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飞机维修方案-载重平衡要求

文摘   2024-08-31 22:44   云南  

一、规章要求

CCAR-121部第121.367条(d)(2)规定,飞机维修方案至少包含载重平衡信息,AC-121&135-53R177.12)款,维修方案内容要求中,同时规定了至少包含载重平衡控制,包括空重及重心的控制、称重计划等,见下图。

AC-121&135-53R1关于载重平衡控制的要求

AC-121-68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为航空营运人如何控制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本AC不包括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的客运和货运的重量和重心控制的装载计划)。


二、基本概念

航空器空重:指航空器的结构、动力装置、设施、系统和一些作为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一个整体所必须的设备的重量,以及航空运营人认为该航空器所配标准项目的重量。

标准项目:指该型号航空器所配备设备和加载的液体,这些设备 和液体不是某一特定构型飞机的作为一个整体所必须的一部分,但 对于同型号的航空器是相同的,主要涉及以下几项,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

(1) 不可用燃油和其它不可用液体;

(2) 发动机滑油;

(3) 厕所用液体和化学用品;

(4) 灭火器、信号弹、紧急氧气设备;

(5) 厨房、酒吧、小卖部内的结构;

(6) 附加的电子设备。

重心(Centre of gravityCG)。重力是地球对物体的吸引力,航 空器的各部件(机身、机翼、尾翼、发动机等)、燃油、货物、乘客 等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航空器各部分重力的合力,叫做航空器的 重力,用G表示。重力的着力点,叫做航空器的重心。

平均空气动力弦(Mean aerodynamic chord, MAC)。平均空气动力弦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商制定的,通过到基准点的距离定义其前缘和后缘。然后,重心位置各种限制在该弦上的位置以百分比表示。平均空气动力弦的位置和尺寸可以在航空器说明书、型号合格证数 据单、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航空器重量与平衡手册中查到。

最大着陆重量(MLW)是受结构强度限制和适航要求,在着陆时所能承受的着陆冲击载荷所允许的最大重量。


三、载重平衡控制要求(以下要求来源于AC-121-68

1、航空器初始空重和重心位置的建立

(1)每架航空器(包括新出厂的和使用过的)在投入营运之前,必须确定该航空器的空重和重心位置;

(2)针对新出厂的航空器,通常在生产厂已被称重,航空运营人可以不重新秤重就投入运营,但需要将航空器改装造成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改变进行记录,并且确保航空器重量的累积变化量不超过最大着陆重量的+/-0.5%或航空器重心位置累积变化量不超过平均空气动力弦的0.5%的范围。

交付文件中WBM 2册为出厂称重报告

(3) 针对购买或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一般要求在交付前完成飞机称重。

2、航空器秤重方式和秤重间隔的要求

(1) 单机秤重方式,即航空运营人对机队中的每架航空器 定期进行秤重。

a) 采取单机秤重,每架航空器的称重间隔最长为 36个日历月。

b) 采取单机秤重方案,航空运营人可以将某一具体构型的航空器秤重间隔延长至48个日历月,并获得局方批准,但需要满足:通过航空器以往定期秤重的实际记录值证明,运营期间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累计变化记录能够准确的反映出该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保持在限定的范围内;同时以上证明至少需要两架航空器进行验证。

(2) 机队秤重方式,即航空运营人可以选择机队中的一定 数量的飞机进行秤重,并将结果作为机队剩余航空器的值。机队秤重要满足下列条件:

(a) 该机队必须是同一型别的飞机

(b) 在每个秤重周期(36个日历月)中,机队中需要秤重的最少的飞机数量为:

机队航空器架数

最少需要称重的航空器架数

1-3

全部

4-9

3[机队架数减3]×50

9 架以上

6 [机队架数减9]×10

c) 在选择被秤重飞机时,首选距离上次秤重时间间隔最 长的飞机;

d) 航空运营人应该制定时间段,在此时间段之内需要对 机队中所有的航空器的完成秤重。基于航空运营人机队的 通常服务年限,要求这个时间段最长不超过18年。该时间段的制定,并不是要求航空运营人从商业因素考虑,该机队全部退役年限前完成机队每架航空器的秤重。

3、航空器的改装对重量和重心的影响

(1) 航空器的改装是影响航空器重量和重心变化的重要因 素之一,航空器运营人需要及时记录由于改装造成的对航空器 重量和重心位置变化量。航空器的重量变化量等于或超出下表 中的数值,必须进行记录:

需要记录重量变化的航空器

重量变化值

71 座以上的

+/-10 磅或更大

(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航空器重新秤重:

a)航空器的某些改装之后,例如,客舱内部整新、大量 的部件被拆下/安装等,造成很难准确计算航空器的重量和 重心位置,则需要重新秤重。

b)航空器重量的累计变化量超出最大着陆重量的+/-0.5%或航空器重心位的置累积变化量超处平均空气动力旋的 0.5%的范围,需要重新秤重。

四、航空公司飞机维修方案中的载重平衡要求

航空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飞机维修方案时,应根据CCAR-121部第121.367条,AC-121&135-53R1AC-121-68的要求,将机队飞机载重平衡控制基本要求、初始空重和重心位置的建立、称重方式和称重间隔的要求、修理改装对载重平衡的影响要求、重新称重的要求等关键信息纳入飞机维修方案,并获得局方批准,为更方便有效的执行相关要求,推荐建立相应维修方案项目,建立管控程序,对机队飞机载重平衡进行管控,确保飞机持续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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