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据此,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说话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个《意见》不是简单的意见,而是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开始就说明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下级检察院是要执行这个文件的。
当然,“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还需要明确,并且,发言顺序也要受到限制,“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得由检察官来说。也许,检察官助理就是实际干活的人时,提前写好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就涉及了“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检察官把这两份意见念完了,其他事情都可以交给检察官助理做了。
这引起了一些反对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上位法依据。这种做法还涉及审判问题,毕竟开庭是由法院来组织的,最高法院的刑诉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检察官助理可以发言,怎么最高检自己就规定检察官助理可以发言了?
还有的观点主张,法官不应遵守最高检这个内部意见的这种做法,应不允许检察官助理发言。我想,法官是不敢这样做的,最大的理由是最高检这个《意见》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组织机构。
从应然角度来看,最高检想授权检察官助理出庭说话,理由可以是检察官助理需要成长,还可以是检察官助理分担了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压力,本来就干了活,出庭说话是进一步把干的活体现出来,总不能由那些没有实际办案的检察官来出庭说话。
关键是,中央同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我认为,没有上位法依据这一点批评,是可以成立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可见,只有检察员才能担任公诉人。公诉人是检察院参与开庭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以上规定可见,对于检察院一方来说,只有公诉人才有权说话。
最高检自己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检自己也知道,检察官助理不是公诉人。既然检察官助理不是公诉人,那就不能在庭审中说话。现在最高检单方面授权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法庭上说话,违背《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与公诉人相对应的辩护人有权在庭审说话。辩护律师也会有律师助理,律师助理可以是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如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律师助理如果已经被委托为辩护人,那就可以以辩护人身份在庭审中说话。但律师助理只是纯粹担任辩护律师的助理,不是辩护人,就无权在庭审中说话。
综上,既然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那么,让检察官助理有权在庭审中说话,也不是不行,至少先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赋予检察官助理担任公诉人的资格,或者,修改《刑事诉讼法》允许不是公诉人的检察官助理也能在庭审中发言。当然,在前面的思路中,检察官助理不能独自担任公诉人,需要和检察官一起担任公诉人;在后面的思路中,可能会显得比较别扭,毕竟是由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