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和情人同居,男子去世他妻子上门要求情人搬离丈夫的房子,情人儿子:我们有遗嘱,这是我妈的房!还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11-23 14:42   河北  

北京一男子和情人同居,男子突然去世后他妻子找上门,要求情人搬离丈夫的房子,情人的儿子:我们有遗嘱,这是我妈的房!还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北京的郭某和姜女士是小学同学,后来一次同学聚会,俩人恋爱了,他俩刚结婚的时候郭某家里有债,收入也很少。

但姜女士从没嫌弃过他,陪着他一起努力,俩人从骑着三轮车收废品开始,慢慢发展到开了几家废品站。

随着生意的兴隆,他们的积蓄也渐渐多了起来,先后生下了一儿一女。

郭某废品站越做越大,他有了去外地发展的想法,跟妻子商量了好几次,姜女士才同意留在本地照顾孩子和生意。

这样的聚少离多的生活久了,郭某在外地认识了一个离婚带儿子的女人,为了同居郭某还买了套房子。

就这样过了12年,姜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丝毫不知道丈夫在外干的事,直到后来郭某生了场大病。

郭某去世后,姜女士在整理外地资产的时候,发现了丈夫情人的存在,郭某做的事让她很寒心。

于是姜女士找上门要求小三搬离丈夫的房子,却被对方拒之门外。

更想不到的是,小三的儿子理直气壮:我们手里有郭叔的遗嘱,这房子已经给我妈了。

说着还拿出一张纸让姜女士看,上面写着这房子是郭某出钱买的,去世后要过户给小三,还有郭某的签名。

姜女士看到后很生气,自己才是他的合法的妻子,这些年真是瞎了眼。

但她也没有接受小三母子的说法,三个人越吵越凶,但脾气一直很好的姜女士吵不过他们母女,就先回了家。

没想到小三母子先告一状,把姜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这套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02  法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并注明日期,或者由他人代书、签字并有两名以上证人见证。

在法庭上她们拿出这份遗嘱,但这遗嘱上只有郭某的签名,没有注明日期,那这份遗嘱就不完整。

而且当时郭某是生病状态,是否在清醒且自愿的状态下写的还要考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享有。

姜女士作为郭某的合法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

也就是说,即使郭某有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这遗嘱也不能损害姜女士对该房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郭某在婚内出轨,这很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再加上遗嘱不完整,那这遗嘱就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并要求小三母子搬离房屋。

03  案件看法

有网友表示:还好这个小三没给男的生个孩子,不然这个家产就要分不少出来了。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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