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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运营 | 创金运营小课堂第92期—债券回售业务的估值核算实务
债券回售是指债券持有人按照一定规则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转让给发行人。一般情况下,回售条款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当触发回售条件时,发行人会发布债券回售公告,债券持有人根据公告内容在指定的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
一
债券回售的关键时间节点
债券回售业务主要包括回售申报、回售登记、回售撤销、回售行权四个环节。
1、回售申报
债券持有人需要在规定的回售申报期间内,通过各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1)交易所债券回售申报
回售申请期间,管理人自行在交易系统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报数量进行冻结在回售申报当天,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中登”)的结算文件查阅回售申报数据,其中上交所通过QTSL文件查询回售债券冻结情况,深交所通过SJSJG文件查看证券回售业务的成交数量。
(2)银行间债券回售申报
回售申请期间,管理人出具回售行权指令,由产品托管人在上海清算所(下文简称“上清”)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中债”)的客户端进行操作。无论回售是否存在回售撤销期,在回售申请期间,管理人都可以出具回售行权撤销指令,由产品托管人在上清/中债的客户端操作。
2、回售登记
(1)交易所债券回售登记
在回售申报期内,若管理人申报了交易所债券回售,中登会在申报当日日终对回售申报进行登记,并对登记成功的部分进行冻结处理。在回售申报当天,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文件查阅回售申报登记成功的数据。
(2)银行间债券回售登记
在回售申报期内申报了回售的银行间债券,中债/上清不在申报当日进行登记,而是统一自回售申请截止日日终进行登记确认,并对登记成功的部分进行冻结处理。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日终,上清或中债系统对申报回售的债券托管账户持仓进行检查,如果拟回售债券可用余额小于申报数量,则回售申报无效。具体处理上,上清与中债的系统处理有所不同,上清系统视为无效申报,中债系统做回售失败处理;如果拟回售债券可用余额大于等于申报数量,则回售申报有效,上清系统对申报债券做待行权处理,中债系统做冻结处理。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日终,管理人或托管人需登录中债/上清的后台,查看债券回售登记状态。若债券的状态为待行权或冻结状态,则说明回售登记成功;若债券仍处于可用状态,则说明回售登记失败 ,由于回售申报期已过,后续无法再申报回售。
3、回售撤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前的一定时间内,已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撤销回售申报。对于回售申报期间与回售申报撤销期间关系,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完全重叠、部分重叠、不重叠三种情况。
完全重叠即指在回售申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点,投资者既可以提交回售申报,也可以撤销之前提交的申报。
部分重叠即指回售申报期间和回售申报撤销期间有部分时间重合,但并非完全相同,这意味着在未与回售申报撤销期重叠的回售申报期间内,投资者只可以提交回售申报,在未与回售申报期重叠的回售申报撤销期间内,他们只能撤销之前提交的申报,而不能提交新的申报。
不重叠即指回售申报期间和回售申报撤销期间完全没有时间上的交集,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回售申报期间内只能提交回售申报,而在回售申报撤销期间内只能撤销之前提交的申报。
(1)交易所债券回售申报撤销
回售撤销期间,管理人自行在交易系统申请撤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报数量进行解冻。回售撤销结果可查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文件,其中上交所通过QTSL文件查询回售撤销情况,深交所通过SJSJG文件查看证券冻结变更情况。
(2)银行间债券回售申报撤销
回售撤销期间,对于在回售申请截止日及之前的撤销操作与回售申请期间撤销操作一致;对于在回售申请截止日后申报撤销 的,由于此时中债/上清已对回售申报进行登记确认与冻结处理,因此需要管理人按照回售公告要求联系主承销商,并线下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给中债/上清,由债券托管机构进行后续处理,取消对原回售登记成功的债券部分的冻结状态。
4、回售行权
在回售行权日,登记结算机构将债券发行人行权兑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并对成功行权部分债券予以注销。
二
债券回售业务的估值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第十二条: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针对《标准》中提及的“回售登记日”,业内实操中一般理解为结算机构对回售申报进行登记确认并冻结相应债券的日期。对于银行间债券,一般为回售申报截止日;对于交易所债券,一般为回售申报成功当日。“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则理解为回售申报截止日。
这部分表述实际上也明确,对于确定要行权的固定收益品种,仍然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不采用回售价等其他估值价。
实务层面来说,对于使用三方价格估值的含权债,在债券回售期间,行权债券和未行权债券的估值价格存在差异。对于行使回售权的债券,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仍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无需调整价格。对于未行使回售权的债券 ,自回售登记期截止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需要调整为长待偿期估值。对于部分行使回售权的债券,需要根据行权比例对推荐估值全价和长待偿期价格进行加权计算(行使回售权的比例*推荐估值全价+未行使回售权的比例*长待偿期价格),自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对估值进行调整。因此,针对这部分债券应从回售登记截止日起进行监控 ,将债券持仓与回售申报流水相结合,检查未行使回售的部分是否采用长待偿期估值。
举例说明:
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含投资者回售权的A债券,T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A债券的推荐估值全价为短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为102,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为106。假设以上估值数据为该债券在行权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的估值数据,且期间估值未发生变化。
三
债券回售业务的核算处理
1、业务流水
(1)交易所债券回售业务流水
在交易所债券回售申报当日,估值系统会根据中登结算文件(上交所为QTSL文件,深交所为SJSJG文件),自动处理回售申报流水,回售申报成功当日无需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估值系统会根据中登结算文件(上交所为QTSL文件,深交所为SJSJG文件),自动处理回售到账流水。在回售行权日,估值系统会根据回售申报流水及证券信息自动生成回售除权流水,转出相应债券的账面价值。
(2)银行间债券回售业务流水
针对银行间债券,一般需对接投资交易系统以获取回售申报信息。在银行间债券回售申报日,从投资交易系统中采集回售申报相关信息,并将数据推送至估值系统,在估值系统生成对应的回售申报流水。同时,在回售申报截止日,管理人需登录中债/上清的后台,确认回售登记是否成功。 针对未申报回售的债券,需要调整为长待偿期估值。在回售行权日,估值系统可以根据回售申报流水及债券信息中的行权日,自动生成回售除权及到账流水。
2、会计凭证 (以分类为公允价值计入当日损益的债券资产为例)
根据基金业协会2024年5月2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操作实务手册》,在回售行权日,根据回售金额冲减回售债券账面价值,轧差计入差价收入或利息收入。
根据回售金额中的本金部分: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按回售实际收到的债券本金金额确认)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按回售业务产生的交易费用确认)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金额按回售比例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数量取回售数量)
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估值增值(按回售比例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的债券投资估值增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贷方向)
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按轧差金额确认)
同时,将原计入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结转的原计入该卖出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确认,可能为贷方红字)
贷: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根据回售金额中的利息部分: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债券利息金额确认)
贷:交易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按实际收到利息与原计入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的金额的差额部分确认)
3、回售相关的费用
目前对于债券回售业务,暂不征收交易、结算费用。在券商结算模式下,部分券商会对交易所债券回售业务收取佣金,该部分佣金应在回售资金到账时进行费用的核算。
在券商结算模式,回售资金提前到账的情况下:
借:存出保证金(扣除券商佣金后的回售到账本息合计数)
交易费用(券商佣金)
贷:其他应付款(回售到账的本息合计数)
四
债券回售业务的注意事项
在回售申报开始日,管理人需关注债券回售公告,及时申报回售。建议对持仓的含权债进行实时监控 ,根据同花顺、wind等外部资讯数据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回售申报期内设置相应的提醒。
在回售申报决策时,管理人需考虑是否行使回售权对产品净值所带来的影响。由于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推荐估值价与长待偿期价格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是否行使回售权会对含权债的估值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提交回售申请时,管理人需关注拟回售债券的持仓及质押情况,尽量避免回售登记失败的情况。由于银行间的含权债,在被质押期间无法行使回售权。因此需确保在回售申请截止日日终,相应债券的持仓数量足额,并未处于质押状态。
在回售申报截止日,管理人需要关注未回售债券的估值价格是否及时调整。建议在回售登记截止日起,将债券持仓与回售申报流水的数量进行对比,监控未行使回售的债券部分是否采用长待偿期估值 。
在回售行权日前后,管理人需关注回售资金的到账情况。在券商结算模式下,如遇提前到账的情况,还需关注回售债券的账面价值是否及时转出。
本期编委:
张宏夏、卢莹莹、周婧宇、夏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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