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说到,基督教神学家革利免(Titus Flavius Clemens,150-215)认为,人类的性行为应该效法自然逻辑,这种自然逻辑分三种:动物性逻辑、人的理性存在逻辑以及神的创世逻辑。
【1】动物性逻辑
观察自然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属于人类惯用方法。跟柏拉图和斯多葛学派一样,革利免也希望在动物世界的规范中,保持创世理性以及逻各斯永恒在场,他在《导师》第一卷第十章中,论述了男女两性在永生世和人世间这两个不同世界中的不同地位。
革利免认为,人世间才存在性别差异,这种差异源于男女分由不同的逻各斯主宰,但男女均属人类,虽然男女有别,却都依循相同的生活形式与规则,共享一切的爱、美德、呼吸与视觉等;上帝的恩典正是指向这种共同生活,它肯定性别差异,又超越性别差异,人类正是得益于此才能获得拯救,才能在永恒中再次相遇,届时所有的性别差异将会被抹除。
逻各斯将野兔、鬣狗等动物的天性缺陷展现在人类面前,旨在告诫人类,不能效仿那些纯动物的牲口,任何过激行为都有违自然。
像其他哲学家和道德家一样,革利免也将观察自然所得结果上升至人类道德,他认为动物的天性缺陷,如同人类的道德缺陷,比如淫荡、通奸、私通等;动物及其天性缺陷不值得效仿,同理,人类的道德缺陷也不值得提倡;由此,他在人类禁令(比如禁止淫荡或禁止通奸等)与自然法则之间,构建了一种联结,进而传递出一种理念,即,人类之所以实施各种禁令,是出于自然要求。
换言之,主导人类性快感的东西,只能是自然法则,人类可从动物身上获知这一点,由此,革利免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自然主义理论体系。大多数哲学家,通常将性行为关联社会责任,比如为城邦提供人口、稳固家庭、养儿防老等,但革利免却完全剔除社会因素,他提倡性法自然,自然法则表明性仅与繁殖有关,所以发生性关系只能是为了生育。
总言之,革利免认为,惟为孕育后代,夫妻才能做爱,这里隐含了一种谴责和一种禁止: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性行为均应被谴责;任何并不经由生殖器官的性行为均应被禁止。
【2】人的理性存在逻辑
在确立了性法自然的大前提之后,革利免随即把论述转到人类自然属性上,他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具有节制能力,这种节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灵魂对肉体的控制,二是灵魂对欲望的克制。
革利免通过文字游戏,把aidoion(名词,表示羞耻,用来指代性器官)跟aidos(名词,表示节制)联系起来:
“‘我以为如果这个器官被称为羞耻的私处(aidoion),那么这特别是因为必须有保留地(aidos)使用身体的这一私处’。”
这种出于理性的节制,要求人们“只去做合适的、有益的与体面的事”,其中,“合适的”指向身心关系的本质,“有益的”指向结果,而“体面的”则指向一种兼具道德与美学的特质,总结起来,自然法则揭示的道理是,人应渴望生育,且应避免无效播种。
换言之,人类克制性欲,就是在按照自然法则生活;理性带给人类的这种性克制,就是人们处理逻各斯的方式,它划定了合法的性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它将性关系限定在夫妻之间,革利免认为,精液包含一种自然法则,人类授精关联着上帝造物,所以精液不能浪费在毫无荣誉之处,正是精液所承载的这种荣誉价值,使得精液只能被交付在妻子身上,唯有如此才公正合法;
(2)它规定女性经期禁止同房,因为男性精液此时会被女性经血带出体外,从而使得精子脱离目标即子宫,这有违为了生育后代而做爱的原则;
(3)它要求怀孕期间禁止做爱,革利免认为,为了孕育生命,女性子宫在孕期会关闭,为保证生育,应该保护子宫,所以孕期应杜绝性行为;
(4)它限制性行为,以防止疾病与虚脱,因为性关乎健康,又涉及上帝;革利免将性高潮视为一种小癫痫,男人在射精时身体之所以会抖动,是因为排除的精液形成了另一个人;上帝抽出亚当的肋骨,创造出了夏娃,这昭示了上帝在造人时的协同作用,而射精时的身体抖动(即小癫痫),正是提醒人类注意上帝在此的协同作用。
综上所述,革利免将精液视为自然内在理性以及人神合作的的载体,它要求获得尊重并保持克制,婚姻因此必须是有节制的,这种有节制的婚姻,指向作为造物主的上帝以及作为受造者的后代,它以精液和授精的形式得以存在,所以,人类应该节约精液和克制授精。
换言之,人类在性关系中,应该遵循一种节约原则(也即性关系的经济性),正是这种经济性,定义了性关系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