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文摘   财经   2024-06-26 18:1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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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运营 | 创金运营小课堂第86期—浅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回购业务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工具,在服务实体类经济、降低债券融资成本和流动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各类债券的流动性,2015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发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交易暂行方法和相关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标志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正式推出。


什么是协议回购


协议回购的全称是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约定,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协议回购的特点


根据《业务指引》,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是协议回购交易的重点,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易时间、回购利率、回购期限、质押券种、折算比例等要素,中登不再肩负共同对手方的责任。

即使协议回购是由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协商达成,交易所在保证协议自由的基础上,为了规范市场,同时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约束条件。从质押券范围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它产品,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从折算比率和利率上看,由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协商达成,但折算比率和利率均不超过100%;从回购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不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到期日。从交易形式上看,协议回购交易具有灵活性:支持变更质押券、到期续做及提前终止,其中续作也支持第三方续作。

协议回购与其他回购业务的特点对比,可以参考“创金运营小课堂第78期—回购业务的估值核算实务分享”。


协议回购的交易流程


(一)交易对象

按照交易所《业务指引》,金融机构或其产品可以作为融资方,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

以下为原文:

第十条 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二)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三)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9:30至11:30,13:00至15:15

深圳证券交易所:9:15至11:30,13:00至15:30

(四)交易过程

1、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出方签署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协议;

2、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出方分别委托证券公司或自行申报,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初始交易指令;

3、交易所对初始交易指令进行即时配对,确认成交后向证券公司与中登即时发送成交回报;

4、购回交易日(可以是到期购回日,或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购回日),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出方 各自委托证券公司或自行申报,按照规定格式提交购回交易指令;

5、交易所购回交易指令进行即时配对,确认成交后向证券公司与中登即时发送成交回报;

6、中登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清算交收等服务。

7、待购回期间,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质押券替换。回购到期日,可按照回购双方申报到期续做,形成新的合约。若发生违约,导致回购无法正常到期,通过线下协商后可申报解除质押。

(五)存续期管理

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质押券进行变更、提前终止。

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提前终止申报可以由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发起,经对手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六)到期处理

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者到期续做申报。

到期确认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的申报。到期确认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交易系统予以确认,逆回购方无需进行确认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续做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从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上看,正回购方将到期的资金与利息轧差结算后,使用到期购回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其会计处理与另起一笔新的协议回购的会计处理是一样的。

(七)违约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协议回购发生违约时,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根据《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协议回购业务中有哪些关注点?


1、质押券风险

相较于交易所通用回购或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协议回购的质押券范围广,债券市值随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出现质押券市值低于所融出资金或质押券违约等情况,因此逆回购方在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对质押债券资质以及折算比例等进行审慎评估。

2、交易对手方风险

若交易对手方资金流动紧张,在回购到期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从而使逆回购方无法按时回收资金及获取利息。对交易对手方所披露的资金情况、信用资质的评估也是把控风险的方式之一。

3、协议回购到期处理风险

协议回购到期时,中登对购回交易申报或到期续做申报不做强制性要求,因此,可能出现回购到期时未及时做到期或续做申报的情况,从而出现协议回购挂账的风险。交易员应做好协议回购的到期管理,及时对到期回购进行对应的申报操作;产品会计核算人员,若发现长期挂账的协议回购,及时通知相关业务方进行处理。


协议回购的会计核算处理


进行协议回购业务时,主要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属于资产类,核算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按返售协议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发生的成本,即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货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属于负债类,反映证券公司按协议规定进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即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融入取得的款项。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属于损益类,前者反映买入反售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收入,后者反映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一)以逆回购方(融券方)进行协议回购业务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初始确认

(1)交易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成本

  贷: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应付交易费用

(2)资金交收日:

借: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终止确认

(1)返售日:

借: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成本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计利息

(2)资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

  贷: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二)以正回购方进行协议回购业务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初始确认

(1)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成本

         应付交易费用

(2)资金交收日:

借:银行存款

  贷: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2、计提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计利息

3、终止确认

(1)到期购回日: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成本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计利息

       证券清算款

       利息支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2)资金交收日:      

借: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期编委:

刘宗武、吉祥、卢莹莹、夏子杰、周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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