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纠结检察官助理出庭说话的问题?
文摘
社会
2024-08-06 21:46
广东
前几天,本号发布了一篇《检察官助理可以出庭说话的合法性评析》。关于合法性的观点,其实也不是什么新的观点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发表的《检察官助理庭审时可以发言之疑问》一文就提到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只不过是复制粘贴了几个法条,再进一步讨论一下,整理成一篇文字。结果,这引来了一些评论。第一个评论者似乎是位检察官。这两个评论的意思无非我不应纠结检察官助理出庭说话这个问题。我不认可这种评论所表现出来的情绪化态度,以及这种在不理解别人观点时就拉来一些没有针对性的东西来“乱喷”的做法。
我在文章中也没有说不同意检察官助理说话啊,反而表示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庭上说话,但不能仅由最高检的一个文件擅自赋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助理不是公诉人,而只有公诉人才有权在法庭上说话。所以,我认为应该修改刑诉法,允许检察官助理成为公诉人之一,或者直接允许检察官助理说话,这样,检察官助理在庭审说话,才有刑诉法的依据。有无合法性就是最大的区别。难道不用纠结合法性问题吗?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要干的事情之一,不就是去纠结行为的合法性吗?一个没有基本法律授权的主体,能在法庭上说话,这不是个需要作出法律判断的问题吗?一句有什么好纠结就可以搪塞过去吗?这也没必要纠结,那也没必要纠结,那还有什么值得纠结的?检察院做的就是合理的,还需要法律、法官、律师干什么?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更应该懂得合法性,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吗?这时候用律师助理也会在庭审说话来类比。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执业律师等)被委托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当然可以作为辩护人发言,如果没有被委托为辩护人,也不能发言。并不是所有律师助理都有权在庭上说话的。实践当中很少带检察官助理出庭,检察官助理愿不愿意说话或者想不想装聋作哑,跟我有什么关系呢?我谈的是最高检授权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庭上说话这一规范的合法性问题,你却大谈经验,实践当中没有一个检察官助理在庭上说话,那也解决不了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啊?你们怎么干是一回事,这么干有没有上位法依据,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能混淆起来。至于检察官助理在庭上说话变成了义务、责任,要担责了,这搞得好像检察官助理要做的事情变多之后,才有检察官助理的担责问题。这又扯得太远了,跟检察官助理在庭上说话的合法性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在我当时的讨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