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四)

文摘   社会   2024-09-06 20: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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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一)
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二)
佛山2002年抢劫案疑云(三)
原判认定被害人谢某波受到的伤害是:程某贤、杜某乾一起对付谢某波,程某贤用铁水管、杜某乾用弹簧刀共同威胁谢,杜某乾还对谢拳打脚踢。因谢反抗,杜某良与何某昌先后过去对付谢,何某昌用弹簧刀刺伤谢的腹部,程某贤用铁水管殴打谢。谢某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采信的第10项证据“法医学死因鉴定书”,即用来证实被害人谢某波右上腹有一处2x1.8厘米创口,腹腔穿通伤,小肠、结肠破裂,肠系膜动脉破裂,谢某波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出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当事人发给我的死因鉴定书显示,谢某波的尸体检验所见:经检查发现如下损伤:1胸前一处2.5厘米缝合创口。2左颈至左耳后一处9×9厘米皮下出血。3右肩部一处15×15厘米皮下出血。第4-6是手术缝合切口。余未检见异常

1个创口就是被刀捅的。第23个损伤是如何形成的?

原判认定杜某乾对谢某波拳打脚踢。杜某良、杜某乾有罪笔录所称的殴打方式包括:用手按住谢某波,踢了谢某波的大腿、脚、脸,打了谢某波的背部、脸,还用没出刀刃的弹簧刀打谢某波的背部、胸部。

但尸检情况显示这些部位又没有异常,这些殴打方式也没有打到谢某波的左颈至左耳、右肩部,无法形成这两部分的损失。

原判认定程某贤用铁水管殴打谢某波,有罪笔录说打了背部,也无法形成第23个特征类型的损伤,而背部也没有检出异常。

没有证据证明第23个特征类型的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这些损伤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有罪笔录的真实性,原判所谓的互相印证值得怀疑。

死因鉴定书指出:右上腹有一处2x1.8厘米创口。

侦查人员在程某贤住处扣押的两把弹簧匕首,没有标明刀宽多少。

杜某良两次有罪笔录分别称:两把弹簧刀宽约1.5公分;刀宽约1公分。

如果刀是以垂直腹部方式刺进去,那么,11.5厘米的刀宽无法形成2厘米长的伤口。

被害人刘某玲陈述陈述多次称对着自己的刀是可对折的刀。虽然也有的陈述称当晚天色较暗,有时称看不清什么类型的刀,但这至少能肯定刘某玲已经看到了刀,也不能排除针对刘某玲的刀不是弹簧刀的合理怀疑。

当然,也不能排除捅了谢某波的刀不是弹簧刀的合理怀疑。

我从网络上搜到佛山中院(2002)佛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一名审判员刚好跟本案是一样的),第9项证据“法医死因鉴定书”即根据损伤的“创角一侧锐一侧钝”来认定死者谢文昌系单刃锐器致气血胸、出血性休克死亡。

这也是发生在南海丹灶镇的案件,说明当时就有鉴定损伤是双刃刀还是单刃刀造成的能力。

侦查人员明知案件有如此大的争议、疑点,为何当时不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伤是双刃刀还是单刃刀造成的鉴定呢?谢某波的尸体处理掉后,就没有这个鉴定基础了。

结合此前已经分析到的侦查机关出具两把弹簧刀没有检验出血液成分的说明材料,两把弹簧刀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事实疑点重重,原判定案的证据链是断裂的。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




























黎智鹏说刑法
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联系166020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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