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农村的“以租代售”,同发生在城镇的以租代售,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内涵也不尽相同。
城里的以租代售行为,是一种将空置的商品房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租房者可以购买所租房屋的方式。发生在市民和农户间的“以租代售”,仅是一种长期的租赁行为。其所交易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利(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户的房产不能够交易。
围绕房屋院落的使用权交易,租赁期限可以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甚至可以是三十年、四十年、五十年,也未尝不可。毕竟,这只是市民和农户两个独立市场个体所达成的交易行为。只要双方觉得价钱合适,且都能接受,没人会拿着私下签的合同满村瞎嚷嚷。
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一年一付,也可以五年一付,或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付的,双方还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再约定一个几年价格浮动上涨一次的租赁机制。至于农户在村上的权利义务,双方亦可协商决定。
关于房屋院落的使用方式,交易双方也可具体沟通。即农户是整个院落全租,还是要保留几间房,与租户合住;甚至租户是否需要将原来房屋拆掉重建,双方怎样配合着报规报建等,都可以在协议中再具体化一些;或在租赁期间,双方有了新的需求后,再去协商解决。包括租期结束,新建房屋的归属处置。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目前并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相对而言,长租方是弱势的一方,其相关权益并不能完全得到法律、村治理主体、所在乡镇政府的保护。这种行为允不允许,能不能规范,相关制度与治理机制如何去完善,目前仍在摸索中,并没有相关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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