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较少出现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犯罪嫌疑人留置48小时的现象?

文摘   社会   2024-08-30 19:47   广东  
在《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留置”48小时?》中,我提到了在一起2002年的抢劫案中,侦查人员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继续盘问措施的现象。
随着对案卷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更明确的是,第一被告人(以判决书列明顺序为准)被留置在公安机关47小时,第二被告人被留置在公安机关53小时,第三被告人被留置在公安机关85小时的问题。

之后,侦查人员才对他们宣告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

在留置期间,三名被告人形成了多份继续盘问记录,而不是讯问笔录,他们从不认罪到认罪,在庭审中都反映遭受刑讯逼供。

当时一审辩护人也指出留置是不合法的,刑诉法没有规定留置,不过没有结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展开分析他们是否符合留置、继续盘问的前提和情形,没有指出三名被告人是否能够这样被留置47小时以上,然后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没有分析这样的继续盘问记录是否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

公诉人则简单地回应:公安机关可以留置48小时。

如果不问三七二十一,就断定“公安机关可以留置48小时”,那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拘传、传唤、拘留后送看守所的规定,将沦为虚设。
公安机关都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公安机关48小时,这48小时几乎没有受到监督,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大大加大。而刑诉法规定的拘留后送看守所的规定,至少让犯罪嫌疑人有了看守所的监管保障。

有一个被告人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就搞好刑事拘留手续,手头里就有拘留证了,但没有立刻宣告刑事拘留,而是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来留置了47小时后,才宣告刑事拘留。其实,拘留手续还是比较容易审批的,不难认为其他被告人的拘留手续也是有意拖延办理,便于之前采取留置措施。

现在有效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仍然有留置、继续盘问措施,但我们在实践中很少看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留置、继续盘问措施。这是为什么呢?

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留置的前提是,公安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被盘问、检查人员有问题。例如,警察在大街、火车站等地方巡逻时,发现有人在现场作案后想逃跑,就去盘问、检查后,可以把他带回公安机关留置。

不是在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而是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了一个人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例如有人控告立案后,公安直接上门抓人,那就不能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而应直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留置、继续盘问措施是有条件的,是不能被滥用的。公安部也意识到这一点,200410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如上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直接从当事人家里、单位抓人的,案件已经被立为刑事案件的,那就不能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留置、继续盘问措施,而应适用《刑事诉讼法》。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


























黎智鹏说刑法
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联系166020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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