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营人要获得运行合格证,首先要通过局方针对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运行合格审定。CCAR-121S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CCAR-121部对航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管理政策和标准做了全面要求,整体框架图如下:
关于飞机持续适航管理体系的要求主要在CCAR-121部的J章,K章和L章,其中L章详细阐述了航空运营人飞机维修的相关要求。L章共计12条,概括性描述航空运营人应建立飞机维修系统并接受局方的监管,明确航空运营人的适航性主体责任。同时对维修系统设置、飞机维修工程管理、人员资质要求、飞机维修方案、最低设备清单、可靠性方案、培训大纲等编写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飞机修理和改装、飞机适航性检查、飞机放行以及维修记录也明确了管理要求。每条要求都有对应的AC提供操作指南。
航空运营人飞机维修体系紧紧围绕CCAR-121L章的要求,编制对应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维修方案》、《飞机维修可靠性方案》、《维修人员培训大纲》、《最低设备清单》、《除防冰大纲》等并获得局方批准,同时建立对应的工作程序手册,细化工作流程和规范、逐项落实适航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