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说到,古罗马统治时期的养生法,与现代西方性伦理以及基督教戒律,有着某种相似性,但二者在与自我的关系上以及在主体体验自身并整合戒条上有着本质区别。
从现有文献看,古希腊的婚姻伦理,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出现了某种变化:此前,婚姻仅被视为家政管理的补充,它只是以婚姻的形式,通过确定夫妻角色与分工,来确保家政得以延续,核心是男人借由自我控制进而管制他人;随后,婚姻逐渐被视为男女之间的一种联结方式,焦点是夫妻关系与个人关系。
婚姻历来被认为具有一种自然性,人类要繁殖就要有性行为,为了保护后代就要有稳定的夫妻关系,这种稳定关系既能带来舒适,又能巩固城邦;在婚姻的这种双重贡献之上,古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又改变了婚姻的意义。
斯多葛学派哲学家莫索尼乌斯·鲁弗斯(Musonius Rufus,约30-100)在其《论婚姻的目的》(On the Purpose of Marriage)中表示,婚姻既为获得后代,又为共享生活。人类要后代,也要陪伴,所以夫妻双方才需要组成一个生活共同体,共同抚育后代的同时又相互关爱。
斯多葛学派另一位哲学家希罗克洛斯(Hierocles)则认为,人是因为想共同生活才走进婚姻这种既能带来后代又能共享生活的关系之中。
人类天生具有一种想结婚的冲动,这种冲动是自然的,也是理性的,它在每个人身上都是一样的,总言之,自然与理性都在不遗余力地促成人走进婚姻,造物主赐予人类理性,正是凭借着这种理性,个体才能与作为整体的人类联系在一起,由此,婚姻就变成了一种义务,它使得个体的存在对于人类整体而言具有价值。
爱比克泰德认为,婚姻是一项普遍义务,适用于每一个希望与自然和谐相处之人,它能让人过上一种于己、于人、于社会均有益的生活,所以人应该结婚,这并非源于婚姻的好处,而是因为婚姻本身既合乎自然又对人有益,“婚姻把人与自身联结了起来,因为他是自然的存在和人类的一员”(477)。
在听惯了“不婚不育保健康”的今天,再看看开放式关系现如今的发展,突然看到结婚是义务的说法,不得不感叹人类认知与实践的变迁,相比最终出现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演化过程更让我着迷。
在古希腊关于婚姻的众多讨论中,有一种婚姻关系,自古典时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同时也颇具争议,那就是哲学家的婚姻;福柯认为,其中以莫索尼乌斯与爱比克泰德的观点尤值得关注:
莫索尼乌斯认为哲学家应该结婚,“哲学的首要作用就是让人可以过一种符合自然的生活,完成自然赋予的一切义务”(478),自然赋予了人类结婚的冲动,理性使得个体与社会联结并承担个人义务,哲学家也是人,理应遵从理性来生活并结婚,同时为别人树立一种理性生活的榜样;
爱比克泰德则认为哲学家不应该结婚,一旦家事缠身,就没空教导别人,哲学家的使命是关系全人类,“他没有家庭,因为他的家庭就是人类”(479);
在古希腊,婚姻始终被认为是一种共同生活的艺术,但是夫妻相处模式变了:在古典时期,比如在色诺芬的《家政学》里,双方就是一种丈夫领导妻子服从的关系;到了古罗马统治时期,比如莫索尼乌斯认为,夫妻应该彼此告知动向,双方由此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由夫妻配合形成,由双方完美融合而成。
总结起来,到了古罗马统治时期,古希腊的婚姻既开始关注自我,也关注对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之下紧密相关。
题外话
小学时期,在我对婚姻生活还没有任何概念之时,就对婚姻实践有了具象认知,我看到的是,我们村里的女人,干完田里活计之后,要上山砍柴,要凑火煮饭做菜,要收拾碗筷,要管小孩……这些画面长存脑海,成了我现在对婚姻无感的源头之一。
爱比克泰德所谓的哲学家关心的是全人类,本质就是把虚无缥缈的人类置于真实可见的个体之上,我以前就是活在这种宏大叙事之下,心里只有抽象人类,两眼不见具体之人。
小时候,我用眼观察一切,用心感知周围,慢慢地,却开始借用各种庞杂而模糊的概念来认知社会。
大学期间我看过不少书籍,工作以后也学了很多东西,但在这两段经历里,我其实并没有学会生活。
我走了很多弯路,我一直在误解生活,所幸后来幡然醒悟,开始努力跳出抽象概念,使劲回归具体生活。
生活是一个动词,它表示人在生,它体现人在活,它呈现的是人类生命的动态,只有生命终点才是它的静止状态,才是它作为名词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