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老师与男学生勾搭的事件,这几天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尽管,这种事件其实在国内早就不是第一起。几年前,江苏一个女老师与不满十四岁的男生发生不伦关系被判了刑;更早,贵州一个王姓四十多岁女老师同时勾搭班上两个男学生,导致了一个刺死另一个的情杀事件。但不管怎样,这种事件仍旧属于极小概论的事件。十几岁青春期懵懵懂懂的小男生偶尔对美女老师生出一些两性方面的想法,大概并不少见(我想,很多男性读者并不会否认自己青春期有过这种情况)。但是,只要女老师有点为人师表的自尊和自律,总体上不会有事,况且成熟女性看上小屁孩的概率总体上毕竟相当之低。多数的小男生在成长中对美女老师有过点那方面幻想,但基于道德不会也不敢有所行动,并且最终会以尊重的态度来看待老师。
目前,中学中女教师占了绝大多数,不少女教师颜值气质俱佳,绝大多数女老师肯定是自尊自律并且能够赢得学生尊重的。良好的师生关系,需要这种大氛围,需要老师恪守本分在学业和为人方面给学生指导、而学生尊重老师并且在学业和人格养成方面接受老师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师道尊严格外重要。咱们不管西洋人怎么看待师生关系问题(事实上美国等国对师生不伦关系的处罚比国内重得多),至少,在中国的语境里,师生之间以正常相处是教育中重要之一环。
而上海张老师,为人妻,为人师,为了一己淫欲,公然跨越了红线。一个堂堂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那种猥琐淫荡的不雅事,让那个学生如何尊重她又如何看待教师这个群体?与某个学生有了这种关系,又如何能公正对待其他学生的学业与人生指导?且不论对她配偶的极大精神伤害!这种事不是一般出轨的男女伤风败俗事件,更是对师道尊严的极大践踏!
我想,这位张老师必将受到来自官方的处罚;同时,也应该因为自己的破鞋行为被钉上道德的耻辱柱!她如果不社会性死亡,估计天理难容了。当然,那个学生,也绝不是什么好东西。他已经16岁,生理上早成年,心理上也接受了多年思想道德教育。对很多事情,比如不得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当小三,早就应该有了相关认知;而且从聊天记录来看,这厮简直风月老手,现在学生早恋起来,早就超乎我们这一代人的想象了,并且在某些媒体的煽动下,早恋获得了相当的宽容甚至怂恿;然而他依旧不顾基础的师生之道与女老师勾搭勾搭,不顾女老师是有夫之妇与她为淫荡之行。这家伙,绝对不是个简单的“受害者”,简直是个早熟败类、禽兽。不过,很可惜,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太多对这种恶劣“未成年”禽兽的处罚。不过,我相信事情披露出来,这个禽兽迟早还是会付出代价的。因为这个社会还有道德。
不过,这几天居然从几位律师口中传出了这样的声音,似乎是这禽兽女老师及学生没太大问题(因为行为构不成犯罪),而那位受害者、维权的丈夫倒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丈夫的维权行为侵犯了这个学生所谓的“隐私”。这些律师引经据典地说得煞有介事,似乎还撺掇公安部门应该治安处罚这个丈夫。
讲真,《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本来就问题多多,我开玩笑时会说这是“未成年人犯罪及道德沦丧促进法”。但今天,批评这部法律不是我的重点。姑且,我们就先尊重一下这部烂法的条文,以法律为依据说事。《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确实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以及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规定。然而,即便如此,这几个律师的说法依旧是颠倒是非黑白。核心问题是,这个“未成年”畜生挑战人伦底线的行为属于隐私?
这,分明是对“隐私”这个概念的极大误解。然而,这个误解其实又与我国公共知识界、法律界引进“隐私”的目的以及过程中的一些骚操作有极大的关联。
隐私,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太一样,既不是源于传统的市民社会自生自发秩序,最早也不是来自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构建。而是来自美国一些精英法学家的论文。所以,其实,这玩意谈不上经过长时间的历史实践检验(如普通民事权利一样),也与政策科学无关,而是体现这一种精英阶层的意识形态。隐私权出台的背景,一方面是媒体的发达,使得很多精英阶层不愿被人知道的、相对私密的私人生活被公之于众;一方面其实是名人隐私的商品化,一些社会精英通过兜售自己的隐私牟利。早期的隐私权,和平民窟生活的贫民们没太大关系;他们没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媒体也没有兴趣关注他们的事。
当然,不能说隐私权最初主要是保护精英阶层,这种权利就没有合理性。事实上,隐私权保护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个人的信息。很多名人的个人信息,不想被公知于众,比如今天在哪玩呀,明天在家葛优躺呀!与这个相对应的其实是有些名人故意把自己的信息卖给媒体牟利。另一部分是个人生活的安宁不被打搅。名人们喜欢需要时找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喜欢狗仔天天监视自己的举动。其实,这种保护对于我们普通人也是有合理性的。我们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比如我今天在家很颓废地躺了一天,我就不希望被被人偷拍了发出去;我更不希望自己去哪都有记者之类的跟着盯着(当然,事实上记者也不会无聊到盯我)。所以,隐私保护有着合理性,并且今天被大多数人接受(其实很多人也是被公共传媒忽悠,并不知道隐私保护对自己真的有没有意义)。
但隐私保护的范围有一个基础原则,就是不能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的事,原则上是不能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因为,伦理道德的维系机制,主要就是通过舆论传播,使伤风败俗者在名誉上受损,从而使他受到惩罚、同时警示他人不得再为此类行为。比如,一个人欺骗了朋友,这个肯定法律不会管,一个人欠朋友钱不换,数额不大的话朋友也不会起诉,但他在道德上肯定有问题。那么他的朋友对外传播这件事,就构成侵犯了他的隐私了么?这种不道德行为啥时成了隐私?如果有人认为这也侵犯隐私,那么简直荒唐之至!
其实,上海这对禽兽师生男女的事情,只比欺骗朋友、欠钱不还的事更为严重。那么他们这行为难道就该受隐私保护了么?那个可怜的丈夫,你们可以伤害他,他不能公布这件事,这是什么狗屁逻辑!法律“专家”们别拿法律说事,哪条法律规定了伤害配偶权的禽兽事属于隐私范畴?注意:隐私的含义并不是见不得人的事!而是合法的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理论上,越是见不得人的事,越是不能受隐私保护!如果用隐私权来保护大家做见不得人的龌龊事,可见的后果是这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崩丧!!!
不过,我不奇怪我国这些律师会对隐私权有这种反人类的理解。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二十年前法学界真正的有价值学术研究还非常之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知网检索),而成为正式立法的时间更短!但之前很多年,就已经滥觞于媒体操控的公共知识界。多年前,根本没有立法时,就有上海的高中生因为公然在课堂接吻的镜头被学校公布(其实还打了马赛克),而起诉学校侵犯他的隐私权。(著名的魏罡案,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一下)那时的隐私权,主要就是被自由主义媒体人用来解构传统道德的一种工具。他们给了社会公众一个印象,大量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能被舆论监督的,是受隐私保护的。尤其是涉及两性方面的。但恕我直言,这些媒体人大量自己在两性关系方面相对混乱,他们祭出隐私的大旗无非为自己见不得人的事寻求正当性。
所以,在自由主义传媒、法律知识分子的主导下,我国的隐私话语一开始就偏离了正常的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而成为了自私自利者瓦解传统道德的利器。所以,无怪乎这帮律师不假思索地把上海师生乱伦的禽兽行为归入为不能被公布、进而不能被舆论批判的隐私。多说一句,这些人自己在很多方面恐怕也需要这种“隐私”保护。
而与隐私这个概念被滥用相对应的是,我国婚姻法修改时,同样是在这帮自由主义媒体人法律人的忽悠下,配偶权保护的缺乏。对第三者强行介入婚姻施加必要的民事惩戒,当年是有过呼声的,但被这帮自由主义的“专家”以所谓“专业”名义否定了(其实这根本不是一个专业问题,而是一个是否遵从社会主流价值的价值判断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回顾一下2001年婚姻法修改前的一些公知文章。而很多国家,对于第三者强行介入婚姻,法律上是有着民事赔偿、禁令等相关措施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但最高法直接以司法解释架空了这一规定。而配偶权的保护又阙如。所以发生了不少因为第三者强行介入婚姻家庭而引发的血案。南京就有过案例,第三者天天挑衅,而受辱的丈夫寻求不到任何法律保护,最后只好自己解决了:拔刀捅了对方。
严格意义上,滥用隐私权保护伤风败俗行为、婚姻不能受到有效保障(尤其对恶意第三者无任何惩戒),都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误导社会,试图架空社会道德。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伤害的不仅仅是被戴绿帽子的家庭一方(男女都有可能,现实中可能女性还更多一些),而是会危机家庭这个人类社会的基础细胞。不结婚的男女不太可能成为这方面受害者,而只可能成为加害者。如果一个社会瓦解了家庭,鼓励人们不结婚,那么不仅仅是生育率严重下降的问题,还会出现很多单亲家庭孩子缺乏家庭关爱的问题。这种社会,在欧美已现端倪,美国很多孩子五行缺爹,但是,这种社会难道真是我们中国人想要的未来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