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伦理:坦陈己罪 | 性经验史75

乐活   2024-12-18 21:36   云南  

上一篇说到,相比第一次洗礼,第二次忏悔(也即告解)的程序更加严格。第二次忏悔通常伴随忏悔(confession)与公开告罪(exomologesis),这两个术语虽无明确定义,却共同指向提出诉求、公开认罪以及公开展示三种操作。

到了公元4世纪末,公开展示变成了忏悔的核心,它要求忏悔者或罪人(即受洗后又犯错之人)利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确已痛改前非,且还要证实这种痛改前非确已发生,总言之,忏悔者必须将自身的改变公开展示出来,至此,一种忏悔仪式出现了。

这种忏悔仪式涉及一系列证明并证实自己的操作,它要求把自己的真实状况展现出来,只有执行这套展示自我真相的程序,才能让罪人重新得到上帝宽恕,这套展示程序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公与私:罪人请求忏悔以及忏悔时所坦白之事属于私域,而忏悔者公开展示其忏悔行为比如跪倒、哭泣等则属于公域;

2)口头与非口头:忏悔者必须以口头形式向神父表述自己的忏悔诉求,同时还必须借助衣着、哭泣、手势、体态等非口头形式来传递自己的忏悔意愿;这里涉及一套口头与非口头的整合式表达,这种表达借助身体来完成;

3)审判与戏剧:忏悔者陈述己过,教会确定是否需要忏悔及其持续时间,这属于司法层面;忏悔者必须以一种夸张的戏剧化行为来强烈地展示自己,这属于戏剧层面;

4)客观与主观:忏悔者所陈述的过错属于客观存在,但却需要采用一种主观的方式,来展示自己是罪人以及自身确已改过自新,既在大庭广众之下揭示自己是罪人,又要光天化日昭示自己不再是罪人;

总结起来,在忏悔中,罪人展示自我真相时,围绕着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是口头、私人层面,其作用是界定过错、评估特征并确定如何宽恕;其二是全面、公开层面,意图让罪人以一种夸张的行为方式来展示自己是罪人且现已改过自新。

此外,这种展示程序共涉及两种操作,其一是向世人揭示自身存在罪恶这一真相,其二是展示自身作为罪人的真实存在,其中第二种操作尤为关键,相比让罪人言说自身罪恶,让罪人展示自我真相(也即自己是什么)更为重要。

随着基督教逐渐变成了一个等级分明的机构组织,这种展示自我真相的程序变得尤为必要,因为这套程序保证了所有被宽恕的罪行都有证据可查,这样才便于机构组织的管理。

福柯认为,此时最值得思考的是,在基督教内,罪人为何有义务通过展示自我真相来获得宽恕。这里涉及一种人类的“我不知道”对上帝的亵渎:

当上帝问你做错了什么,并非上帝真的不知道你究竟做错了什么,而是祂在给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你答“我不知道”,相当于是拒绝了真理,你也由此无法得到宽恕与救赎。

换言之,知道自己的罪恶、承认自身的罪责以及展示自我的状态是获得上帝宽恕的先决条件,真实展示是消除真实罪恶的条件。

而古罗马时期的基督教,主要通过下述三种模式来理解这种展示自我真相的义务:

1】医学模式

罪过在此类似于伤口,忏悔被视为药物,病人有义务坦陈自身疾病,同理,罪人也有义务坦白自身罪责。

在早期的基督教,治疗伤口(罪过)的只能是上帝,不能是牧师,上帝必须了解真相,因为这是病人(罪人)的义务。

2】审判模式

第二次忏悔,也即告解圣事被视为法庭,神法相当于法官(最初,法官只能是上帝,其判决在天堂生效),自发而真诚的忏悔于己有利,会给法官留下好印象。

再者,魔鬼可能某天会跑到上帝面前状告人类,如果人类先行坦陈己罪,可掌握主动获得优势地位。

此外,承认己过既是在上帝面前为己辩护,又是为上帝开脱,换言之,自己犯错并非因为上帝的疏忽(因为上帝自诩无所不知);

3】殉道模式

勇敢的教徒以身殉道,懦弱之徒则以忏悔代替殉道,在基督教遭受大迫害之后,教徒无法再借助殉道来证明自身信仰,所以忏悔作为殉道的替代品一直沿用至今。

殉道是一种揭示真理的行为,是个人为信仰献身的证据,它以生命为代价作证,殉道者无需多言,其行为本身足以昭示一切,它传达了信仰的真诚,证实了真理的强大力量,揭示了来世的真相。

不敢殉道之人,借由忏悔,使得曾经罪恶的自己死去,并迎接新生的自己,忏悔相当于把罪人置于死亡门槛上,踏进门槛,向死而生,罪人最终获得真正的生命。

总结起来,在古西方,“忏悔”的概念在古罗马时期相对模糊,到了中世纪则逐渐演变成一种展示自我真相的操作,它并非指向坦陈所犯之罪,而是关乎揭示自我之真相,它标标志着一种与过往的断裂与颠倒,也即弃恶扬善、弃暗投明,向死而生。

大白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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