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为台媒《中国时报》于2013年11月30日举办之“《开罗宣言》:近代中国复兴起点”座谈会发言稿,作者石佳音为《远望》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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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本文原是作者于十年前(2013年11月30日)《开罗宣言》70周年之际出席《中国时报》举办之“《开罗宣言》:近代中国复兴起点”座谈会的发言稿,后来被该报编辑删修后,以〈台湾地位未定?石佳音:开罗宣言是条约〉刊于同年12月1日的《中国时报》。文中原有以下一段文字:“以注重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著称的纯粹法学派大师汉斯.凯尔森指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是一个必要的‘基础规范’,就是‘约定必须遵守’。没有这一条,不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无法成立。”却被该报编辑自作聪明地删改为“根据自然法学派,条约基础在于‘条约必须遵守’”。
今年正逢《开罗宣言》80周年,眼见岛内台独还在狡辩“《开罗宣言》只是一个新闻公报,不是条约”,美、日也在继续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而干涉两岸统一,并对琉球进行双重殖民,因此特将此文原稿全文稍作增修,重新发表,以正视听。
八十年前的《开罗宣言》,是大陆时期国民政府外交上的最大成就,但也正是其外交地位的转折点。从此国府盛况不再,日益受到战时同盟国(美英苏)的冷遇、轻蔑,甚至出卖。连带受损的,是整个中国的国家利益。
如今回看这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当中国内部陷入分裂、内战,国际上就必受外人利用、打压。
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延续其支持中国成为战后四强之一的政策,还同意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归还中国,甚至倾向于让中国收回琉球、香港,并在战后参与占领日本。在他的原始构想中,战后的东亚秩序是以中美合作为轴心的,如此则既可压制日本,又可防堵苏联。然而,这样的中国,起码必须是统一的、能团结抗日的,然后才能对美国的长期战略发挥功能。因此,罗斯福在开罗时曾建议蒋介石在抗战期间即邀请中共组织统一而更民主的政府。直到罗斯福过世、日本投降后,杜鲁门派马歇尔来华调停国共之争时,仍然对中国的和平统一抱以希望。然而,蒋介石在取得外交胜利后得意忘形,更不愿与中共和解。抗战期间的国共摩擦在战后扩大成为大规模的内战,最后演变成台海两岸的长期分裂对峙,以迄于今。
与中国内部的分裂相呼应,美国也逐渐改变其在开罗对中国的承诺。首先,美国从1944年起对苏联对日参战的寄望日殷,最后导致在雅尔达会议上牺牲中国以利诱苏联对日宣战。其次,在日本投降后,美国调停国共内战失败,眼见中国和平统一无望,遂转而扶植日本以防堵苏联。于是战败的日本备受优遇,战胜的中国饱受排挤。到了朝鲜战争爆发后,连已归还中国将近五年的台湾澎湖的法律地位都成为“未定”。从此,美国正式介入两岸分裂,充分利用两岸间的矛盾为其冷战战略服务。
于是,《开罗宣言》中台澎归还中国的规定被漠视,《旧金山对日和约》不邀请中国参与,美国还径自把琉球连同属于中国的钓鱼台列屿一起“还”给了日本,如今在钓岛争议中继续站在日本一方。
至于台湾,由于超过一世纪与大陆分离且对立,在国民党的失志和台独的炒作下,国家认同早已错乱。一直到今天,在台湾仍有《开罗宣言》不是有效国际条约的主张。即使同意《开罗宣言》是条约的国民党,也常纠缠于该宣言规定“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而非“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此作为抗拒与大陆共议统一的“法理依据”。但是,按照此一分裂中国的“逻辑”,那国民党还应该向大陆讨还东北地区的管辖权才对。前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司徒文(William A. Stanton)就曾在十年前(2013年12月1日)公开扬言:《开罗宣言》是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因此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开罗宣言》来主张对台湾主权的正当性“不成立”。按照这种鬼扯,那么日本既然是在1895年经由“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和李经方签字的《马关条约》而夺取台澎,为何《开罗宣言》却可以把台澎还给没有在《马关条约》上签字的“中华民国”?
实际上,“大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同一个“中国”先后三个中央政府的不同“国号”,类此改朝换代完全不改变国家的同一性。《马关条约》的条文中和孙文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都以“中国”自称我国。1971年大陆取代台湾在联合国中代表全中国,而《联合国宪章》中两处提及“中华民国”也不必修改。可见:“中国”始终只有一个,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台湾在日本战败后就已经归还中国,当然是今日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其实,我们不必咬文嚼字地去探讨“宣言”是否可以是“条约”,也不必拘泥于这个宣言有无经过中美英三国元首(或首相)亲笔签字。以注重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著称的纯粹法学派大师汉斯.凯尔森指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是一个必要的“基础规范”,就是“约定必须遵守”。没有这一条,不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无法成立。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并且,该《公约》第3条:公约不影响非书面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条约(如同国内法上的民事契约)从来不是以一定形式或名称为要件。连口头协定也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所谓名称、签字,只是利于举证而已。我们只要确认一点:1943年11月间在开罗会议上中美英三国元首(或首相)确实曾经达成如《开罗宣言》所记载的明确“约定”,那么该“宣言”当然就是有效的条约——而这一切,早就可以透过公诸于世的开罗会议纪录加以证实。此所以日本在宣布投降时可以如此确信:只要接受了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的《波茨坦公告》,中美英等同盟国就会停止对日本继续反攻。因此,后来出现的“台澎法律地位未定论”,以及美国片面决定将琉球交给日本,当然是违反战时条约(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
但是,即使凯尔森也同意:法律是方法,政治是目的,因此法律的实效还是要服从于政治的。今日台湾的许多法律争议,不论是《开罗宣言》的性质、台澎金马的法律地位,还是中华民国的“固有疆域”和宪法体制,全都受到一个更根本的政治议题主导:统vs.独。而这个根本的政治争议本质上是一个道德的选择,是很难单靠着争论法理就能解决的。
如今,东风逐渐压倒西风,中国复兴既已在望,那么实现《开罗宣言》的国际“约定”、完成中国国家统一,当亦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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