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甚至部分史学界,都弥漫着一种对英国《大宪章》的崇拜,以为《大宪章》的出现,决定了之后八百年英国自由主义制度乃至社会发展的走向,《大宪章》确立的制度原则为英国甚至美国的崛起奠定了根基。这种理解,无疑是非常“辉格史学”的,将《大宪章》本身主要理解为负载辉格史家意识形态的;将《大宪章》的日后的影响,理解为辉格史家所认为的、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引导英国“进步”的。上述理解,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两个问题:其一,回到13世纪英国语境中,1215年的《大宪章》,实质上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其二,在之后数百年英国的政治法律实践中,《大宪章》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作用?本文拟首先探讨这两个问题,然后再阐明《大宪章》如何走上神坛,及其对中国学人可能的影响。
一、1215《大宪章》之实质——历史上的大宪章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
英国作家霍尔特的名著《大宪章》第一句话就是:“1215年的《大宪章》是个失败。它的目标是和平,但却引发了战争”。是的,当年《大宪章》之签订,与其说是一种对未来所谓英国宪制原则、结构的规划,不如说就是一份停战协定而已。约翰王为一方,叛乱的贵族为一方,双方打累了,需要寻求妥协,当然,当时的优势在叛乱的贵族方面,而且具有重要影响的伦敦市选择了站在叛乱贵族一面。导致如此叛乱局面,明显与约翰对贵族、市民横征暴敛有关。约翰横征暴敛相当大程度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挥霍,而是为战胜法国收复英国当时在法国曾经的领地而筹集军费;而贵族、市民的交纳的超额税赋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参与约翰在法国军事冒险的投资,如果约翰赢了,这些投入一定程度上是能从新占领领土上获得补偿并收益的。糟糕的是,1214年,决定英国国运的布汶之战,虽然英军并未参战,但英国的盟友一败涂地,基本决定了约翰收复在法国的领地无望。这就使得贵族们投资血本无归,于是贵族们反叛,并最终迫使约翰签订了《大宪章》。然而,作为停战协定的大宪章并没有给英国带来和平,之后的几十年间,其实英国内战不断。直到爱德华一世才大致稳定住了局面。因此,霍尔特直接说《大宪章》是个失败,丹尼尔.琼斯亦有类似表述。
那么,这部《大宪章》到底规定了什么呢?用英国《英国宪政史》作者C.B.亚当斯的说法,“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文本的多数内容,其实是重申了了封建贵族的权益和特权,对约翰王的某些过分的举动进行了限制,但限制的同时也肯定了国王对于贵族的很多封建权力,比如贵族长子册封骑士、长女出嫁啥的,都要向国王交税,等等。这些特权在古代中国语境下匪夷所思。更值得注意的是,《大宪章》殊少涉及普通民众权益的条款。这部文件,明确地区分了自由人和为维兰(农奴),所认定(其实只是重申)的民众权利,基本上于占英国民众90%以上的维兰、小屋农无涉(仅有很少文字涉及他们的权益)。《大宪章》第一条就强调了相关权利是赋予“所有自由人”的。并且强调了教会的权益。
因此,严格意义上,《大宪章》是当时英国国王、贵族、商人市民的一个停战、分赃协议。有人以为这部文件大大限制了王权,从此开启了宪法限制王权之路,这是个极大的误解。《大宪章》之后,英国王权在实践中其实是越来越大,这个下文将详解。仅就限制王权而言,《大宪章》之前“王在法下”其实在西语世界本来就是一个基础的原则。当时,强调王权的主权理论根本没有问世,君权神授的观念也没有斯图亚特王朝时代那样彰显。不要以为这种“王在法下”的观念有多么高大上。注意,那时的西语世界没有严格区分自然法、实证法,法的范畴非常宽泛。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封建社会的君王也是要遵从儒家礼法的,其实也是皇帝在礼法之下。所以,王在法下只是一种古代社会常见的惯例,根本没有通过法治(现代法治强调的是实定法)约束君王的意义。这一点,中西并没有太大不同。
今天《大宪章》备受推崇的是其第39条(1225版本的第29条),该条的表述为:“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该条通常被解读为确立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保障人权。这种解读显然更为侧重于对于后半段,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前半段:“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裁判。有些翻译或者引述甚至故意省略了这一段。然而,只有结合前半段,才能真正正确理解这一条文。
注意,当时的英国是一个阶层分明的等级社会,阶层壁垒森严。同等地位者审判同等地位之人,对于贵族和骑士是非常有利的。英国当时贵族不过几十人,相互间沾亲带故。骑士也不过千余人。这种情况下,高等级人犯罪,审判者往往是自己同一阶层的熟人,这种制度设置对于谁有利不言而喻了。之前的第21条,“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其实,强调的也是这种贵族特权。
之前,亨利二世开启了英国的司法改革,试图在国内统一司法权。这一改革对于整个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的影响是正面而深远的,有利于构建统一、普适、相对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大宪章》的这个条款无疑是对亨利二世改革的一次反动,因为同侪审判对于特权阶层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排除了来自外在的、超然的公正审判的可能,贵族阶层更容易受到本阶层的偏袒。也有论者认为《大宪章》第39条的同侪审判规定奠定了后世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这个属于无稽之谈,陪审团最初的功能其实是熟人社会了解相关情况的人作证澄清事实。与保障贵族特区的同侪审判无关。已经有学术文章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就不再展开。
总体而言,《大宪章》确实把以往限制王权的传统书面化了,但《大宪章》同时更为关注的是贵族国王之间的关系,关注贵族的特权,并且维系等级统治与特权,并不关注普通民众的权益,也与民主毫无关联。这部文件,更多其实就是一部封建文件,甚至其某些限制王权的举措是否是进步的也值得商榷。其中的只言片语或许与后来的“正当程序”有关。但当时这个条款只保护不到10%的英国人,并且是在维系等级特权的基础之上。总体而言,并没有今日法学界所普遍认为的那种普遍意义。
二、1215《大宪章》之历史遭遇——英国历史中大宪章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正如前文所言,1215《大宪章》作为停战协定并不成功。之后几十年内英国内战不断,王室也好、贵族也好,并没有因为有这么份法律文件就在有利益争夺时放弃刀兵相向。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这部文件完全没有发生作用。这份文件1215年之后修订过几次,后世流行的主要是1225年版本。《大宪章》有些条文在13世纪现实的判案过程中确实被援引过。但是,也不能从而推论这个法律文件就真正决定了英国的法权宪制格局。因为真正限制国王权力的实体条文和相关机构设置,到底在英国现实政治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这个是存疑的。例如,亨利三世在征收免除兵役税等方面,就经常有有违《大宪章》精神的举措。而《大宪章》中设置的那个25位男爵组成的监督宪章实施的委员会后世也并没有持续下去,这个委员会和后来主要是作为国王征税咨询机构而出现的议会,也没有什么关联。《大宪章》之后,英国内战时断时续,交战双方有时会援引《大宪章》的规定作为“话语资源”,而并没有视之为一种必需刚性实施的“制度约束”。孟福尔领导的贵族对国王的战争尤为血腥,国王父子一度被俘。而最后,在王子爱德华的反击下,孟福尔死于非命。之后,虽然爱德华一世等国王,曾经多次确认《大宪章》,但贵族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有对抗王权的实力。
注意,国王多次确认《大宪章》,恰恰说明国王表面上重视《大宪章》,但《大宪章》实际在英国政治生活中的效力是存疑的。一份真正有效、深入人心、已经成为人们行动指南的文件,是不需要反复确认的。
同时需要注意,当时的英国,是一个没有印刷术、造纸术的国度;书写载体主要是昂贵的羊皮纸。并且,当时的英国贵族很多是文盲,而《大宪章》是他们基本看不懂的拉丁文写成。很多参与签订《大宪章》的贵族,其实看不懂他们自己到底签了什么,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起草者兰登大主教在这份文件中夹杂了不少有利于教会的私货。在这种情况下,《大宪章》在政治法律实践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必然要大打折扣。
《大宪章》最初的抄本并不多。有学者统计,在其出现后一百年,大约有过一千份抄本。但是这些抄本之间是有矛盾的。当然,对于英格兰这么个小国而言,一千份抄本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也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当时英国的人口估计在200万以上,文盲率很高。有多少人能够阅读用拉丁文写就的长达数千字的《大宪章》是存疑的。并且,人工抄写的错误率肯定比印刷要高很多。这种状况,进一步缩小了《大宪章》对英国现实法律实践可能的影响。不过,如上文所述,《大宪章》多数条文,本来也是和占英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维兰没什么关系的。
爱德华一世即位后,其实,英国的王权是加强了。国王有效地组织了多次对外战争。并且,根据封建保有权,国王依然享有对贵族、普通人的大量封建特权。如国王享有可以出售未成年贵族监护权等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的权力。而且,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就一直实施一种政策:把大贵族的土地分散到全国不同地方,因而大贵族无法实现封建割据。而末日大审判,则确立了英国土地王有的制度(这一点与中国知识界的想象大相径庭),封建主只能享有保有权,而保有权负载着大量封建义务;索尔兹伯里誓约则确立了所有贵族、骑士,都是英王的封臣的制度(这一点不同关于法国等欧陆国家)。爱德华一世后,国王通过征税组建了强大的军队,在军事上摆脱了对封建贵族的依赖,并取得了对封建贵族的绝对优势。并且,通过司法改革,强化王室巡回法院,将司法权也主要控制到了中央。这种情况下,英国的王权不但没有削弱,反而相比签订《大宪章》之前,大为扩张了;也比同一时期欧洲其他国家的王权更为强大。
到了十五世纪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由于王室的内战,王权一度被削弱。然而此时,《大宪章》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已经被人遗忘了。兰开斯特王朝及玫瑰战争期间王权被削弱,是基于金雀花家族不同后裔的内部纷争,和所谓的《大宪章》限制王权毫无关联。
十五世纪末,都铎王室上台后,英国王权进一步强化,甚至敢于挑战教会的权威实施宗教改革。这个时代被称为都铎专制。英国王权之强大更是远远超过之前。继承了都铎王朝王位的斯图亚特王朝,更是公然强调君权神授。
总之,从1215年《大宪章》到17世纪初的斯图亚特王朝,英国王权总体上不但没有因《大宪章》受限制,反而逐步扩张。而十五、十六世纪,《大宪章》在英国已经基本无人知晓了,只是一份静静地躺在档案室里的死文件。
十七世纪,代表新兴绅士、市民利益的爱德华柯克,重新“发现”了《大宪章》,并且断章取义地摘取其中有利的部分进行阐释,《大宪章》才重新回到英国的政治舞台。
总之,以为一部《大宪章》就限制了英国王权,奠定了英国宪制格局的观点,是完全经不起史实检视的。
三、大宪章之神话——十七世纪辉格党人对大宪章历史的改写
如上文所述,1215年《大宪章》其实主要是一部重申贵族特权的法律文件,并且按照贵族特权的需要对王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部文件并没有真正起到限制王权、保障贵族特权的作用。诺曼征服后土地王有的基本制度、英国在军事上对于贵族骑士依赖的减弱(英法百年战争中,平民弓箭手成为了主要军事力量)、亨利二世开始的将审判权收归中央的司法改革,等等,都使得英国的王权在13世纪后开始强大,到了16世纪发展成了具有强大中央王权的都铎专制。在王权强大的进程中,贵族势力式微,因此,15、16两个世纪,主要是保障贵族特权的《大宪章》,被英国人遗忘,也在情理之中。
然而到了16世纪,绅士,作为贵族之下的一个中间阶层,在英国崛起了。17世纪初,绅士控制的地产已经达到了英国土地的50%。这个阶层与市民一起,控制了当时已经获得财税权、立法权的下议院。而当时代表贵族势力的上议院其实已经被逐步边缘化。都铎专制依赖于国王与议会的合作,即所谓的“国王在议会”。这时的绅士,主要是依靠国王宗教改革剥夺教会土地而致富,因此高度拥护王权。然而,到了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宗教改革的成果已经巩固,而外来的斯图亚特王室与绅士的矛盾开始凸显。这时候,代表绅士、市民利益的下议院,开始走向了反对专制王权。
也就是这个时候,爱德华.柯克重新“发现”了《大宪章》,从文本中摘取某些只言片语,为新兴的绅士、市民的利益辩护。注意,这时爱德华.柯克对于《大宪章》只是部分地援引,并且就文本的含义做了有利于绅士、市民阶层的诠释。从这个意义上,柯克运用的《大宪章》,只是部分文本与1215年《大宪章》重合而已,两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权利诉求根本不同:1215年《大宪章》注重的是贵族特权;而柯克的诠释则是绅士、市民权利。虽然都有对抗王权的含义,但由于限制王权的阶层及捍卫的权益主体不同,所以其意义也大相径庭。1215《大宪章》对抗王权是为了保障贵族特权,是一部纯粹的封建文件,而中世纪的贵族总体上是腐朽的、落后的,既没有进步意义,也不代表广大人民;而17世纪柯克的诠释则是捍卫新兴的绅士、市民利益,而绅士、市民则成长为后来的资产阶级,将英国引领向一个新的时代,因而柯克的诠释有着一定进步的意义,并且代表了更为广泛的英国民众的利益。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将柯克等人对《大宪章》部分文本的诠释性运用,混同于1215《大宪章》本身。
即便柯克的诠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柯克等人在讲述真实的《大宪章》。因为柯克的运用并不是当年文本的本意。与此同时,17世纪辉格党人,为了与王权相抗争、限制王权,甚至认为英国存在一个“古代宪法”约束王权,试图阐明“古代宪法”包含的自由主义限制王权的精神在英国古已有之,以及辉格党人主张的自由主义的重要性。这个古代宪法明显是与《大宪章》的基本精神相合的。然而,这个“古代宪法”的说法经不起学术检视。辉格党人事实上在与保王党的学术争论中一败涂地。光荣革命后,辉格党人简单粗暴地剥夺了保王党人控制相关档案的权利。而之后洛克等学者,则不再诉诸于历史来论者辉格党人的正当性。
不过,此时的《大宪章》,因为已经被柯克运用于政治斗争,并且被诠释得与辉格党人理念一致,而被捧上了神坛。
到了十九世纪,辉格党人更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诉求书写英国历史。在这一书写中两点被强调:英国本身的崛起是正当的;英国的崛起是因为辉格党人的自由主义宪制理念。这个书写中,《大宪章》被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英国自由主义宪制的起点。这种情况下,《大宪章》反动、腐朽的内容被遮蔽,而英国历史被塑造成一个因为有了《大宪章》,从而有效地限制了王权、保护了私人财产权的历史,总之,是一部辉格党观念引领英国发展的历史。这一叙事中,英国历史上王权强大等等与辉格党人理念不合的历史事实,被遮蔽;同时,英国血腥内战、血腥掠夺殖民地、血腥剥削工人的黑暗历史,被遮蔽。英国史,被书写为自由主义理念的成功史。《大宪章》则被捧为自由主义理念的宪法起源。
四、《大宪章》神话对中国的影响——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大宪章》?
事实上,20世纪上半叶,巴特菲尔德、波考克等历史学家曾经对于辉格史观进行过系统地批判。然而,到了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新自由主义在西语世界的勃兴,辉格史观和《大宪章》再次被捧上神坛。这里面即有昂撒民族主义的因素,又有新自由主义的因素。因为按照以《大宪章》为起点的英国宪制叙事,英国的成功以及后世美国的成功被归功于较早有了限制王权、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而非其他。这种叙事,既遮蔽了英国历史上血腥的内部斗争,更是遮蔽了英美殖民者对外部的血腥掠夺。从而赋予了作为《大宪章》传承的英美制度的超然正当性。而《大宪章》及后世英美法律实践的内核被解读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限制王权保障私有财产,从而又说明了自由主义理念在功利维度的成功,捍卫了自由主义的正当性。总之,英美成功是因为《大宪章》以降的自由主义传统。
当然,上述观念并不符合史实。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这种观念在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史学界广为传播。那时的中国学人潜在地倾向于以英美为师;然而他们并不充分理解英美走向成功的真正经验事实,把新自由主义者给出的《大宪章》叙事当成了英美能够崛起的不二法宝。于是,《大宪章》叙事中所包含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就成了这些学人理解分析问题的前见。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因为《大宪章》神话所表现出的超然正当性,我国部分学人不自觉地成为英美立场的俘虏,在不同领域以英美的认知为指针,甚至直到美国悍然对我国发动贸易战,这些人仍然潜在地认为美国是对的,我国需要按照美国的相关要求调整自己的制度。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尤其是新自由主义被视为一种成功经验不容质疑,我国学者谈论很多问题时,价值基础都是新自由主义,而失去在更为客观的基础上思考中国社会问题、进行学术产出的可能。
今天,新自由主义在西方的实践,已经出现了诸多问题,理论方面亦遭受诸多批判。这个并不意外,因为《大宪章》所彰显的自由主义及新自由主义,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在历史实践中从来没有真正成功过。然而,《大宪章》神话和新自由主义,在我国学界思想界仍旧影响巨大。因为我国学界接受的关于英国的历史知识,主要还是《大宪章》神话和辉格史观那一套。以《大宪章》神话和新自由主义这种从来没有指导实践走向成功的意识形态,来产出学术知识甚至提出政策建议,其危险不言而喻。因此,惟有澄清真正的《大宪章》和真正的英美历史,才能避免我国学界甚至决策者走向误区。《大宪章》神话不仅是英美血腥崛起的遮羞布,更是我国建构自主、客观、科学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拦路石。因此,我们必需在彻底地澄清史实的基础上批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