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写道:【建国先父们当初创立了这样一个美国:她在政治之外保护出一片领域,在这片领域当中,男人女人们可以根据良心指引、根据通过启示而得出的理性判断,来敬拜救赎主上帝。
一部分人认为,林肯是共和国的救世主、世俗圣人,甚至是大救星:他是建国先父之子,被派到人间执行一项使命,为此他在1865年耶稣受难日被刺客射杀。然而,林肯在他的书信、演说、公开文件中却很少诉诸救世主的权威。搜索林肯的文集,可以发现他有三百多次祈求上帝(如果加上“全能者”或“造物主”等词,则要再多上数百次),但很少,哪怕是间接,提到耶稣。
在与史蒂芬·道格拉斯辩论时,林肯确实引用了马太福音第5章第48节——“你们的天父是完全的,你们也要完全”——但这只是作为一种比喻,用来论证即便《独立宣言》不能在天堂的这一边完全实现,但它也应该成为美国政治秩序的圣经,成为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标准。林肯坚定地说:“所以我说,我们应该尽可能地落实这一原则,即每个人都被造物主创造为平等的人。”在与道格拉斯的辩论中,另一句反复出现的耶稣名言是“一盘散沙之家,难以长存”,林肯之所以引用了福音书的这句话,是要强调,维持一半奴隶制一半自由制的共和政府是不可能的。】
林肯引用福音书中的“一盘散沙之家,难以长存”,强调一半奴隶制一半自由制的共和政府不可行。林肯不仅精准刻画了美国历史上的分裂现实,更深刻洞见了共和政体的道德基础。
共和政府植根于平等与自由的理念,正如《独立宣言》所宣布的“每个人都被造物主创造为平等的人”。然而,奴隶制的存在,无疑与这一理念背道而驰。林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指出这种内在矛盾无法长期维系。他强调,不仅需要从道德层面与政治层面解决奴隶制问题,还必须统一国家的基本价值观。这种价值统一并非简单的妥协,而是建立在自然正义原则上的深刻变革。
国家的持久稳定离不开政体与核心价值观的一致性。任何表面上的平衡,如果在价值观上存在根本冲突,终将导致政体崩溃与社会剧变。林肯的洞察不仅适用于美国内战前的历史情境,也为今天反思国家制度与道德原则提供了启发。
戴尔继续写道:【为什么提到上帝如此之多,而提到耶稣却如此之少呢?1860年,林肯在哈特福德发表的演讲给出了一个线索,他说:奴隶制是不道德的,但这“不能通过启示获得明确证明,却能通过自然神学获得明确证明”。在公共生活中援引自然神学中的上帝,林肯完全符合美国主流政治传统,这种传统在立国文件中首先诉诸“自然法则和自然之上帝”的权威,然后肯定了“每个人都被造物主创造为平等的人”、“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正当要求已经被造物主灌注给了每一个人”这一不证自明的真理。】
林肯指出,奴隶制的不道德并非通过宗教启示而明确揭示,而是通过自然神学的理性论证得以证明。这一论述凸显了自然神学在政治与道德领域的重大作用——为多元社会中的公民提供一个超越宗教分歧的共同伦理基础。
林肯选择自然神学作为道德论证依据,体现了他重视公共生活中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在宗教多样性极高的国家,仅依赖特定宗教教义作为道德判断依据,难以形成广泛社会共识。而自然神学通过理性探索,揭示了人类社会中基本的正义与不义,从而超越了宗教启示的局限性,为反对奴隶制提供了普遍适用的道德理由。
构建公共生活的道德基础时,既要尊重个人的宗教信仰,也要承认理性在揭示普世价值中的关键作用。林肯的策略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自然神学的理念能够有效弥合宗教分歧,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基本人权提供坚实的道德框架。
戴尔继续写道:【林肯深知,长期以来,美国的公民宗教或政治宗教都以造物主上帝为中心,而造物主不是通过启示被人所知的,而是通过理性被人所知的。这是否意味着,正如马修·斯图尔特的新书《自然之神》的副标题所提示的那样,美利坚共和国的立国基础背离了基督教呢?包括斯图尔特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亚伯拉罕之上帝和自然之上帝是相互竞争、相互排斥的神灵,它们所赖以建立的人类命运叙事是相互竞争、相互排斥的。在斯图尔特的解释中,自然之上帝是属于哲学家的神灵,是一种与自然难以区分的泛神论存在。】
林肯认为,美国的公民宗教或政治宗教将“造物主上帝”置于核心,而这个造物主并非通过宗教启示被人所知,而是通过理性被人理解。正是这份独特思考,奠定了美国立国之初的思想基础,也为现代社会的政治与宗教关系提供了启发。
以理性为基础的造物主观念,既尊重了宗教信仰的重要性,又避免了宗教教义在公共事务中的强制作用。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理性化的上帝”发挥了凝聚作用,使不同宗教信仰背景的公民能够共同认同平等与自由等基本原则。这也是为什么《独立宣言》中“自然之上帝”和“造物主”的表述,能够在多元宗教背景下被广泛接受。
美国建国先父的这份独特思考,足以引发人们反思理性与信仰的关系。在强调个人信仰自由的同时,以理性为纽带,将基本道德原则与人类尊严归于一种超越性的存在。这么做避免了宗教冲突,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共识提供了保障。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时,现代社会可以从美国立国的经验中汲取智慧。理性与信仰被赋予了各自的位置,既保留了宗教传统的文化意义,又维护了公共领域的开放与多元。实现这份平衡,不仅关乎社会团结,也关乎文明延续。
戴尔继续写道:【由于所谓的美国在立国时神化了自然,因而那些相信“人之位格的上帝站在创造之外自称‘我是’——自称为存在的基础”的人们,就非得与美国立国分道扬镳吗?答案或许是肯定的,但前提是斯图尔特是对的,然而斯图尔特是错的。要理解为什么,就要找准能够帮助理解的角度:建国先父当中的许多人是在改革宗神学传统下接受教育的。】
美国建国先父中的许多人深受改革宗神学传统的熏陶,这为理解美国立国思想提供了背景。改革宗神学,尤其是加尔文的双重认知上帝理论,深刻影响了当时的宗教信仰体系,成为了美国立国思想的重大组成部分。
透过双重认知理论,加尔文强调,人类可以通过自然法则认识“造物主上帝”,同时需要通过宗教启示认识“救赎主上帝”。这一理论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应用尤为显著,因为它把世俗事务领域与宗教事务领域区分开来,为多样化的政治与社会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这种思想通过《独立宣言》等立国文件反映出来,将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正义视为政治制度的指导原则。
美国的立国理念并非单纯地反映启蒙思想,亦非单纯地反映基督教传统,而是融合创新了启蒙思想与基督教传统。立国理念中,改革宗神学形成的“自然法则”观念,启蒙时期强调的理性与普世道德,这两者形成了良好互补,这就为多元化的社会奠定了伦理与法律基础。立国理念来自多个源头,这解释了为什么美国能够在尊重个人自由和宗教多样性的同时,维护基本的道德与政治秩序。
宗教教育在塑造国家命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今全球化与多元化背景下,如何平衡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关键议题。美国的立国经验表明,深厚的宗教传统并非社会割裂的根源,而是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为构建公共领域的团结提供支持。
戴尔继续写道:【正如斯蒂芬·格拉比尔在其重要著作《重新发现改革宗神学伦理中的自然法则》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第一代和第二代改革者“发展出了日益复杂全面的自然法则表述,他们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司各特和其他许多人一起,将这份自然法则表述置于伟大道德传统的更广阔背景当中”。改革宗自然法则教义的核心是双重认知上帝,即对上帝进行双重认识,加尔文在《基督教原理》前几卷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讨论,并由后来的神学家进一步阐述。加尔文教导说,所有人类都认识造物主上帝,但所有人类只有通过启示方能认识救赎主上帝。】
加尔文之所以能给出这份教导,源于他深刻分析了人类认知能力,源于他开创性地划分了神学领域与人类生活领域。教导的核心在于,将认识上帝分为了两种不同的层次。
一是,通过自然认知造物主上帝。加尔文认为,人类从一出生,就具有对上帝的模糊认知。这种认知来自于自然界的启示——通过观察上帝所创造的世界,人类可以认识到“造物主上帝”的存在。这种自然的认知,与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因”,与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神学”观点,是相呼应的。加尔文主张,这种认识是普遍的,是不分地域、不分文化的,是上帝通过创造物赋予全人类的一种“普遍恩典”。
这就使得所有人类都能够在道德与理性层面理解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正如加尔文所说的“自然法则与上帝铭刻于人心的良知”。这种认知为公共领域(如法律和政治)提供了基础,即便人们的宗教信仰并不相同,但人们仍然能够在自然正义的框架下建立共同体。
二是,通过特殊启示认识救赎主上帝。加尔文认为,人类想要认识“救赎主上帝”,是不能通过自然理性获得的。这需要特殊的启示,这份启示的最重要来源就是《圣经》,以及基督教福音。加尔文指出,人类因原罪的堕落,导致理性和道德能力的损坏,因此仅凭自然理性无法触及上帝完整的救赎计划。
人类认知救赎主上帝,这关系到永恒的救恩,而非仅仅关系到世俗领域的生活秩序。人类要获得这份认识,需要通过信仰,需要通过悔改,需要通过接受耶稣基督的救赎工作。因此,这一层次的认知是个人的,是灵性的,超越了公共领域的讨论范畴。
加尔文为什么要这样教导呢?加尔文之所以要这样教导,在于要明确区分公共事务(如法律与政治)和宗教事务(如信仰与救恩)。他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然法则理解公平与正义,同时他认为,救赎主的启示则属于个人信仰领域。这种划分就为多元化社会的政治秩序奠定了理论基础,避免了因宗教教义不同而引发的冲突。
加尔文的时代,宗教改革与启蒙思想正在交汇。天主教会的传统教义强调神秘的宗教启示,启蒙理性主义强调人类理性的能力,加尔文的理论则尝试平衡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他既承认理性在世俗事务中的作用,又捍卫了福音启示的独特性与必要性。
加尔文强调,原罪损害了人类的理性与道德能力,因此他不认为人类能够通过理性自我拯救。这种观点与他整体的预定论神学一致,即只有上帝的恩典才能使堕落的人类认识到救赎的真实意义。
加尔文的双重认知理论为理解美国立国思想提供了基础背景,也为现代社会中宗教与公共事务的关系提供了宝贵借鉴。既承认自然法则的普遍性,也承认特殊启示的必要性,加尔文的理论帮助建立了既尊重多元信仰又维护共同道德基础的社会秩序。
戴尔继续写道:【根据加尔文的说法,我们对造物主上帝的认识足以应对“世俗事务”,包括“政策事务与经济事务,所有机械艺术与文科研究”,这个说法是至关重要的。关于政治,加尔文坚持认为,基于审慎判断的宪法形式可以存在合法的多样性,这些判断会根据情况而变化,“只要它们都以公平为目标。”公平或正义——“因为它是自然而然的”——“只不过是‘自然法则与上帝铭刻于人心之良知’的见证”,所以这种自然而然的公平应该是“所有法律的目标、原则、界限”。】
加尔文认为,公平或正义是“自然而然”的原则,根植于自然法则与人类良知。他将这种公平视为所有法律的核心目的、指导原则、最终界限。加尔文神学与法律理论之间联系紧密,深刻指导着后世的法治思想。
加尔文指出,人类对公平或正义的认知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的、天然存在的。这种公平来自于“自然法则”,即上帝通过创造世界所赋予的一套普遍的道德规范。加尔文进一步强调,人类的“良知”是上帝在每个人心中刻下的印记,能够帮助人辨别是非善恶。
例如,《罗马书》第2章的第14节到15节提到:“原来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加尔文认为,这段经文佐证了,自然法则与人类良知作为公平的根基是具有普遍性的。
公平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制定与执行法律,确保社会中的公义得以彰显。加尔文主张,无论是宗教法还是世俗法,其终极目标都应追求符合上帝旨意的公平。
公平不仅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运作的核心原则。加尔文认为,法律必须以自然法则为基础,以人类良知为指导。如果法律违背自然法或违背良知,它就丧失了合法性。这样的法律不仅无助于实现公义,反而会制造不公。
加尔文强调,法律的权威和范围应受到公平原则的约束。任何超越公平界限的法律,无论其动机或背景如何,都不能被视为正当。换言之,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其是否符合“自然而然”的公平。
加尔文为什么要这样教导呢?加尔文生活的时代,法律的制定往往受到权力与利益的影响。他希望通过“自然法则与人类良知”的公平观念,为法律提供一个高于人类意志的道德基础,从而避免法律被滥用。
加尔文认识到,不同文化与宗教背景的人对特定法律的内容有分歧,但公平作为一种自然法则的体现,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共同基础。这种普遍性为多元社会中的法律秩序提供了可能。
在宗教改革时期,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冲突十分显著。加尔文通过这种公平观念,将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连接起来,为两者的和谐共存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份公平观念深刻影响了美国的立国思想与法治理念。例如,《独立宣言》中宣布“每个人都被造物主创造为平等的人”、“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正当要求已经被造物主灌注给了每一个人”,这是对自然法则与人类良知的认可。《美国宪法》中的许多条款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即法律的核心应当是维护自然而然的正义与公平。
加尔文的观点还为美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参考框架,强调法律不是单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或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而是法律必须服务于正义。
戴尔继续写道:【因此,看到在建国先父们当中,虔诚的基督徒们加入了倾向于持怀疑态度与非正统观点的同仁们的行列,建立尽可能接近自然正义的政治统治,也就不足为奇了。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那里继承下来的基本自然法则框架,为基督教神学提供了神学依据,从而向建立于《独立宣言》中不证自明真理之上的政治制度宣誓效忠。该制度以自然法则与自然之神的法则为指导,将自然正义作为所有法律的目标、原则、界限,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该制度在政治之外保护出一片领域,在这片领域当中,男人女人们可以根据良心指引、根据通过启示而得出的理性判断,来敬拜救赎主上帝。】
这段内容再次强调的是,一个合理的制度应该以自然与自然上帝之法则为指导,其核心目标是维护自然而然的正义,与此同时,在政治之外为信仰也提供一片自由的领域。这一思想融合了自然法理论与宗教自由观念,为理解现代民主制度中的宗教与政治关系提供了深刻见解。
所有人类都能够通过观察自然界和自身良知,去理解基于理性与良知的普遍原则。例如,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尊重他人生命与财产原则等,就是自然法的体现。
自然上帝之法则,指上帝通过自然界显现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来源与支撑。这一观点承认上帝作为创造者,其意志并非需要特定宗教启示方能被人类理解,而是可以通过自然法则被人类所感知。
自然正义作为所有法律的目标、原则与界限。目标,指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然正义,确保社会秩序与道德的和谐。原则,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自然法则,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界限,指法律的范围不能侵占自然正义规定的边界。例如,法律不得干涉个人的基本良知或剥夺个人自然而然的正当要求。
在政治之外划定信仰自由的领域,指这种安排不仅体现了对个人良知的尊重,还为宗教多样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例如,《美国宪法》之第一修正案中的“不得立法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正与这一思想相呼应。
制度通过承认自然法的权威,在政治领域之外划定一片神圣的自由空间,让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良心选择如何敬拜上帝,这就保护了信仰自由。
这片自由空间不仅允许自然宗教(通过理性认识造物主),还允许通过特殊启示(如圣经)认识救赎主上帝,这是通过启示而得的理性判断。
加尔文主张,上帝赋予人类理性与良知,使人类能够认识自然法则。在没有圣经启示的地方,自然法则能够引导人们行善避恶。然而,这种认识并不完整,只能通过启示进一步明确救赎的途径。
在加尔文的教义中,虽然所有人都能通过自然法则认识造物主,但只有通过上帝的特殊启示才能认识救赎主(耶稣基督)。因此,宗教信仰必须基于个人的内在认知和对启示的理解,而不应由外在的法律或权力强制。
加尔文生活的时代,宗教与政治往往深度交织,甚至彼此压制。加尔文的思想为信仰自由提供了理论依据,即世俗权力不应干预个人的宗教选择。这一点在后来的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中得到发展,最终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柱。
美国建国先父们深受加尔文等宗教改革家思想的影响,认识到信仰自由是自然而然的正当要求的一部分,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因此,宗教自由成为《美国宪法》之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这一思想也影响了美国对政府权力的界定,即政府不得干预个人良知与宗教信仰,政府的职能仅限于维护公共秩序与自然而然的正义。这一原则确保了多元化的社会能够和平共存。
美国制度中的政教分离原则正体现了这一思想,即通过自然法则保护信仰自由,为宗教信仰划定一个独立于政治的领域。
戴尔总结道:【美利坚共和国的立国也许并非完全是基于基督教的,但从基督教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立国却是毫无问题的。只要基督徒们能够真诚地加入美利坚共和国这一政治项目,遵循林肯在他最后一次感恩节宣言——发表于他死之前几个月的圣周六——当中的告诫,并与基督徒们的同胞公民们一起向“仁慈的宇宙创造者与统治者之全能上帝”表达感恩,这就足够了。】
戴尔的这篇文章翻译分享在社群里面之后,一位好友答复道:“通读了贾斯汀·戴尔的文章与译文。在一个属世国家里,基督徒能够融入进来,热情共同运行和治理这个国家,并且得到充分的保障,能够以他们的方式去崇敬上帝;最重要的,无论哪个信仰派别,大家都认同——人人因受造而平等,人的正当要求源于创世主,是创世主无差别地灌注给我们每一个人的——只要有这个最大共识,也是根本原则,我因此就愿意接纳作者的观点,不持异议。”
笔者深感同意。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