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判认定杜某良、杜某乾、程某贤、何某昌参与2002年3月9日抢劫案的一项关键证据是第3项证人冼某源的证言:2002年3月10日上,杜某良传呼冼,向冼提出借钱,并讲他在丹灶干了一些见不得光的事,需要借一些钱逃跑。冼称无钱,杜就叫冼找到钱后就打他的手机。
但是,杜某良一审质证时,当庭否认自己跟冼某源说过这样的话。
二
冼某源该番说法,来源于其2002年4月25日的询问笔录。
但是,我注意到,其2002年3月15日继续盘问记录也有这样的说法。
这份继续盘问记录是第6份,说明之前还有5份继续盘问记录,但是,侦查卷宗没有这5份继续盘问继续。
根据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冼某源在2002年3月13日就被抓获了,交代了杜某良在案发次日向其借钱,并讲在丹灶“犯事”;侦查人员3月15日才去抓程某贤、杜某乾,3月16日抓了杜某良。
这证明侦查人员认为冼枝源是涉案嫌疑人。冼某源最先被抓获,一开始也被侦查人员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采取留置、盘问措施,侦查人员正是通过冼某源的盘问记录进一步锁定杜某良作案。
蹊跷的是,侦查人员为何不移送前面5份继续盘问记录?这5份记录是否记录了对杜某良等人有利的内容?
杜某良一审写的书面材料称3月9日案发时间里,其正好和冼某源吃宵夜,没有作案时间,冼某源这5份继续盘问记录是否也提到了这样的内容?
三
我在2024年9月14日去调查了冼某源,制作了调查笔录。他称没有听杜某良说过在丹灶做了见不得光的事情、要借钱逃跑的话。
我向他表明:杜某良说过还是没说过这样的话,你记得还是不记得这件事,一定要实事求是。他还是回答没有听杜伟良说过这样的话,认为如果杜某良说过这样的话,其应该有印象。
但是,当我问他二十二年前的继续盘问记录、询问笔录为何出现这样的内容,他就没有解释了,称不记得了,还表明自己没有被公安逼供。
这里就有一定的矛盾。他作为最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后来转为证人,在二十二年后,对自己笔录出现的内容没有印象,却能肯定杜某良没有向他说过他自己笔录里提到的话。
这或许会难以让申诉法官相信他在这份律师调查笔录里否认当年证言的话。但是,这至少也让我们怀疑他当年证言的真实性。要查明事实,关键还是要把侦查人员没有移送的他前面5份继续盘问记录调取过来看看。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