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个抢劫罪案件,一般不会缺少目击证人。
原判第5项证据采信陈某崧的证言,以证实案发当晚23时10分许左右,其在仙湖度假区附近的赤坎村的小卖部门口,见到一部摩托车从仙湖度假区游艇俱乐部向赤坎村疾驶而来。车上共坐四人,坐在车尾的男子20岁左右,留着长到肩的头发。该四人都没戴头盔,所乘的是男装摩托车。稍后就有警车和救护车的声音传来。其走到该俱乐部附近,发现救护人员将一伤者抬上车,才知道那里出了事。
这位叫做陈某崧的证人,在2002年3月10日提供了一次证言,这离3月9日案发时间非常近。后来,她在4月14日也提供了一次证言。
从侦查思路来看,侦查人员无非以该证言确定了其中一个作案人员是长头发的。而原判认定的四个被告人中,何某昌就是长头发的。
但是,何某昌是一直没有到案的,该人的背景情况也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
二
我们详细地来看看陈某崧是怎么描述这个长头发的人的特征的。
陈某崧2002年3月10日证言称:看到的摩托车后面的一个男仔留有长头发,穿一件灰白色的小格长袖衬衫,穿一双黑色皮鞋,年纪约二十岁左右,男人头发吹起,像有一条小鞭一样;坐在后面的男人高高瘦瘦的。
2002年4月24日证言补充称坐在最后的那名男子头发很长,长到披肩。
三
一份冼某源2002年4月25日的证言称:何某昌大概十八岁左右,身高1.60米,中等身材,留一个长头发(类似鸭尾装发型)。
可见,冼某源证言对何某昌的身高、发型描述(我从网上搜索看到香港明星张国荣就留过鸭尾头发型)与陈某崧看到的披肩长头发、高高瘦瘦的男人有一定区别。
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定何某昌的长头发达到“披肩”的长度。
四
除了陈某崧外,侦查人员还找到一个证人陈业明,他2002年3月12日证言称:其在3月9日晚10时45分左右,和陈某基去赤坎村口(仙湖方向)的大排档吃宵夜,突然间看到一辆摩托车迎面飞快驶来,回头看到摩托车没有车牌,车款类似“太子”型摩托车,车上坐着2至3人(后又改称约2至3人),往赤坎村方向驶去;接着吃宵夜期间11时左右看到警车开去仙湖方向;11时30分左右回去睡觉。
这很可能跟陈某崧看到的是同一辆摩托车。
虽然陈某明证言称在3月9日案件后不久看到的摩托车坐着的人数是约2至3人,但陈某明看到的摩托车也很可能是作案交通工具。
如果认为陈某明看到的摩托车不是作案交通工具,那么,陈某崧看到的摩托车也可能不是作案交通工具。
陈某明和陈某崧关注的视角存在差异,陈某明专注于车牌位置,对于人数则没那么关注,而陈某崧则专注于人数。
而扣押在案的是杜某良有车牌的摩托车,原判就是认定杜某良等四人开这辆摩托车去抢劫的。程某贤有罪笔录还称:摩托车是杜伟良的,作案当晚没有将车牌拆下来。
这明显与陈某明的证言相矛盾,陈某明的证言证明杜某良的摩托车不是3月9日案件的交通工具。
五
陈某崧证言还称摩托车从其身边开过去后,没有减速便直接转弯开进了村里,其当时想:这个弯道平时别人开车转弯都要减速,这台摩托车不用减速便转弯,肯定对这里的环境很熟悉。
而程某贤有罪笔录称抢劫后,杜某良叫其开摩托车,其说不认识路,他给其带路。
这里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程某贤对仙湖到赤坎村的环境并不熟悉,由其开杜某良的摩托车迅速转入赤坎村的经过也存在疑问。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