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二)

文摘   社会   2024-09-04 21:38   广东  
链接:佛山2002年抢劫案一审判决书: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佛山2002年抢劫案二审判决书: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对各上诉人刑讯逼供
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一)
佛山中院一审判决书、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为便于了解,划分了要点):

120023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伙同何某昌(在逃)经密谋抢劫后,携带弹簧刀、铁水管窜到南海市丹灶镇仙湖度假区大坝机抢劫,当见到情侣谢某波、刘某玲后,被告人杜某良分发铁水管、弹簧刀

2、然后,杜某良与何某昌对付刘某玲,将刘按住;程某贤、杜某乾一起对付谢某波,程某贤用铁水管、杜某乾用弹簧刀共同威胁谢,杜某乾还对谢拳打脚踢。

3、因谢反抗,杜某良与何某昌先后过去对付谢,何某昌用弹簧刀刺伤谢的腹部,程某贤用铁水管殴打谢。

4、由于两被害人呼救,该四人仓惶驾车逃离现场。

5、被害人谢某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判决接着列举了据以定案的12项证据。

然而,从原判采信的12项证据,就看出认定的事实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案卷,这些问题更加明显。

1项证据是被害人刘某玲的陈述,用来证实:

1、案发当晚11时许,其和谢某波在仙湖度假区的水库边聊天时,突然有一名男子左手扼住其颈部,右手用一把小刀顶住其胸部,威胁其不许动,该男子操当地口音。

2、同时,另有三名男子架住谢某波。

3其大声呼救,扼其颈部的男子就逃跑,另外三名男子也跟着跑

4、其随后发现谢某波捂住腹部,并有许多血流出来。该四名男子是驾驶男装摩托车逃走的。

5、另外,谢某波当晚是戴着眼镜的。

谢某玲作为幸存的被害人,亲身经历了自己的被害过程,其证言也真实地反映了自己的被害过程。

她自始至终都只陈述自己是被一名男子用手扼住颈部,用刀顶住胸部,从来没有反映过自己被两个人对付、被人按住。
但是,原判却认定,杜某良与何某昌对付刘某玲,将刘某玲按住。

原判认定的这一事实是第12项证据,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向侦查机关的供述:三被告人供称,杜某良与何某昌对付女事主,将她按住。

但是,难道刘某玲不比他们更清楚自己的遭遇吗?

如果刘某玲真的被两个人对付、被人按住,她为何不在证言里陈述清楚?毕竟,没有证据显示她因为这件事而受到创伤后遗症,而产生记忆不清的问题。

原判还认定刘某玲、谢某波呼救。但是,刘某玲证言只说自己喊救命,并未反映自己听到谢某波也呼救。

原判第7项证据是从程某贤住处搜获两把弹簧刀,这两把刀被认定为作案工具。

12项证据中,杜某良供称,何某昌、杜某乾拿出了弹簧刀;杜某乾供称,其和杜某良、何某昌各拿一把弹簧刀;程某贤供称,其拿铁水管,杜某良和长头发的青年(即何某昌)拿刀。

所以,到底是两把刀,还是三把刀?如果是杜某乾所称的三把刀,还有一把刀在哪里?既然扣押了两把刀,杜某良、程某贤也供认两把刀,按照所谓的“印证规则”,那似乎就是两把刀了。

原判认定何某昌拿了一把刀,并用这把刀把谢某波捅死了,杜某乾拿了另外一把刀,对付谢某波。

这样,杜某良就不是拿刀的。

原判认定杜某良、何某昌共同对付刘某玲,可以推导出,刘某玲所称用刀对着自己的人就是何某昌了。但是,刘某玲又称,自己大声呼救后,用刀对着自己的男人就跑掉了。这样,原判认定何某昌去捅谢某波,又是怎么实现的?

如果不按照原判认定的事实,杜某良是拿刀的,那么,杜某乾就不是拿刀的(程某贤有罪笔录称杜某乾也是拿水管)。但是,刘某玲也没有说自己被两把刀对着。杜某乾为何又会称自己拿的是刀?

原判认定程某贤拿铁水管,但是,12项证据中,是没有铁水管作为物证的。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没有争议的抢劫案,是有铁水管作为物证的。

既然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都供称有铁水管作为作案工具(杜某良、程某贤有罪笔录称有两个铁水管),也会供出铁水管的去向(杜某良有罪笔录称铁水管给了杜某乾保管,程某贤称铁水管给了杜某良保管),按理说会配合侦查人员找到铁水管,但是,为何就没有铁水管在案呢?

原判认定,何某昌用刀捅了谢某波。第12项证据中,三人供称:何某昌用弹簧刀刺伤了男事主,逃离现场后何某昌称他的刀上有血。杜某乾还称:何下车在附近拾了几片叶子擦干净弹簧刀上的血迹。

但是,原公诉人没有出示、一审辩护人没有提醒法庭注意、原判也没有采信的一份侦查机关《说明材料》称:“对程某贤家中起回在仙湖抢劫用的作案工具(二把双刃弹簧刀),经检验,没有检验出刀具的血液成分。”

既然何某昌所用的刀有谢某波的血迹,那应该检查出血液成分才是,但为何没有检验出来呢?

原公诉人一审当庭称刀可能被洗过,可是,三人有罪笔录从未称刀被洗过,只有杜某乾有罪笔录称何某昌用树叶擦了血迹,那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刀所粘上的血液成分。如果刀是有血迹的,即使刀被洗过,刀鞘里面也可能有血液残留,仍然会检验出血液成分。

原判认定,杜某良分发弹簧刀。意思是弹簧刀来源于杜某良。这是按照杜某乾、程某乾有罪笔录来定的,而杜某良有罪笔录称弹簧刀是程某贤分发的。

程某贤有罪笔录称,39日抢劫后的第二天,自己就去杜某良家拿了这两把刀回去自己的家,当时杜某良的妻子潘某珠也看到了。程某贤之后供述称:自己是219日(正月初八)去杜某良家拿刀的。

潘某珠证言称:程某贤确实来过杜某良家拿刀,是在219日后的几天内。

这证明至少程某贤去过杜某良家拿刀,这才有了程某贤家里的两把刀。问题是,是310日去拿的,还是219日去拿的?

潘某珠证言相对中立,且与程某贤之后的供述相吻合,程某贤应该是219日,也就是39日案件之前,去拿弹簧刀的。

这说明,原判认定杜某良分发弹簧刀的事实是有问题的。

这是否意味着,杜某良关于弹簧刀是程某贤分发的有罪笔录就是真实的?不能得出肯定答案。他的有罪笔录为何没有说程某贤在219日就拿到了弹簧刀?相对中立的杜某乾的有罪笔录为何说刀是杜某良分发,而不是说刀是程某贤分发的?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




























黎智鹏说刑法
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联系166020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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