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某西历2000-2003年在颐北校园攻读历史,以历史学多有失真且为不急之用,而以自己来自农村、出身农民故,十分关注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交叉部之村民自治问题,故毕业论文方向题目选为“新时期农民流动与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且效法伟人而以极大热情、克服困难从事了大量农村调查研究,并在三年内发布相关论文6篇。其中《理论虚置化:村民自治神话的背后》、《贴着地面行进—— 村民自治的二难性及其解决》两篇,发布在《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3、6期——知名期刊一年内发布硕士生两篇文章,编辑最可佩而甚难得也——今已不多见!某之相关研究,受到一社会学名家关注,认为颇有见地,并数次垂问希望我入其门攻读博士——不过那时我已经开始垂青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但是,现在看来,当时写的相关文章,很生硬地搬弄了一些西学资源,而且有些观点也是禁不住检验的,最主要的一条是:当下和未来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人的治理”逐步转变为“地的治理”等。今发布是两篇文章,作为资料备存。】
【摘 要】时下村民自治处于二难性的尴尬境地,集中体现在“两委矛盾”、“乡村矛盾”和“村民矛盾”等三对矛盾上面;造成二难性的内在成因是国家在处理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时进退失据;二难性之解决,可以考虑从规则内博弈—→规则之博弈、治理型组织—→服务型组织、单一化组织—→多元化组织、单维度视角—→多维度视角等四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村民自治;二难性;集中体现;内在成因;解决思路
一、引言
笔者在拙文《理论虚置化:村民自治神话的背后》(《社会科学论坛》2002、3)中曾提出:村民自治良性展开的一些重要凭借资源正在日渐消散萎缩,并称这种现象为“村民自治凭借资源的虚置化”,主要包括道德凭借资源、经济凭借资源和精英凭借资源等三个相互关联层面的虚置化;又在《当代中国城乡人口流动与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2、3)长文中就精英凭借资源的虚置化详加论述。但这一观点却在由笔者主持的“治理的尴尬——中国社会转型和乡村社会秩序”小型学术沙龙上受到几个学友的诘问:道德风俗止步制度规则生成,传统道德风俗消散现代民主制度生成;经济多元化、利益个体化正是现代民主制度建构的基础;乡村社会精英单维迁移定居城市的事实本身既受“现代化”之牵引又是“现代化”之结果;结论是,“虚置化”并不是乡村治理尴尬的根由,相反,它恰恰是形塑现代乡村民主的必要起点。
在几位学友的观点中,我们看到,尽管时下“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方法论不断受到质疑,中国的传统还是被视作一种消极因素而被轻巧地悬置起来并不断受到批判。是的,“说西施之美无益于容,道尧舜之德无益于治。”[1]而且笔者也一直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自治态”是强势的地主(阶级性、经济性)和绅士(身份性、道德性)对弱势的农民进行共谋的一种“恶”的“自治态”,完全没有必要为之涂抹鲜艳的油彩。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宏大语境下,“我们传统中的各项权威,在我们内心当中,不是已经完全崩溃,便是已经非常薄弱。”[2]因此,单纯的向往传统的“乡村自治态”,实是不足取。但问题是,时下中国的乡村治理确实相当尴尬,这种尴尬又确实源于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消散萎缩)和“现代”(生而不成)的内在紧张。笔者把这一内在紧张称之为村民自治的二难性。本文拟就村民自治二难性的集中体现和内在成因进行梳理剖析,并就其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村民自治二难性的集中体现
张静曾经试图通过“治理原则与宪政原则的相悖事实”来说明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还没有导致宪政意义上的基层(公共)政权的产生,就是说它并没有建立起基层权威和村民的现代关系。”[3]笔者以为,通过乡村基层政权自我推演认同的“治理原则”(威权化有效性手段)与“宪政原则”(程式化合法性手段)的悖离来剖析乡村治理的尴尬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视角。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政原则”经由“治理原则”改头换面(单一国家社会的预期转化为国家社会和基层组织的复合预期)后的治理事实呈现出一种错综繁复的二难性。如以村委会为关照主体,则这种二难性集中体现在如下三对矛盾上面。
(一)“将相失和”——“两委矛盾”
从理论上讲,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成为双元合力引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以下简称《村组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8,以下简称《条例》)。但在现实中,两者间由于理论界定不清和职责权力不明而产生一些矛盾纠葛,致使两者不但没有形成人们预期中的合力,反而成为一种散力乃至阻力,成为一个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学界通常把“两委矛盾”形象地比喻为“将相失和”或“两架马车”。如以村委会为考察主体,其矛盾形式可分为:(1)不让管,即村委会认为自己受权基础广泛(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而支委会受权基础狭仄(村中居少数的党员),因此不让其参与村中重大事务决策领导;(2)不敢管,即村委会按传统做法以支委会为领导核心而置自己于形同虚设,对村中事务不敢管不敢问;(3)不会管,即村委会成员是“好人”但不是“能人”,不但自己不能主导村中事务,而且也不能甚至不会与支委会协调开展工作;(4)不愿管,村委会成员发现村中事务繁杂矛盾迭出而自己权力有限,就对村中事务不管不问,把自己权力职责实际上让渡推卸给支委会。[4]如以谁在村里占主导地位为标准,其矛盾形式可分为:(1)村委过度自治,支委放弃领导(占11.8%);(2)支委包办村务,自治功能弱化(占81%);(3)两委互不相让,村级组织瘫痪(占7.2%)。[5]
(二)“脑腿失灵”——“乡村矛盾”
1980年代初,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在农村形成了由乡镇政府(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权和村委会(代表村民)社会自治权共同调控农村社会秩序的“乡政村治”的双层权力结构体系。但实际上,长期以来乡镇政府一直是调控农村社会秩序的“大脑”;村委会则贯彻执行乡镇政府的行政意图,扮演着“政府的腿”的角色。“脑”使唤“腿”,“乡(镇政府)村(委会)”关系为“附属依赖型”。1998年《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则“协助”其开展工作。据此“乡村”关系转变为“平等合作型”。但作为成文法,《村组法》并没有相应明确“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的范围、内容、方式与方法,因而不具有操作性。“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矛盾和冲突。”[6](1)乡镇政府为贯彻国家意图,倾向并习惯于指选派选村委会成员,指挥命令村委会工作,干预介入村中事务;(2)村委会在村民反感反抗“收粮、催款、刮宫、引产”等类似事务的强大压力下,不得不作出姿态,要求乡镇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甚至采取弱化乃至抗拒乡镇政府命令的措施。由此“脑”对“腿”的调控失灵。有些地方“乡村矛盾”相当尖锐,以至发生乡镇政府不得不撤销村委会主任而村委会主任又行政诉讼乡镇政府的事件。
(三)“主仆失调”——“村民矛盾”
村委会在乡村社会秩序调控之中实际上处于乡镇、村民两者的夹缝之中,或说处于“一仆二主”的尴尬境地,既不能完全抗拒国家的命令,也不能完全违背村民的意愿,在执行国家意图和代表村民意愿之间进退维谷,不免与两者产生矛盾。“乡村矛盾”前已述及,“村(委会)民(村民)矛盾”现象更为突出严重,或说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村民矛盾”。“村民矛盾”除因村委会贯彻“计划生育、死人火葬、催纳税款”等国家意图时遭到村民抗拒外,更主要的是由村民自治主体(村委会成员、村民)民主素质的先天失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1)从村委会成员方面来看,贪污挪用公款,肆意乱行摊派,方法粗暴简单,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等等,极易引发“村民矛盾”;[7](2)从村民方面来看,民主意识欠缺,非法不当抗拒,聚族聚众闹事,特别是在家族宗族因素卷入其中时,往往使“村民矛盾”激化恶化。
括要地说,“两委矛盾”(双元水平权力矛盾)、“乡村矛盾”(双层垂直权力矛盾)是当事方围绕相同的制度空隙进行的争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权并进而依据解释权试图主导乡村社会秩序的规则博弈;“村民矛盾”(有限资源分割矛盾)则是当事方围绕不同的有限资源(如村委会人选、税费、宅基地等)进行的以争夺利益为主的空间博弈;三种矛盾交织互叠,基本涵盖了农村社会失衡、秩序失控、道德失范的主要方面,造成了村民自治在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预期与事实之间的二难性。应指出的是,笔者的二难性仅仅是汲溉矛盾的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型”(Ideal Type)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是说村民自治就是或都是一团糟,事实上,有不少地方村民自治绩效相当喜人;更不是笔者要“棒杀”村民自治——即使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处于二难性的胶着状态,也没有理由否认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因为,民主是需要代价的,而且,民主启蒙和民主锻炼本身就是一种效益回报。
三、村民自治二难性的内在成因
上述三对矛盾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社会、村民三者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矛盾当事方都试图在不同的博弈层面力求把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而把收益提升到最高点;博弈的结果一般是党支部(某种程度上主导或代表国家意图)和乡镇政府(代表国家)较之村委会(代表乡村社会)具有优势、村委会(理论上代表乡村社会,但目前大部分仍执行“准政府”或“村政府”的职能)较之村民(个人)具有优势,即说国家较之乡村社会和个人具有优势。因此,当抛开具形的因素而长历史宽视距地具象分析村民自治的二难性时,会发现其内在成因即在于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本身即处于一种二难性的尴尬境地。
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的恶劣,如中华民族母亲河黄河的泛滥肆虐而引起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赈灾互助,游移不定的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15英寸等雨线”引起的中原农耕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的拉锯战,等等,迫使中原先民较早地选择了一个动员式集权型的社会政治体制,或说造就了国家的早熟。[8]国家早熟集中体现在“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9]的中央集权政治和严密的科层官僚体制的较早建立两个方面。这两点保证了“中国人在治理一个幅员辽阔而人口众多的社会方面,即无堪与平,更无出其右者。”[10]但问题是,中国一直是个超大型的以农耕文明为基本特色的国家,乡村地域广阔分散,农民人口众多,致使“乡郡远,天子不能朝问之。”[11]因此,“就象所有幅员广大而交通不够发达的家产制国家形态一样,统辖的中央集权程度在中国是非常有限的。”[12]国家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实现对广大乡村社会直接有效的控制,或说,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治很大程度上呈“疏离态”,或“真空态”,王权不得不“止于县政”。
“士绅的产生是用来填补早期的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它正在不断扩大,非官僚政府的力量所能控制)之间的真空。”[13]他们负责催粮征税,维持治安,仲裁纠纷,筹款主持修建灌溉、交通等公共设施,创办维持学校、圣祠和孔庙,修撰家谱族谱,分发说教歌谣,等等。总之,“我们的帝国是由几百万个农村聚合而成的社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不能读书识字,全赖乎士绅的领导,村长里长的督促。”[14]士绅成为政府行政和农民大众的缓冲阶层,或说成为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缓冲场域,形成了“乡村绅治”的“自治态”。这一“自治态”更得到了厚久的具有自我调控功能的宗法制度的强有力支持,也部分得益于乡社村社(督促农业生产)和乡规里约(厘定伦理风俗)的维持,我们甚至可从下则皇帝钦定的乡规里约中窥测到乡村社会“自治态”的全貌:
“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诉,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愤仇以重身命。”[15]
对此“自治态”,国家政府当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16]的喜悦。因此,它的法律不但遵行“不诉不裁”的通则,而且从根本上抱定“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的态度。但是,国家政府之于乡村社会,扮演的决不是单纯“守夜人”的角色,正如萧公权所言:“在乡村里出现的任何地方首创精神或村社活动,要是能被官方容忍,那就是因为它们有助于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或者政府认为无需对之进行干涉。”[17]国家在除了它认为需要出面的时候掀开自己温情脉脉的面纱露出狰狞的面孔而强行介入干预乡村社会甚至采取屠杀镇压政策之外,还保持常设的半官方性质的保甲(治安)、里甲(户事)等组织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强行调控。
虽然国家和社会分别来维持调控乡村的社会秩序,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和社会的调控就是并行不悖毫无瓜葛的。“传统社会的特征是政教不分,政治从属于宗教,宗教在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18]中国“政教不分”或说世俗与宗教没有截然分野的传统使得国家和乡村社会处于一种“貌离神合”的状态。儒家及其思想虽然一直没有被正式挂上“国教”的招牌,但它却借助厚重的宗法意识和“忠孝相通,由国及家”的伦理说教而顺利登临国家(统治阶级)“正统”思想的宝座,遂在中国造就一种以“家国同构”为特质的社会政治体制形态和以“伦理道德”为特质的文化形态。[19]与欧美不同的是,这种“伦理道德”型文化在中国几乎没有明显的城市“大传统”(great tradition)和乡村“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20]的截然分野。在乡村社会,儒家的伦理道德同样“布不言之教,陈无辙之轨”,执行“上帝的事和恺撒的事”的双重使命,为乡村社会“自治态”提供了坚实而又无形的支援意识。
乡村社会的双元调控体系犹如两只腿支撑着“老大帝国”,经由历史长线的演进,两只腿愈加长大,因而也就显得愈加细弱,再也不堪忍受“老大帝国”的重负;而且由于双元调控体系的交叉互重,使国家倾向于集权而又悖于社会发展趋势,社会倾向于分散而也没有形成市民社会,或说,传统中国既没有通过“集权体制”也没有通过“市民社会”完成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康乾盛世”以降短短百年内,“老大帝国”不能有效应对西方势力入侵等“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挑战而面临全面性危机,集中体现在民族危机和国家重建危机两个方面。但“中国全面危机的中心不是经济制度的崩溃,不是经济阶级的变化,不是人口增长,而是政治领域的危机。”[21]要解决这一全面性危机,国家必须首先渗透进入社会,实行“底层的动员”和“全面的动员”,集结最广大的“民力”,采取“全盘子”、“整体性”的政治革命的方式,来摆脱民族危亡和实现国家重建。“究竟中国的‘力’在什么地方呢?它潜藏在广大的占有全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老百姓当中。”农民是绝对的主体,它也“就是蕴藏在中国广大乡村中伟大磅礴的力量!”[22]中国共产党正是顺应这一历史潮流而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广大农民进行了一场伟大的农民革命,并成功地践行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建立了新中国——国家也成功地整合进入了乡村社会。
从理论上讲,在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重建后,国家应适当退出社会生活领域。但新中国却紧接着又面临一个实现现代化特别是工业化的强大诉求,而落后的国家在经济上一般倾向于采取“国家导向型”和“政治推动型”的“大推进战略”。[23]作为一个没有海外殖民掠夺创获的巨大而又落后的农业国,新中国工业化所需的巨额原始资金只能“继续要求农民负担”[24]:(1)制定严格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大幅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降低工业部门职工工资成本;(2)制定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3)实行政社合一、政教合一、高度动员化的“人民公社制度”(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有组织地迫使农民把全部资源和全副精力投入农业生产。三大政策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完全进入并控制了乡村社会,国家与乡村社会实现“同质同构”,国家之于乡村社会,不但是威权主义的,而且是“教父+保姆”式“全能主义”的。以致有人认为中国二十世纪政治的基本特征是从一个传统权威主义政治系统转变为一个现代全能主义的政治系统。[25]
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此同时,富有创造性的中国农民也创立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此后国家由于因应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降低政府组织运行成本和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并规定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绩效暂且存而不论,它的实行确实改变了数千年来特别是新中国以来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使权力运作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型变成了“自下而上”型,标志着乡村社会初步摆脱了国家的全能管控而处于一种自组织的状态。但是,从根本上讲,村民自治是由国家“赐予”农民的“草根民主”,是一种典型的非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是协调乡村社会诸利益的社区民主,而不是协调乡村社会与国家政府利益的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26]质言之,国家并没有想完全退出乡村社会,“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仍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存在,因而乡村社会尽管从理论上获得了自组织的可能却在现实中没有获得与国家“讨价还价”甚至向其说“不”的地位。国家之所以不想退出乡村社会:(1)从主观上看,它认为自己的利益是和乡村社会的利益是“同质同构”的,因而没有必要;(2)从客观上看,一则因为历史的强大惯性,再则因为当代社会发展变化的节奏明显加快,发展的内容趋向多元化、丰富化、复杂化,诸种新事物层出不穷并带来一系列新问题,竞争日趋激烈并使各类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进一步错综复杂化,[27]因而使它获得了不退出的某种合法性。
括要地说,传统上的中国,国家对乡村社会基本上采取的是统而不治、明统暗治的调控策略;近现代国家则逐渐渗透进入并控制乡村社会;新中国以来更完全进入乡村社会并对之采取既统又治、明统明治的策略;而当下,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要求国家适当退出乡村社会,而国家的利益又要求它渗透至少是保留在乡村社会,这难免使国家处于前后唯谷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因而造成村民自治相关制度安排设计的二难性并衍生出诸多矛盾。面对“脑腿失灵”的现象,有人提出在自然村之上设村公所之类的乡政府派出机构,以便进一步强化国家行政权,缩小社会自治权,[28]面对“将相失和”的现象,有的地方干脆实行“党政一肩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人担任)的方法,就典型地反映了国家的这种内在焦虑。
四、村民自治二难性的解决思路
村民自治的二难性胶着繁复,对之进行感性的描述和理性的透析已经难免给人以雾里观花水中赏月的感觉——理论愈是精致,往往就离现实愈远。至于村民自治二难性的解决,目前学界尚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意见,即使有些具体的思路,往往也是要么流于顾此失彼,要么流于隔靴搔痒——村民自治毕竟还没有经过足够长时段的检验,尽管它提出了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感知积累还不够充分。因此,笔者在此也仅拟就该问题提出一点粗略的看法。
(一)规则内博弈—→规则之博弈
“政者,立常制以正民者也。”[29]“常制”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实现社会政治预期目标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所谓“常制”就是理性的、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则。西方的产权经济学派有个提法,叫“好篱笆带来好邻居”(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rs),意思是说,明确的产权界定乃实现效率目标的第一原则。[30]立宪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曾经把人们的社会政治经济行为分成“立宪性层次(constitutional level)”与“执行性层次(operational level)”两个层面,亦即对于制度规则进行选择的层次和在既定制度规则下进行选择的层次,或者说是“规则的博弈与规则内的博弈”[31]。很显然,目前村民自治的二难性尽管表征为诸多既定规则下繁复的矛盾纠纷,但其直接根源却在于制度规则本身的内在困境,亦即在于譬如《村组法》、《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则的内在的模糊性、冲突性。因此,村民自治二难性的解决,应首先考虑要从理论上阐释清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支委会等各自的地位、相互的关系,特别是要以法律制度规则的形式明确规范各自的权限职能,避免其工作指向的交织冲突。无疑这一改变将是个长期复杂的综合性社会政治民主化过程,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国家必须适时适当的退出乡村社会。
(二)治理型组织—→服务型组织
“《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32]中国的传统是,国家政府和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的功能职责往往局限于自上而下的特别是对于普通百姓的消极的维持管理控制性的治理活动,而缺乏积极正面的创建性活动,尤其缺乏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服务性活动。新中国成立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汲取农民“贡赋”的需要,国家积极深入乡村社会并承担起绝大部分诸如交通灌溉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维护的服务性职能——不久前我们还看到了对人民公社制度的赞美性回忆[33]。《村组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把这种服务性职能相应交付给村委会,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村委会的这项服务性职能极为弱化退化,相反,催粮纳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治理职能却相对强化,因而普遍造成农村道路失修、农田水利设施废弃、社会公益事业无人问津等不良现象。村委会的治理性职能强化而服务性功能弱化,不但造成农民农业生产和社会交往成本的加大,而且直接导致农民对村委会“只管理不服务、强管理弱服务”现象的抗拒心理,因而无形中消解了村民自治的绩效。因此有必要突出强调村委会的社会服务性职能。
(三)单一化组织—→多元化组织
各种形式功能的民间社会组织既是表达特定阶层群体利益的载体,也是社会发育成熟的标志。《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负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即说,它是农民利益表达的法定组织。但是,这一制度建构却受到如下挑战:(1)由于村委会“政府代言人”和“农民当家人”的同一角色的内在冲突,往往使农民利益表达出现制度性、组织性的内在阻障;(2)农民利益表达的社会组织最好是多元的而不能只是唯一的,最好是跨区域性的而不能只是局限于村落等狭小地理单元内的;(3)农民利益表达并不必要只是通过社会政治性的组织,也可以通过特定的功能性、经济性、服务性的合作组织进行。目前,占美国人口极少数的农民已经有各种特定的跨区域性的民间社会组织8000多种,而在中国,即使经济性的农村专业协会也才只有13.5万个(以行政或自然村域组织为主),参加农户580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部分农户交叉加入不同组织)。[34]因此,实行村民自治维护农民利益一方面需要加强村委会的利益表达功能;一方面更需要在农村建立健全特定群体阶层的各种特定功能性的跨区域多元化的民间社会组织,使农民通过健全发达有序的民间社会组织维护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克服个体利益受损无力表达或集体不当抗拒的弱势,逐渐学会用集团式程式化合法性的民主途径与国家社会打交道。[35]
(四)单维度视角—→多维度视角
目前学界考量解决村民自治二难性问题的维度视角比较单一,大部分没有能跳出村民自治问题的本身。实际上,二难性是当前中国“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农村(社会秩序失衡)”的“三农问题”困境压力下的综合性产物。因此,二难性之解决需要确立更为广阔多维的视角。村民自治二难性诸问题往往不可避免的和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纠缠在一起,是因为农民的生存底线已经极其脆弱,因而不得不不断突破伦理底线的束缚而造成农村社会秩序的失衡。因此,长远计,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途径,以便造成“有利生亲,积亲生爱,积爱生是,积是生贤”的良好氛围而避免“无利生疏,积疏生憎,积憎生非,积非生恶”[36]的现象。而最为直接有效的的措施是立即切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坚决做到“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37]而且,从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完全可以考虑实行撤乡并镇,裁减转移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工作人员,缩小政府组织运行成本,并分区域(贫富程度)分批次地考虑对农民实行免税去费,[38]给予农民以休养生息的时间,从而在根本上疏解村民自治内在困境的外在压力。
括要地说,以上思路依次对村民自治二难性的解决从制度规则架构、功能平衡要求、相关组织建设、外部压力疏解四个层面进行了关照,虽然有些粗略,但笔者确信这些思路大体上是可行的,尽管,即使顺据这些思路前行,村民自治二难性的解决仍还会有一段相当长的路途要走。
五、结语
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已有经年,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村民自治展开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使之赫然成为一门显学,这是一个可喜可贺的现象。尽管有些观点,如,“那种将国家撤出乡村、使其实现自治的想法是极不实际的”,[39]是颇值得讨论的。但是这种热烈的讨论本身却表明:学界正在试图把兴趣从对高深的概念游戏式的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的学舌和建构中国庞大的民主政治改革框架转移到贴着“乡土中国”的地面做些切实的求本求源的探究,也尽管,这一探究本身也受到诸如“传统”与“现代”、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等二元论的困惑,但这一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毕竟,在时下的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讲,唯有“三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全局上可以和整个“中国问题”划等号,更只有“草根民主”式的村民自治在中国民主政治改革建设的领域内打破了一个缺口。
我们更不能不正视:中国的农民,无论怎样解说,无论怎样规制,他们都会一如既往地按照自己的即定思路踏着广袤的土地行进,他们有着伟大的创造力,“草根民主”式的村民自治,尽管还有诸多不如人意,但却是新时期以来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之后的第三次伟大的创造性贡献[40],必将对中国的整个民主政治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要对之报以同情理解支持的态度,切实做到象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贴着地面步行,不在云端跳舞”。[41]
【注释】
[1]《盐铁论·遵道》。
[2]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三联书店,1988年,页8。
[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7。
[4]《两架马车如何走在同一条路上——关于农村“两委”关系的探讨》,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1年第3期。
[5] 项辉等:《论农村“两委会”关系紧张及对策》,http://www.chinarural.org.11yt.htm,《村民自治研究》第10期。
[6] 金太军:《“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制约关系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4期。
[7] 参阅何清涟:《农村基层社会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与王旭商榷》,(香港)《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3期。
[8]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页22—29。
[9]《史记•秦始皇本纪》。
[10] 基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1。
[11]《后汉纪》卷十九,汉安元年纪。
[12]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59。
[13]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页37。
[14]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页230—231。
[15] 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转引自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22。
[16]《老子》第五十七章。
[17] 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7.
[18] 竹森:《当代政治发展研究衰落探因》,《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页258。
[19] 参阅张岱年等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62—72。
[20] Robert Readfiel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Chap.2.
[21]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234。
[22] 晏阳初:《开发民力,建设乡村》,(上海)《大公报》1948年8月14日。
[23]A.Gerschenkron: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ical Respectiv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Press, 1979.p353.
[24] 薄一波:《关于一九五零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概算草案编成的报告》,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5] 邹谠前揭书,页235。
[26] 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203。
[27] 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86。
[28] 转引自徐勇:《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http://www.chinarural.org.11yt.htm,《村民自治研究》第3期。
[29] 皇侃:《论语集解义疏》,集郭象《为政篇》“导之以政”章疏引。
[30] 张宇燕:《道德的经济功能》,《读书》1995年第1期。
[31] James.M.Buchanan:The Economics and the Ethics of Constitutional Order.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1.p20.359。
[32]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稿》。
[33] 参阅高默波:《书写历史:<高家村>》,《读书》2001年第1期。
[34]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页393。
[35] 参阅程同顺:《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乡镇论坛》1996年第11期。
[36] 王符:《潜夫论·交际》。
[37] 白居易:《重赋》。
[38] 参阅温铁军前揭书,页440—441。
[39] 姚洋:《村庄民主与全球化》,《读书》2002年第4期。
[40] 韩明谟编著:《农村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前言,页2—3。
[41] 转引自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页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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