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儒学释义

文摘   2024-10-07 18:01   北京  

【案:西历2010年代,某尤其关注政治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亦即牟宗三先生所说的政道问题,拟作《通三统大一统”——政治合法性重建的儒学资源》文章,并于2015年参加某研讨会时发布通三统为大一统——春秋公羊学的政治智慧与现实启迪》(可点击阅读)惜乎整篇文章牵涉太大、内容太多,而我闲暇时间又少,一时无法完成,后竟搁置、一直至今——希望还有机会补充完成。现揀出解释政治合法性的章节,名为《政治合法性儒学释义》发布备存,完成时间当在201492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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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禽兽何异?荀子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②]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③]明分使群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群居和一之道[④],亦即明分达治而保万世[]的为政之道,亦即各正性命,保合太和[⑥]的宇宙之道。明分使群之法,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⑦]明分使群之法散而言之曰礼乐刑政,统而言之曰政治[⑧],包含政道、政体、政权、政制、政府、政令、政教、政情、政事以及政治从业者等一切事务,并深刻影响到族群及其每一个体之生命、生存、生活,是国家、社会乃至文明运转的枢纽。即此而言,可以说人是天然要过政治生活的[⑨],甚至可以说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⑩],因此一个人即使不直接从事政治,但“‘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11]。故鲁哀公问人道谁为大,孔子对曰人道政为大[12]——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之。

政治既然涉及族群及其个体的生命生存生活,则性命攸关、兹体事大。从理论上讲,政治的目是最高的善[13],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政治是一种必要的恶[14],故必对政治辨别是非善恶高低良莠,而儒家论政每每必分王政和霸政、善政和恶政、仁政和虐政、德政和暴政,等等。而政治之为王政、善政、仁政、德政者,端在于能否既有提升政治境界的原则理念,又能符合百姓之愿望、提高公众之福祉、得到人民之拥护。能否使政治成为王政、善政、仁政、德政的原则理念,在中国古典学问体系中称为政道。牟宗三先生指出:政道者,简单言之,即是关于政权的道理。”“政道是相应政权而言,治道是相应于治权而言。[15]换成现代政治术语,政道就是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理据的问题;换成西方政治术语,政道就是关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问题。蒋庆先生亦云:依中国政治术语,合法性是政道问题,制度建构是治道问题。政道是体,治道是用;政道规定治道的功能属性,治道政道的价值目的服务。[16]

在西方学界,政治合法性作为一个政治哲学问题,肇始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人关于政治义务和服从问题的讨论,后经法国孟德斯鸠、让-雅克·卢梭和英国约翰·洛克、亚当·斯密等近代西哲深入发掘,特别是经过德国哲人马克斯·韦伯、尤尔根·哈贝马斯等现代西哲系统阐述,目前已成为西方政治学最核心的概念和最为广泛使用的分析工具之一。现摘抄若干西哲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可得维持于不坠。这里,我们以前曾屡次讲到保全的重要办法在于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这一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的人数。[17]

——让-雅克·卢梭:“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得出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18]

——马克斯·韦伯: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习俗或利害关系,如同结合的纯粹情绪的动机或纯粹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一样,不可能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的基础。除了这些因素外,一般还要加上另一个因素:对合法性的信仰。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9]

——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在不求助于合法化(即对合法性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20]

纵上可见,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统治为被统治者所服从、认同、支持并保持忠诚与否的依据和原则。政治合法性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和学术分析工具,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政治合法性是共名类名,而不是别名私名[21],即是指称所有类型政治统治依据和原则的属概念,而不是指称某种特定类型政治统治原则和依据的种概念。因为世间有多种现存的(经验的)的或设计的(建构的)政治统治类型[22],所以探讨和追求最优类型的政治合法性就成为政治哲学的永恒主题。其二,政治合法性主要指政治统治的,但同时也关乎政治统治的[23],即虽然主要探讨政治统治所依据的原则、理念、价值、道义的问题,但也要探讨政权、政体、政府以及政治秩序等如何更好体现原则、理念、价值、道义的问题。其三,政治合法性不存在有无问题,只存在强弱问题[24]。被统治者主动接受、内心认同、积极支持、高度忠诚,就表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很强,反之,被统治者被迫接受、勉强认同、不予支持甚至加以抗拒,就表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较弱,因而出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强弱之间是个波段或有个区间,而这正是各种政治思潮和政治力量竞争的关键空间。

如果说政治是国家、社会乃至文明运转的枢纽,那么政道或政治合法性就是政治的关键,是政治统治的灵魂和政治权力的命脉,正如蒋庆先生所云:政治最根本的问题是合法性问题,人类政治必须首先解决合法性,才谈得上构建政治制度。[25]尤尔根·哈贝马斯也指出: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同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26]所以,德国政治学家斯顿堡云:在人类的社会中,追求合法性的欲望是如此地深植于人心之中,因此我们很难发现任何历史上的政府,未获得人民承认其合法性而能长治久安,或其不努力寻求人民承认其为合法。[27]蒋庆先生进一步指出:

卢梭有句话讲得很好:只有将统治变为权利,将服从变为义务,人们才会自觉服从政治权威,政治权力才能得到国民的认同,从而政治秩序才能合法,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以德服人,而不能以力服人,如此才能使人真正心悦诚服地服从政治权威,达到社会的长期治理而稳定和谐。[28]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任何政治统治都离不开政道或合法性的支持,但不同的政治统治依赖不同的政道或合法性。康晓光先生指出:

当代世界各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差异极大,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把合法性建立在传统神意的基础上,另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则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或社会发展的业绩之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把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则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当然,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单纯依赖一种合法性基础,而是把自己的合法性同时建立在多种合法性基础之上,只不过不同的政府对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已。[29]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政道或政治合法性与天命民信两个范畴紧密相关。进而言之,儒家认为只有具备了天命民信的政治统治,才是合乎道义或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统治。天命[30],是指皇天上帝,天命则是指皇天上帝的意志和命令[31]。一个政权只有受命于天,才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所以董仲舒云:传曰: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故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此之谓也。[32]唯有德圣王受命于天,故庄子云受命于天,唯尧、舜独也正,在万物之首。幸能正生,以正众生。[33]但是,天命靡常[34],一个政权若行不行仁政、善政,而是行暴政、恶政,则天命就会发生转移,政权就会为另一个新兴力量所取代,如周之代殷: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35]对于天命或政权的这种转移,孔子亦做了系统地描述和总结: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周有大赉,善人是富。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所重:民、食、丧、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36]

然而,天不能言,天命的转移,天只是以行动与事情示意于人。故万章问: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万章问: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孟子曰:天与之。万章问: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孟子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37]而所谓的以行与事示之,即《尚书·太誓》所说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亦即孔子所说的四方之政行焉天下之民归心焉,或说民心民意朝向新兴的政权。关于这一点,董仲舒也指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之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38]又曰:天不言,使人发其意;弗为,使人行其中;名则圣人所发天意,不可不深观也。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39]天命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影响中国政治数千年,无论是写在千年传国玉玺上的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还是所谓的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莫不根基于此。

关于民信说,亦即政治统治是否为民信仰、信任、信服、信从的问题,孔子说得最简洁、最清晰、最透彻: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40]在此,孔子就将民信视为治国理政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元素,故何晏《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注曰:死者古今常道,人皆有之。治邦不可失信。皇侃《论语集解义疏》曰:自古迄今,虽复食亦未有一人不死者,是食与不食俱是有死也。而自古迄今,未有一国无信而国安立者。陈天祥《四书辨疑》引王若虚《论语辨惑》云:民信之者,为民所信也。民无信者,不为民信也。为政至于不为民信,则号令旦轻,纪纲日驰,赏不足以劝,罚不足以惩,委靡颓堕,每事不立矣。故宁去食,不可失信。[41]

前已述及,中国传统术语政道约略地等同于西方术语政治合法性。虽然政治合法性容易被误解甚至曲解为政治合乎法律性[42],但鉴于这一术语已经被中国学界广为使用,而且易于民众理解,因此以下行文主要使用政治合法性这一术语,只有在行文必须时才偶尔使用政道这一术语。

【注释】

[①]《荀子·王制》。案: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云:“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种高级(政治)的组合。”氏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页9。

[②]《荀子·富国》。

[③]《荀子·富国》。

[④]《荀子·荣辱》。

[⑤]《荀子·君道》。

[⑥]《周易·乾卦·彖传》。案:中国往圣先贤认为政治虽然关乎人事,但从未将其仅仅视为人事,而是将其视为平治天下、燮理阴阳、正定万物之大业。故《管子·法法》云:“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

[⑦]《礼记·乐记》。

[⑧]案:“政”和“治”在中国古典中是两个概念,一般分开使用。“政”主要涉及国家权力、制度、秩序、法令等,“治”主要涉及政务、政事等具体治理运行工作。“政治”成特定概念词语,是近世日本人翻译英文politics并传至中国的结果。又:分而言之,“礼乐刑政”于治国理民之价值或功效有所不同,故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统而言之,“政治”包含所有“礼乐刑政”,故中国古典政治哲学大纲《尚书·鸿范》“九畴”之三为“农用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宾,八曰师。”在此,“政治”就包括管理民食、财货、祭祀、居民、教育、盗贼、朝觐、军事等八种政务。事实上,整个“九畴”都是政治之道,正如《后汉书·朱浮传》李贤注曰:“《鸿范》,《尚书》篇名,箕子为武王陈政道阴阳之法。”另荀悦《申鉴·政体》云:“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亦可见政治涵摄领域之广泛。

[⑨] [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著、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页100。

[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应书馆1965年版,页7。

[11]《论语·为政》。案:《庄子·人间世》:“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此即是说,君臣-上下的社会政治关系乃每个人无所逃于天之间者,一个人虽不与政,甚至是厌政、避政,亦不政之政尔。

[12]《大戴礼记·哀公问于孔子第四十一》。

[1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云:“人自身的善也就是政治科学的目的。”“政治的目是最高的善,它更多地着重于造成公民的某种品质,即善良和美好的行为。”氏著、苗力田译:《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2、16。

[14]案:美国政治学家托马斯·潘恩云:“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氏著、马清槐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页3。

[15]氏著:《政道和治道》,台湾学生书局民国80年增订新版,页1。“中国在以前于治道,已进至最高的自觉境界,而政道则始终无办法。因此,遂有人说,中国在以往只有治道而无政道,亦如只有吏治,而无政治。吏治相应治道而言,政治相应政道而言。”案:牟先生对中国古典政道评价甚低,源于其认为唯有西方式“民主”才是理想的、完美的“政道”,而中国古典政治恰恰是缺乏“民主”的,中国现代政治的发展,即是要由“内圣”开出“新外王”:“要求民主乃是‘新外王’的第一义。”“另一面则是科学,科学是‘新外王’的材质条件。”同书《新版序》,页15。

[16]氏著:《再论政治儒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4。

[17]氏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应书馆1965年版,页188、210、273。

[18]氏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页9、10。

[19]氏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38、239。

[20]氏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页184、186。

[21]《荀子·正名》:“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墨子·经说上》:“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22]案:如马克斯·韦伯归纳的“合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见氏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41。

[23]案:“道器”、“理事”、“本末”、“体用”皆是中国古典哲学的核心范畴。一方面,“道”、“理”、“本”、“体”是“器”、“事”、“末”、“用”的内在根据,而“器”、“事”、“末”、“用”是“道”、“理”、“本”、“体”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道器不离”、“理事无碍”、“举本统末”、“体用一源”。

[24]案:英国学者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指出:“一种纯粹强制形式的统治,将不会煞费苦心地宣传其合法性……但是,这种统治形式是一种有限的情况,在实践中绝无仅有。现存的各种‘非纯粹’的强制统治形式,可能都要以合法性为基础,或迟早要取得合法性。”氏著、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410。

[25]氏著:《再论政治儒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4。

[26]氏著、郭官义译:《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263。

[27]转引自张瑞惠:《天与人归——中国思想中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观念》,载黄俊杰主编:《中国人的理想国》,黄山书社2012年版,页68。

[28]氏著:《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养正堂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民国93年版,页438。

[29]氏著:《仁政: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三条道路》,新加坡八方文化创作室2005年版,页120-121。

[30]案:冯友兰认为:“在中国文字中,所谓天有五义:曰物质之天,即与地相对之天。曰主宰之天,即所谓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曰运命之天,乃指人生中吾人所无奈和者,如孟子所谓‘若夫成功则天也’之天是也。曰自然之天,乃指自然之运行,如《荀子·天论篇》所说之天是也。曰义理之天,乃谓宇宙之最高原理,如《中庸》所说‘天命之谓性’之天是也。’”氏著:《中国哲学史》(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5。

[31]案:蒋庆先生指出:“按儒教的传统解释,昊天以至上神之体言,谓至上神之体无形无象广大无边;上帝以至上神之德言,谓至上神之德创始万物主宰宇宙。故儒教之至上神虽有某种人格神特征,如创造、主宰、意志、性情、愿望、知善恶并下祥瑞赏善降灾异罚恶以及倾听祷告接受飨祭等,但这一至上神的人格神特征与其它宗教相比,如与基督教相比,显得不甚充分,如无人的具体形象与计划安排。然而,这种不充分的人格神特征不是儒教至上神作为宗教信仰的缺点,恰恰是其特点,甚至是其优点。因为宗教毕竟不同于神话,宗教的至上神不能完全以人的形象与人的意志去具体比拟,也不能以人的有限理智去推理窥知。”见氏著:《关于重建中国儒教的构想(修订本)》,载中国儒教网http://chinarujiao.net/p_info.asp?pid=3141

[32]《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33]《庄子·德充符》。案:庄子传子夏之学,是一儒生,考见钟泰《庄子发微》。

[34]《诗经·大雅·文王》。

[35]《尚书·诏告》。

[36]《论语·尧曰》。

[37]《孟子·万章上》。

[38]《春秋繁露·尧舜汤武》。

[39]《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40]《论语·颜渊》。

[41]以上三引俱见程树德:《论语集释》(第三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页838-839。

[42]案:这一区分并非无关紧要,而是至关重要,因为就连马克斯·韦伯也未能例外,他说:“今天最为流行的合法形式是对合法的信仰:对形式上具体地并采用通常形式产生的章程的服从。”氏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41。同时,把政治“合法性”解释为政治“合法律性”是统治阶级自我辩护并拒绝变革的一贯伎俩,正如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所说:“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氏著、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版,页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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