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
“双十节”赏功制度述论
霍慧新
摘要:北洋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双十节"赏功制度体系,在国庆日对那些于民国有功之人授予勋位、颁给勋章,以示褒奖。授勋范围广泛,人员众多,且与政治风向密切相关。此项制度有利于奖励有功,激励有为和点缀节日气氛。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勋等与官级的结合、各级官员趋之若鹜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等因素,勋位、勋章授予日渐浮滥,各种质勋、辞勋现象也接踵而至,这种现象反映了民国政治制度的典型特征。
关键词:北洋政府;“双十节”;赏功;授勋
奖赏制度作为一种精神激励机制,对功勋卓著和品德高尚者进行奖励,以达到维护政治制度、纲常名教和社会风尚的目的,自古有之。清代的奖赏制度主要包括加官晋爵、承荫封赠、建坊画像、配享太庙等方面。清朝末年,由于中外交涉场合的需要,逐渐出现勋章授予。有关勋赏制度,主要研究成果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年间清政府拟定颁发勋章章程》(《历史档案》,1999年第3期),彭小舟、杨英杰的《民国军人的至高荣誉——青天白日勋章初探》(《兰台世界》,2011年1月)。前者为我们了解清末勋章章程的产生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后者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青天白日勋章的产生、授予和意义。目前,关于北洋政府时期“双十节”赏功制度的考察尚付阙如。
北洋政府在前代勋赏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赏功制度。赏功活动一般选择在黄道吉日,以大总统令颁布,尤以“双十节”期间最为频繁。1912年9月29日北洋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庆纪念日法令,并于1916年12月22日修正,规定武昌起义之日(阳历10月10日)为国庆日,举行“放假休息、悬旗结彩、大阅、追祭、赏功、停刑、恤贫、宴会”等事项。[1]从某种程度上看,“双十节”赏功是北洋政府时期赏功制度极具典型的案例。研究“双十节”赏功制度的实施,对考察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一、“双十节”
赏功制度的构建
勋章的发端,源于清末外交交往的需要,后逐渐发展为酬奖国内外有功官员的一项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勋位以古代的封爵制度为原型,但又不同于爵位与宗法制度之间密切的关系。在南京临时政府勋章制度的基础上,北洋政府形成了一整套赏功制度体系,为“双十节”赏功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华民国建立伊始,“仿照各国酬庸之例,厘定赏勋办法,特制各等勋章,以备给与有功民国各将士,借资鼓励”。南京临时政府时,将勋章分为九鼎、虎罴、醒狮三种九等,授予在战场上有特别、寻常战功之陆海军官佐、士兵及为国家办事人员。[2]北洋政府时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将勋章分为普通和陆海军两大类。
1912年7月29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勋章令》和《颁给勋章条例》,规定普通勋章分为大勋章和九等嘉禾章共十种:大勋章为大总统佩带和由大总统特赠外国大总统、外国皇帝君主;一至九等嘉禾章分给“有勋劳于国家者”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各级勋章,配以不同颜色的绶制和勋表,以示区别;嘉禾章的授予,除大总统特令颁给外,须由各主任长官向大总统申请批准;受勋者的官级对应一定的勋等,“初受嘉禾章特任官自三等起,简任官自四等起,累功俱得递进至一等。荐任官自七等起,累功得递进至三等。委任官自九等起,累功得递进至五。凡著有功绩于学问或事业者,初受嘉禾章时自九等起,亦得因所著功绩自七等起,但俱得累进至一等”,由铨叙局发给执照和勋章;已受勋章者因犯罪或违反其他法令时将被褫夺。[3]1916年10月8日,北洋政府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增添五等宝光嘉禾章,并对勋章绶制、佩带规则、章绶图式等进行调整,明确颁授对象兼及文武官员。[4]
一等大绶宝光嘉禾勋章
北洋政府还调整陆海军勋章的规制,适合战时、平时两种情况。[5]1912年12月7日,北洋政府颁布实施《陆海军勋章令》,将陆海军勋章分为“白鹰”、“文虎”两种,规定“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勋劳者,皆得分别给与”,“各种勋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给与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给与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八、九等给与士兵”[6]。同期施行的《陆海军叙勋条例》对战时、平时35项勋绩进行分类,分别“殊勋”和“武功或劳绩”,作为叙勋“白鹰”、“文虎”的衡量标准;[7]1913年4月10日,进一步修正《陆海军勋章令》中官勋对应级别,“一二三四给与上等官佐,三四五等可给与中等官佐,四五六七等可给与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六七八九等可给与士兵”;1914年1月15日,又调整佩戴规则[8];1918年12月28日,陆军部呈准施行《限制文虎章勋章办法》,规定凡文职非于军事确实出力者,或虽军人而出力事迹非属军事者,不得奖给陆军勋章;剿匪人员在同一战役,虽可得奖两次,但须满六个月以外;请奖人员应由所属长官切实考核,不得冒滥,并不得附名搭保;凡克复城邑,请奖后因保守不力复行失守者,或因战胜请奖后复溃败者,则前次奖案应即注销等,以促使军人恪尽职守。[9]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陆海军勋章比普通勋章授予严格与规范。段祺瑞任临时执政时,一度设想精简勋章种类,“除勋位暨大勋章毋庸另定新章外”,普通和陆海军勋章遵照圈定星云、金狮两种名称,各分九等,并于10月9日公布。[10]但是,此项勋章在当年并未颁发。
一等白鹰勋章
除颁给勋章之外,授与勋位也是“双十节”赏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1912年8月9日,北洋政府公布《勋位令》,规定“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勋位分为六级,分别为大勋位、勋一位到勋五位,由大总统以亲授方式授予;凡受有勋位者,发给徽章和证书,除依刑法受褫夺公权外,终身保有;凡受有勋位者,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11]次年1月14日,编定《勋位授与条例》,规定了勋位徽章样式、佩带规则、授勋仪式等。[12]11月4日,又颁布《代授勋位礼节》。[13]为适应多位受勋者同时参加授勋礼的需求,再次颁布《授勋礼节》作为举行授予礼的法律依据。[14]
为具体实施颁给勋章、授与勋位事务,北洋政府规定了由铨叙局、临时稽勋局专司其责。1912年1月,《铨叙局官职令草案》规定,铨叙局直隶于临时大总统,掌给予位阶、勋章、荣典、赏恤等事务。[15]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铨叙局官制,后经1914年2月、5月两次修正,划拨国务院管辖,增加了“勋绩考核”等职掌。[16]此外,临时稽勋局在早期赏功制度的实施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筹议设立临时稽勋局。1912年7月23日,北洋政府公布《临时稽勋局官制》,职务分为“恤死”、“赏生”两部分。“赏生”事务为派遣调查员“稽查开国时关于各地方战事宣力著功者,稽查开国时军事上建议画策、奔走运动,成绩卓著者”[17]。1914年2月19日,临时稽勋局撤销,其职能划归铨叙局,由受勋人员的“该管长官”向铨叙局或陆海军总长呈报受勋人履历和功绩事实,再由后者呈请总统以命令颁给。相关的勋章和勋位徽章铸造,交由国务院印铸局专管。
二、“双十节”
赏功活动的实施
以“酬庸勤劳”的赏功活动是北洋政府“双十节”庆典的一大例行事项。1924-1926年,因政局不稳、军阀混战、中央政权过渡,国庆日赏功活动一度停顿。1927年10月4日,北京国务院致电军、民两署,“以国庆纪念日期已迫,所有各机关职员应奖实官或勋章,均宜查照简章办理,并饬附属机关一体遵照,于五日内开单送院”[18],重新恢复嘉禾、文虎勋章的颁授。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勋赏制度,北洋政府“双十节”赏功制度实施才宣告结束。
“双十节”赏功范围广泛,人数众多。勋赏对象包括文武职官,涵盖中央地方,不论当朝权贵抑或前清遗老、革命元勋还是守旧官僚。1912年国庆典礼,“凡民国革命之新人物,识时之旧官僚,迥翔于政界、党界、军界之中者,或膺上赏,或被殊荣,几无一夫不获矣”[19]。10月9日,对辛亥有功之人孙中山、黄兴与曾经屠戮革命人士的段祺瑞、冯国璋并列,分别授以大勋位和勋一位,其他如南北议和代表伍廷芳和唐绍仪、反正参加革命的清朝封疆大吏程德全等均给予勋一位,清朝遗臣赵尔巽,中央各部部长、地方各省都督等被授予二等嘉禾章。[20]1913年国庆纪念日,“追念赞助共和人员,特给清室太保世续、徐世昌及前总理赵秉钧勋一位。盖一表彰劳绩,无问新旧”[21],“此次国庆,凡各都督除勋一位外,其未有勋位及已有勋位而未及勋二位者,一律加以勋二位”[22],如浙督朱瑞、滇督蔡锷、川督胡景伊、黔督唐继尧、晋督阎锡山、陕督张凤翔、奉督张锡銮、皖督倪嗣冲、豫督张镇芳等均授勋二位。[23]1916年10月10日,适逢共和再造,“凡新旧伟人,内外将吏,同膺懋赏”[24],除孙中山、黄兴等人重颁勋位外,“现任各省督军、省长皆分授勋位勋章,各护军、镇守使、军师旅团长等全体皆给各等勋章,计不下300人”,“此次反对帝制有力之政客,亦一律给予勋章”[25]。国庆日赏功对象,大致分为清朝遗老、民党领袖和在位要员三部分。但凡那些手握实权、执掌一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物均被纳入勋赏范围。
1916年前文武职官勋章授予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京外特任文武职官勋位勋章表(1916年)》、《续开省长等官曾得文虎勋章补遗表》、《京内简任文职勋位暨嘉禾勋章表(1916年)》、《京外简任文职勋位暨嘉禾勋章表(1916年)》、《陆军部暨所属各机关勋位勋章表(1916年)》,参见天津历史博物馆编:《北洋军阀史料》(黎元洪卷3),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4-105页。说明:京外特任文职中,有三人因武功而获得文虎章,他们分别是山东省长孙发绪、河南省长田文烈和广东省长朱庆润;京外特任武职中除1人即海军总长程璧光外,其他28人均与陆军部所属各机关人员重合,因而在武职人员总计时未计入。
在人数众多受勋者中,高等文官和武职人员占较大比例,普通文官和士兵很少受勋。截至1916年,全国近3/4的高级官员均受懋赏;现任简任以上高等文官共555人(包括国务院总理、各部总长、各省省长、各部次长、多数司长、各省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各道道尹等),67.93%的人员均受勋章;由大总统特令任用的武职官员(即陆海军总长、参谋总长以及各省都督等)29人,高达93.10%受勋,近60%同时授予嘉禾、文虎章;陆军部暨所属中央和地方各机关共321人,上至上将,下至少校,受勋比例亦达87.54%。这种勋赏分配和倾向在北洋政府时期一直被延续。
据1922年“双十节”前夕在任官员的受勋名单,北洋政府各部部长和次长、各地巡阅使和护军使、各省督军和省长、驻各国公使等共109个文武官职、108人中,仅新上任的陆军总长张绍曾等6人未受勋章,其他102人均获不等次数的嘉禾章,勋章授予比例达94.44%;授给勋位人数有41人,勋位授予比例为37.96%。[26]嘉禾、文虎等章的授予人数也不在少数,“本年双十节为共和满十年大纪念,例于是日发表各项给勋等事。本年给勋文武各官之大绶宝光嘉禾、文虎等章者,约100以上(六等以下,尚未发表,不在数内)”,而授予勋位者则有张绍曾等22人。[27]1923年,得受勋章者亦有约百余人。[28]虽然赏功制度明文规定,普通勋章授予对象包括委任官等普通文官,陆海军勋赏对象包括初等官佐和士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鲜见他们的身影。嘉禾、文虎章的授予几乎均为四等以上的级别,适用于普通文官、士兵的六等以下的嘉禾、文虎章很少被颁发,更不用说人数相对较少、要求更加严格的勋位授予。
需要强调的是,“双十节”赏功变化与政治风向密切相关。这在勋赏对象的选择以及褫勋、复勋等事件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勋赏的变迁,还反映了南北两方、北洋军阀内部各派势力的消长。每年双十节期间,往往会产生一批新的“勋贵”,有观察者指出,“去年之荣膺封赏,得勋位受勋章者,至今年已消灭若干”[29]。一旦被勋赏者与执政者政见不合,所受勋赏有可能被褫夺。民元赏功令中,“凡民党要人,项城无不加意笼络”;1913年“二次革命”后,“项城对于民党,一变而堕落诸九渊,如大勋位也,大绶章也,悉予褫夺,甲也名之曰国贼,乙也名之曰国贼”[30]。该年7月22日,袁世凯下令褫夺黄兴、柏文蔚等一切荣典,并指责其反袁活动为“明目张胆,倒行逆施”[31]。次日,再次下令“孙文应即销去筹办全国铁路全权”[32],依照规定,凡依刑法受褫夺公权者,勋位随之褫夺。因此,民元“双十节”对孙中山“大勋位”的赏功随之注销。一旦政治风向逆转,被褫夺的勋赏又可能失而复得。1916年6月袁世凯逝世后,共和大旗被再次高扬。该年双十节,凡系国民党人勋位勋章经袁世凯褫夺者,黎元洪均一律复还,明令特授孙文以大勋位,黄兴以勋一位,柏文蔚勋二位等。[33]赏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成为大总统对各方势力笼络和牵制的一种“名器”。如此,一方面,赏功对象不论是否有功,均被无限制地增多;另一方面,被勋赏者一旦与执政者政治立场不同,便有可能遭到褫夺。
袁世凯肖像
(摄于1915年)
三、“双十节”赏功的
社会反响
“双十节”赏功是北洋政府实行的国庆庆典各项重大活动之一,与放假休息、悬旗结彩、大阅、追祭、停刑、恤贫、宴会等活动配套,构成一系列的庆祝仪式,借以达到懋赏有功、激励有为、缅怀革命、感怀盛世、普天同庆、凝聚人心的效果。在历年“双十节”庆典中,普通民众积极参与到庆祝活动之中,商家于店面悬挂彩旗,学界举办提灯晚会。与此成鲜明对照的是,普通民众和部分官员对“双十节”赏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质疑勋赏之声时或有之。
在国庆吉日,国家对有功之人进行论功行赏,授勋以示褒奖,这一制度与军衔评定、官级晋等、奖章给与等结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员奖励制度。一方面,它的实施有利于点缀“双十节”节日氛围,增加普通民众的爱国情怀和荣誉感;有利于劝善扬烈,缅怀共和来之不易,以激励有功,继续奋勇为国;有利于增强官员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激励军人的斗志。而各受勋之士则纷纷致电、致函中央,表达感激和惭愧之情,誓师勉尽职守。例如,1916年11月8日,浙江督军吕公望致电大总统黎元洪,代表属下15人,敬谢10月10日授予各级嘉禾、文虎章。[34]1917年2月,吉林督军孟恩远致函大总统称:“自惟有勉秉驽骀,以仰副大总统殷殷固圉绥边之至意”[35]。1923年3月19日,陕西统领憨玉琨谢授勋四位,电称:“窃玉琨兜牟下士,革马微劳,乏扶危戡乱之功。荷施爵析珪之赏,抚躬滋愧,刻骨泐铭,益当感激酬恩,驰驱许国。”[36]另一方面,执政者却视“勋赏”为笼络人心、党同伐异的工具,这使得难免在勋赏标准上失衡。被勋赏者范围广泛,“众望所归”的革命元勋、“富有名望”的清朝遗老以及“位居高位”的北洋各派系均被囊括,尤以后者居多,且不论是否实至名归。如是,勋位勋章已失去了“赏功”的原本意图,而成为不少在职官员、部分受勋者以及民间社会不满的对象。
首先,不少在职官员对勋赏持有审慎态度。1914年“双十节”后,针对政府大规模勋赏的情形,将军那彦图条陈总统府,规劝“慎重爵赏”、“功赏适符”[37]。1916年,发生了一起参议、众议两院议员质问滥颁勋位勋章案。10月12日,适值“双十节”赏功令发布不久,众议院议员刘盥训提议、刘彦等23人连署,向国务院提出议案,“本月九日命令,颁赏至数十人之多,其中固多有功民国者,然如朱家宝、阎锡山、张敬尧、曹锟、胡瑞霖、沈铭昌等,或以赞成帝制,首倡称臣;或始终反对义师,通电联合抵抗;或亲督三军与义师血战;或诛戮志士;或筹备大典,人言啧啧,铁案凿凿”,追问“不知政府何以不加裁抑,反锡懋赏。谓宽其既往,诸人并未闻有悔罪之诚;谓策其将来,诸人亦未闻有立功之迹。但令人疑政府对于国家前途、是非赏罚无一定标准耳。况勋位、勋章,国之公器,私意滥与,实招轻侮。本议员于九日命令,认为惑人心,违国体,政府行之理由何在”[38],他们言辞犀利,对北洋政府将赞成帝制复辟、扼杀革命运动及参与帝制活动之人纳入勋赏表示强烈抗议。10月17日,参议员某咨请大总统:“颁发勋赏,虽为大总统特权,非各方面所得干预。惟查勋位、勋章均为民国最尊贵之名器,断不可稍涉滥冒……此后务请斟酌至当,赏其功,以免有末世敝风之讥,而启各国以笑柄等语”[39],言语之间,对当年“双十节”赏功活动充满讥诮。从史事上分析,1915年袁世凯称帝前夕,朱家宝曾给袁上“奏折”,内称“奏请皇帝陛下圣鉴”;阎锡山向筹安会提供经费银币二万元,又连电劝进;张敬尧和曹锟多次充当镇压革命的急先锋,并积极鼓吹复辟帝制。1916年赏功活动的重点为庆祝“共和再造”,将参与和赞成帝制复辟以及镇压革命活动之人懋赏,实难令人信服。
其次,受勋者中亦有因勋赏无当而不愿领受者。北洋政府在国庆日举行赏功活动,本为奖励有功,但因为入选人员参差不齐,遭到许多正直人士的拒绝。1916年赏勋大典发表之后,所有受勋人员纷纷来电呈请收回成命。[40]最引人注目者是梁启超。10月15日,报纸评价“惟梁启超来电辞勋一位,不效烂羊可以风矣”。梁启超的电文耐人回味,“启超以衔恤靡依,未获分忧劳于万一,不谴已为过望,蒙赏实太无名。若谓坐谭弄笔,可贪天功,窃恐滥赏烂羊,反玷国纪”,因此,“伏望我大总统俯鉴微诚,将所授启超勋一位收回成命,庶几名器不滥,树风声之大坊,亦使素志获全,问衾而无怍”[41],从侧面呼应众议院议员“惑人心,违国体”的质问。1922年,蒋作宾以黎元洪复职大总统后“入京甫三月,赏勋不下数千,谓为劝善耶,则屠伯大盗、市井无赖,举凡人民所深恶痛绝者,皆在公嘉许之列,谓为奖恶耶?则优于为恶者,何待公奖?”对于自身勋三位之授命,他表示“粗知自爱,与若曹志事悠殊,乃亦谬厕其间,毋乃不伦不类,载人鬼于一车,此则为国家公道计,为个人人格计,所万不敢承当者也”[42],表现出珍视名器、不同流合污的气节。辞勋者中不乏因政见不合而拒绝领受的情况,反映了对滥赏的不满和抗议。
梁启超
再次,普通民众对历年“双十节”赏功难以认同。以天津《大公报》报道为例,北洋政府“双十节”赏功制度的施行在普通民众心目中存在三大印象:(1)人数众多。历年国庆赏功,规模庞大,均被人们戏称为“盛典”或者“勋章雨”,“非记者之所欲闻,然每届国庆日之所可纪者,不过文武将吏,若者进级,若者受勋。命令既颁,数多于鲫”[43];(2)评判无度。各项赏功制度中,于受勋对象泛泛而论:“对民国有功者”并无严格标准。革命人物和守旧官僚同膺懋赏,甚至同一身份的人员亦分两种对待,“同一罪魁,一面身受极刑,一面懋膺上赏”[44];(3)名不副实。民国建立之后,“政府之敷衍如故,议员之叫嚣如故,党界之倾轧如故,人心之恐慌如故,无一差强人意者”,但“几人授勋位,几人授勋章,此世爵之发达”,实在是“可惊可怪”[45]。在《大公报》看来,国庆日应该是普天同庆“革除君主专制,易为民主共和”,而非为“推翻君主专制,易以武人专制而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勋赏者并非“择其果有功于国家者而赏之”,演变成为“是官皆有分也”[46],“国家名器如是之滥,何以激励有功,吾人以为不特不足为国庆之点缀,且足使共和牺牲之诸先烈,浩叹于九泉下也”[47]。民众的观点反映了对赏功活动的不满,表现了对民国建立后的失望情绪。
四、“双十节”
赏功活动的评析
为何制度设计良好的“双十节”赏功名器、赏功产物嘉禾、文虎章逐渐演变成了滥施恩赏的代名词,遭到部分官员和普通民众的不满?考察赏功制度的设计、众多官僚的心理以及赏功具体实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勋等与官级衔接,勋绩评判标准有误。在众多的勋位令、勋章令及其授与条例中,勋等与官级被人为挂靠,往往对相应的官位授予相应的勋位、勋章,而非依据勋绩来核定级别。授勋本应遵循“论功行赏”,却演变成了“是官皆有份”。一方面,制度明文规定奖励对象必须“有勋劳于国家”、“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或“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另一方面,嘉禾、文虎等勋章的授予与一定的官等紧密联系。观诸历次勋位得受者的身份,或革命元勋,或与大总统关系密切之人,地位显赫成为决定勋赏的必要条件,是否有功则被置于次要地位。1913年4月10日北洋政府曾对《陆海军勋章令》相关条款进行修正,模糊不同官等之间的勋章级别差异,拉开上等官佐间的勋章等级,明令“叙给各等官兵勋章应按勋功、劳绩分别核议,不得于各官等间,以官级分别章等”[48]。但“以官级为赏”的弊病始终未能剔除。由于“勋绩考核”、“爵位并其他荣典授与”,由主管文官任免、升转、资格审查、考试等职的铨叙局兼及,铨叙局难免依据官级官次作为赏功的评判标准。勋绩受缚于官位,致使授与勋位、颁给勋章成了以官位为基准的批量生产,成为掌权者的锦上添花。勋章“固明明所以旌有功,而非所以荣有位者”,但如1913年,“初十日国庆礼成,大总统行赏功之典,又是勋位一大堆,勋章一大堆,而授予等次第,则似以官位之尊卑而分,初非以功劳之大小而定”[49]。1916年国庆日勋赏,“其所有得授大勋位及一、二、三等勋位者,均为时局上最关重要之人”[50]。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普通民众的不满:“此国庆日者,即亿兆人之心血脂膏所凝结而成,顾可据为官吏加级晋位之机会,视同皇帝万寿之覃恩典礼乎”,“信如是也,国庆纪念日可改为官庆纪念日”[51]。
第二,各级官员趋之若鹜,纷纷以功臣自居。各级官员对勋赏的热衷,无形之中激化了赏功者的热情。“双十节”赏功分为两种,一由大总统特令颁给,二由“该管长官”呈请大总统批准。此项制度实行后,各级官员蠢蠢欲动,纷纷向中央请功,使大总统应接不暇。1912年,“国庆日大总统曾发命令赠封有功民国之人,不图目下引起无限制烦扰。各省都督及各国务员、各顾问连日呈请某某宜奖以勋位,某某应锡以徽章,某某应封以中将少将,每日必有数起之多”[52]。1913年,事态更为严重,“今之热心勋位者,奚啻恒河沙数,即一末等嘉禾章,尚有千万百计,营求得之,以为宗族交游光宠者。况勋位乎,况勋一位乎”[53]。1925年“双十节”期间,各机关在勋章条例颁布后,纷纷开单请勋。执政段祺瑞“以人数众多,一时赶办不及”[54]。纵然授勋人数众多,北洋政府也难以在一次“双十节”赏功令中做到面面俱到。为了满足各方要求,大总统连日颁下授予勋位、勋章命令,封赏之人却愈来愈多。有相关评论写道,“赏功之令甫下,而陈请要求及驳诘责问者,日必数十起”,“每人而悦,日亦不足,拣佛烧香,又易丛垢。此大总统所以有继续封赏之说也”,大总统也被人讥评为“有求必应”55。据1916年10月10日和 12日《政府公报》中“大总统令”统计显示,10月9日授勋人数多达600余人,“双十节”当天授勋人数亦有300余人。1918年10月10日,适值代理大总统冯国璋卸任和新大总统徐世昌就职之际。冯国璋卸任之前,给予各等嘉禾、文虎章110余人,陆军部、吉林督军署、临时参议员秘书厅、国务院秘书厅、京师警察厅等勋章呈请一律允准;次日徐世昌就任之后,102人被授予各级不等的嘉禾章,将军府、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盐务署、法制局、平政院等各部门及地方10余处的请奖给所属各员勋章,分由国务总理和陆军总长“呈核”后,除10月10日已有令明发者,“余均如拟给章”①。
冯国璋
第三,授勋特权被“神圣化”,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首先授予勋位、颁给勋章属于大总统特权,为中华民国最高法律所规定。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4章第39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各项授勋令和授给勋章条例对大总统这一权力进行了详细释义。依据规定,勋位由大总统亲授;宝光嘉禾章由大总统特令颁给;嘉禾章和各种陆海军勋章授予方式分别有两种,除 由大总统特令颁给外,由铨叙局呈请,大总统以命令颁给,或陆海军总长呈请,大总统批准遵行。大总统特令至高无上,可以不受颁给勋章条例中“一年内对于一人不得颁给勋章两次”、“不得越等”等规定的限制。②约法赋予大总统赏功特权,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赏功制度从名义上的恤典“上以表国家褒崇忠义之意,下以动军人观感奋发之心”,实质上变为大总统与各级官员对名器的私相授受。勋章令及其颁给条例、历次授勋令均以大总统令公布,授勋礼演变成为受勋人员向大总统宣誓效忠的仪式。《授勋礼节》中规定,受勋人员须在受勋前后两次对大总统行三鞠躬礼,以表感谢。③其次,协助大总统完成赏功的有诸多机构,如临时稽勋局、铨叙局等。这些机构虽然有核议勋绩之责,但对于各地、各单位请勋名单,在人员筛选和人数确定上难以起到实际性的影响作用。这一现象为法律所保护,无法动摇,甚至遭到众议院、参议院问询时,国务院也以约法中规定的总统特权作为护符。从实质上看,大总统期望将勋位、勋章作为一种软性力量,对中央到地方的各方力量起到笼络、牵制作用。最后,授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一方面,大总统可依照个人喜好颁给勋赏,一旦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则将原有勋奖褫夺,如孙中山、黄兴等人的勋赏在1913年7月被袁世凯褫夺。另一方面,北洋派系林立,人员众多,赏功对象也就被无限制地增加。至于具体的勋赏理由则无从说起,正如有论者所言:“第不知所谓有功者,谓其有功于大总统乎?谓其有功于中华民国乎?抑大总统即民国、民国即大总统乎?” ④
本文原刊于《河南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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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霍慧新,女,历史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曾参与和主持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湖北省发展战略规划办项目等在内的研究课题6项,在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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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编辑:奚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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