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机关多次延长办案期限是否程序违法?——顾亿人公司违法广告案
黄璞琳整理
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京海市监工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顾亿人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8行初504号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顾亿人公司的诉讼请求。顾亿人公司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被告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本案处罚先后经过6次延长办案期限,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被上诉人频繁延期且最后一次性延期九个月的行为,不符合合理行政及高效便民的基本行政执法原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行终191号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就顾亿人公司前述有关被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认为:
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延期、听证、送达等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听证及延期审理程序未向其合法告知,构成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举行听证程序前,已经依法向上诉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保障了其陈述申辩权。关于多次延期未向其告知的问题,由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及有关规定并未对市场监管机关作出延期决定的次数及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基于调查审理需要,被上诉人经多次延期审理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不构成程序违法。至于未向上诉人告知延期决定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规定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故被上诉人的做法尚不构成程序违法。但基于充分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需要,被上诉人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须对此加以重视,有必要在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对人。本院在此予以特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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