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文摘   社会   2024-10-04 20:45   广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甲乙双方登记结婚,甲如要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乙患有重大疾病,二是乙在婚前没有把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甲,三是甲知道或应当知道乙患有重大疾病后,要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就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何为重大疾病?

可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主张婚姻关系存在瑕疵,前提首先是要证明乙患有重大疾病,这需要甲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乙患有重大疾病,否则就不存在撤销婚姻关系的前提。

其次,甲主张乙在婚前没有告知重大疾病,乙可能会主张自己已经告知重大疾病,这一婚姻关系没有瑕疵。该事项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呢?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乙主张因自己已告知重大疾病,故婚姻关系没有瑕疵,那么,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婚前已告知重大疾病事实,否则,乙婚前已把重大疾病情况告知甲的事实就会成立。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过一个案例,法院即把“婚前如实告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患病一方,被告未能有效举证,法院定被告未履行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1]

另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2022)桂09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指出:“被告自2020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方,但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对于被告辩称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告知原告有关被告的病情的主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甲主张自己在一年内提起诉讼,这也需要甲提供证据证明。如甲在婚姻登记一年内就发现乙有重大疾病,便提起诉讼,这就履行了举证责任。

注释:

[1]《这起撤销婚姻案件,判了!》,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30306日。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






























黎智鹏说刑法
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联系166020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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