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的罹难,从任何角度而言,都是一种悲剧,甚至悲剧并不仅仅限于她本人,而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更多的群体以及更广泛的一场社会变革。这场变革,至今仍潜在地影响中国法律人以及某些社会精英的思维,甚至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得到了很多基层民众的认知。然而,这种变革,到底对中国社会意味着什么?二十年前曾经有过讨论,然而,现在却被模糊甚至遗忘了。当王法官以及那位杀害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悲剧这次在社会舆论场突显时,我想,是时候重新思考一下当初那些被遮蔽与遗忘的讨论了。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王法官是个好法官,她判决的这个导致她最终遇难的案子中,应该没有贪腐和她个人多少私利。毕竟,案件的标的额放在那,我坚决不信保险公司从少判的三千中会拿出钱去贿赂法官;这个案子中王法官肯定是廉洁的。同时,王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守法的、兢兢业业的,毕竟9000多的判决有整有零、有板有眼,必然是按照某些标准精确计算处理的;至于,据说被告承诺了更高的赔偿金12000,这个我没有看到资料证实;如果这个12000属实,那么这就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正义”问题了。
法官判案,是否要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这个,法学界有一套非常复杂精妙高深的说辞,但未必能说服老百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这个案件中,所谓的“程序正义”更为复杂,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主张与放弃、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审理权限问题,也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才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官的澄明权等问题。这个问题比很多人想象得要复杂得多,我多年不读法学论文了,也不知道最近流行的理论是啥,暂且搁置一下。
不过,可以肯定地是,王法官是一个非常专业、并且从法律人内在视角公正的法官。这点,我觉得似乎不会有太多疑义。最近大量转发的关于王法官的材料里,没有啥她个人工作、生活方面的瑕疵。不过,那位杀害王法官的加害人,就一定是穷凶极恶之徒么?目前也没太多资料说这个问题。
按照新闻界人士报道事件的方法,对于这个事件,可以是:“是什么让一个五十岁的老实人愤然拿起了屠刀”,也可以是:“为了三千块钱而杀人,这是什么样的穷凶极恶之徒?”我想,如果罹难者是个城管、甚至人民警察,公知们多半是前一种叙事。但这次罹难着是一位非常“法律人”的法官,公知们也许会选择后一种叙事。为什么会有这种叙事差别?我想,懂的都懂,想装糊涂的一定会装。不过,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劣迹佐证,这就是个失望愤怒之极的老实人。狡诈的公知们会因为三十块钱找茬和法院死磕;断然不会为三千元自己的命也不要了。为了三千元,不要自己的命的人(他杀害王法官时,已经想到了自己的赴死),生活水准一定不高,而且情绪一定是极度失望、愤怒。
所以,我承认王法官是好法官,但并不认为杀人者定然穷凶极恶之徒;真正的穷凶极恶之徒,恐怕根本用不了上法院,已然逼迫事主或者保险公司乖乖交上一万八、甚至两万八的赔偿款了。更犯不着忍着疼痛提前出院,想通过法律途径多拿那点可怜的赔偿,从而被王法官认定是“挂床”。糟糕,就糟糕在,王法官,事实上与这位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其实是生活在两个几乎不太交融的世界。
王法官,是好人。工作兢兢业业。工作之余,热爱生活,喜欢唇膏、插花。这些,作为一个职场中产中年女性,都没有问题。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一个标准的职场中年女性,能够真正去理解一个为了省几千元而忍痛出院底层民众么?如果,王不是法官,他俩的生活交集的概率不大,甚至王法官不需要去理解这位交通事故受害人。然而,王法官的身份却极为特殊:她不但是中产职业女性,她还是法官。这就注定了这两者不同生活圈子、对很多事务理解不一致的人必定要在案件中相会,并且会事实的认知与价值判断方面发生冲突。这时候,一个法官应该如何取舍?
工作兢兢业业的王法官,一方面明显地在捍卫自己的职业规范,另一方面,在坚持自己对生活的认知,这个,终于与加害人对生活的认知以及实质正义的追求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结果,悲剧酿成。加害人,不管你用“为了三千块钱而杀人,这是什么样的穷凶极恶之徒?”的叙事,还是用“是什么让一个五十岁的老实人愤然拿起了屠刀”。总之,他杀了人,并且打算放弃自己的生命。在今天的语境中,同情他可能会被骂冷血。但是,他就这样做了。而且。注意,他的做法潜在地有他自己那个生活阶层的认知做哪怕是极小的支撑。“三千”,对他而言,是他觉得自己该得的,而且不是个小数字。
而,在法律职业方面兢兢业业、平时又过着中产小资精致生活的王法官,能够理解或者真正去理解了这些底层人对“三千元”“实质正义”的认知了吗?说实话,我看到大量颂扬王法官的文章中,大量提到她会搀扶老年人上五楼之类的善举。然而,总体上,她明显并没有花更多时间去体验社会底层的生活。当然,现在的法院工作也好、她所受到的职业化法律培养也好,没有人会要求她体验社会底层的生活,尽管,作为法官,她经常会用自己的判决决定很多基层人民的权益甚至人生。
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司法改革,北大贺教授曾经给出一个专业化=公正的公式。当时我等法科学生都一定程度上成为这种说法的信众;而广大人民群众却对此深信不疑。于是,这二十多年,中国整个法律系统最大的变革,就是全面实现的专业化。然而,公正呢?我相信这些年在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情况下,司法公正有不少改进;但我同时也目睹了很多专业化的法官参与贪腐纷纷落马的事件。现在想来,公不公正主要还是一个人对自己道德的把持,专业化的法官,如果想不公正的化,恐怕更容易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实现某些不公正的目的。事实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等,其实都给了专业化法官用各种专业技术为自己或许公正或许不公正的判决寻找依据的空间。注意,我不是说专业化法官必定不公正,只是说,其实,专业化法官也可以不公正。
专业化并不能保证公正。但在专业化这个过程中,总体上却是在培养一批与群众(如果用专业术语的话,那就是生活世界)相疏离的法官。我们的法官,不再来自复转军人,而来自大学科班了;而大学科班的学生,从进入大学法学专业那一刻起,其实,就是进入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的法律人培养体系。这个体系中,法律人必需体认某些共同的价值前设、必需掌握某些法律人才懂的话语技术,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事实上,法律人的培养专业化了,而群众这个词,被淡化甚至淡忘了。
更为糟糕的是,中国法律界这些年一直主要以学习西方法律再将之普及到中国为己任。至少部分法学家,是把学习西方理念来“启蒙”中国民众当作自己的理念。中国群众是愚昧的、是需要改造的对象;所以中国群众的本土伦理不那么值得尊重。这种情况,加深了专业化背景下,法律人群体对自己认知的自信,不认为自己应该了解、学习群众,而认为自己应该强力改造群众。群众的真实想法、伦理诉求、甚至生活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都被污名化了,成为需要改造“启蒙”的对象。
并且,我国的法科学生培养,从本科开始就进入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氛围;而毕业后,很多法官的生活基本进入了中产阶层,他们与社区生活、尤其底层社区生活世界的联系被一定程度上斩断。相互之间沟通只表现为法官至上而下的处理案件、贯彻宣扬理念,以及某些程度上救济式的人文关怀,而不再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那种相对平等的沟通与交流。这种情况下,专业的司法人员与生活世界的底层群众的矛盾,某种意义上很难不爆发。
王法官是一个专业的好法官,她受到标准的法学专业化培养并且兢兢业业工作;然而,当她的专业知识储备与伦理认知与底层生活实践发生碰撞时,某些悲剧,或许就有出现的可能。
西语世界里,其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非常强调法官尊重社区伦理;然而,在“启蒙”话语下,我国专业化的法律系统,却一定程度上把普通民众视为了需要启蒙、教育甚至规训的对象。而一定程度上忘了,法律系统,本来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今天,在清华大学等高端学府的时不时语出惊人的坐而论道的某些教授,他们估计从来没想过自己的言行要对普通民众负责,而只是想着推广自己的价值偏好。这种情况,大约只会加剧法律系统与群众的不协调甚至矛盾。愿王法官的悲剧能让他们有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