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只能到龄退休或弹性提前退休
黄璞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在2024年底最后一天发文、2025年元旦公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有两个条款直接点出公职人员(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分别是:
其一,是《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就“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即,四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即,2030年1月1日前缴费满15年,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缴费满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二是年满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普通女职工满50周岁、管理岗女职工满55周岁、男职工满60周岁。三是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如,1968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其新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1周岁,即其到龄退休月份是2029年9月,他在2028年9月满60周岁后,只要已经缴费满15年,就可申请在2028年9月至2029年9月之间提前退休。四是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即,“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申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迟退休。也就是说,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其二,是《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该条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范围更大,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