 ” 。因此 《 李文》 所 说的 “ 适 用于一 半 ” 的情况是 不 存 在 的 。
3.张静《论传统逻辑排中律的内容与适用范围》(《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年第2期)
下面是该文的部分内容:
排中律同矛盾律一样也是亚里士多德明确表 述过的一条逻辑规律。他在论述排中律时说:“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谓项之间没有第三者我们必须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某个主项有某个谓项。” “如果对于任何事物我们必须或者肯定它或者否定它那么肯定与否定就不可能都是假的。” 顾名思义排中律就是要排除“第 三者”排除居间的可能。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三 者”就是指在对同一事物所作的肯定与否定中没有第三者即在两种彼此穷尽的思想间没有居间的可能。但限于当时条件亚里士多德还只认识到矛盾命题(判断)间没有第三者而没有认识到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亚里士多德称之为“一对相反 命题的矛盾命题” ---之间也同样没有第三者。因此亚里士多德仅只把矛盾命题(判断)纳入了排 中律的内容与适用范围而没有将具有下反对关系 的命题(判断)纳入排中律的适用范围这与他还未 能完全把握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的逻辑性质有关。其实传统逻辑的“对当方阵”是亚里士多德 以后的波伊提乌(公元480-523年)时代才出现 的。传统逻辑是在亚里士多德基础上演变 发展而来的其中的排中律也同样如此。排中律所要排除的只是彼此穷尽的思想间的中间可能性即 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第三者”。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判 断之间没有“第三者”也是彼此穷尽的。因而应把下反对关系的判断也纳入排中律的适用范围。
个人觉得,张静的《论传统逻辑排中律的内容与适用范围》一文上面的这段分析比较全面。
亲爱的朋友,您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