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16年前借给朋友5000元钱,朋友一直没还,如今男子急用钱,朋友却只愿意还1000元。
男子看朋友有钱抽烟喝酒,却没钱还债,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却说:还1000元。
01 案情回顾
河南的陈先生和刘某是很多年的朋友,两个人家庭条件都不好,但陈先生踏实肯干,刘某却只想着自己有一天能挣大钱。
2007年陈先生开始做五金生意,收入不算太高,但也比过去强了很多。
他看刘某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劝了很多次,“也干五金吧,虽说挣不了太多,但收入稳定,总比你这样漂着强。”
可刘某看不上这种小生意,总说自己是要赚大钱的料,后来他找到陈先生说,从一个朋友那听说了个特别好的项目,投资小见效快,但手里还差5000块钱。
陈先生听完,让他长点心,别被骗的一下子都赔进去了,但看着刘某信心满满的样子,又不忍心泼他冷水,就拿出5000块钱现金借给他了。
当时刘某还主动要求写了张借条,“今天刘某向陈某借款5000元,半年内还清。”
半年很快就过去了,刘某一直没提还钱的事,后来陈先生才从其他朋友那里听说,刘某投资的项目是个骗局,钱全赔光了。
陈先生想着自己生意还算稳定,也不着急用钱,就没去催他还钱。
就这样一直拖到了2023年,陈先生的儿子考上了国外的大学,每年学费和生活费至少要30多万。
这时候陈先生才想起这笔借了16年的钱,就给刘某打了个电话。
“老刘,我儿子要出国留学,手头有点紧,你看能不能把当年借的5000块还上?”
刘某表示自己也没钱,陈先生又催了好几次,刘某才说:我去凑凑,估计最多能还你1000块。
这话把陈先生气坏了,他知道刘某平时抽的是20多一包的烟,喝的是100多一瓶的白酒,却说没钱还债。
陈先生只好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5000元借款,但最后判决却支持刘某只还1000元。
02 法律分析
陈先生借给刘某5000元,刘某也写下了借条,并且没有要利息,所以这是朋友之间的债务关系。
那为什么会这么判?关键问题在于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三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三年就会丧失胜诉权。
陈先生从2007年借钱给刘某,到2023年主张权利,已经过去了16年,这笔债早就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陈先生已经失去了胜诉权。
但是为什么法院还判决刘某要还1000元呢?
这是因为《民法典》有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陈先生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刘某主动表示愿意还1000元,这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况。
法院根据刘某的这个意愿,所以判决他支付1000元。
03 案件教训
网友们表示:没天理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时候的5000块钱,抵得上现在的5万了。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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