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用途的管理和控制,是对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制,目的是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开发的合理性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具体措施包括:核发行政许可、用途变更审批、开发利用监管。
农村用地的负面清单(2)
1、闲置、荒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无关设施。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3、休闲农业、地产农业。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4、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5、房地产开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不得在发展用地上建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
6、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借流转之名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7、合村并居。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8、强行流转、违法收回。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9、进城落后、搬迁上楼。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10、开垦限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11、围湖造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12、违规占用、过度开发。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13、擅自调整。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14、调整红线。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15、破坏生态。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16、污染产业下乡。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1、《县域乡村整体推动实操指南》
立足县域城乡融合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