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与妻子感情破裂,在离婚冷静期内,竟在儿子平板电脑里发现妻子与情人在酒店的不雅视频。
妻子:我们已经没感情了,你还在意这个干嘛!男子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立即离婚并索赔10万。
01 案情回顾
重庆的李先生和妻子陈女士是相亲认识的,有一个儿子,两人都是国企的中层。
因为工作的原因,他们分居两地是家常便饭,再加上两人都是好强的性格,一见面就经常因为各种事吵架。
去年儿子高考完,他们也知道已经没有了感情,而且离婚也不会影响儿子学习了。
商量之后就决定协议离婚,按照相关规定,他们进入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内他们虽然分居,但也会为了儿子的事情偶尔联系,一天李先生急需处理一些工作,就打开了儿子的平板电脑。
没想到他在儿子的平板电脑上,竟发现发现了几个不忍直视的视频。
视频中妻子陈女士与一名男子在酒店房间,两人举止亲密,一看就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最让李先生生气的是,这种视频为什么会在儿子平板电脑里存着,再看视频的拍摄时间,就在前几天。
李先生气得把平板电脑摔在地上,找到陈女士质问:咱们还没离婚呢,你怎么这么不要脸,拍的这种视频为什么会在儿子的平板里!
陈女士则一脸不以为然:这冷静期马上就要过了,你还在意这么多干什么。
忍无可忍的李先生第二天就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赔偿10万元。
02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过渡阶段。
但在法律上,他们还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所以这个期间陈女士和他人有情人关系,还属于婚内出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陈女士在离婚冷静期内与异性有不正当亲密关系,这种行为已构成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
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陈女士要求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经过综合审理最后判决,允许两人离婚,陈女士需赔偿李先生6000元。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如果是男的出轨,女的喊着必须净身出户,女的出轨只赔6000?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