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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推送的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应按广告进行监管
黄璞琳
社交平台上的消费测评视频、消费测评信息,被很多消费者当成“避坑指南”。但是,已经有相当多的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在推荐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时,是以相关商家付费为条件,甚至已经是直接带货了。有消费者从测评博主那购买其推荐商品,或者听从测评博主推荐进行消费,发现上当受骗。
以带货为目的,或者以收取相关商家费用为条件而推送测评视频、测评信息的测评博主,实际上就是广告发布者甚至是广告代言人,其有偿推送(以带货为目的推送)的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目前出现的乱象,说明相关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部门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并非消费测评等信息构成商业广告的要件,而只是消费测评类广告发布者承担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义务的要件。互联网测评视频、测评信息虽未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但其发布者与商品服务供应者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形成推销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合意的(如有偿推送、以带货为目的推送测评信息),同样构成商业广告,同样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同样应当让消费者知道其是具有广告属性的测评信息从而对其中立性保持应有的警惕。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以带货为目的,或者以收取相关商家费用为条件,网络推送的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并未如实标明其为广告或者与其他方式向消费者表明其为广告。甚至不少中介机构以其为“软广告”更让消费者接受为卖点。对于以带货为目的,或者以收取相关商家费用为条件,网络推送的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
相关互联网平台、MCN机构或者广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以带货为目的,或者以收取相关商家费用为条件而推送的互联网测评视频、测评信息,具有广告可识别性。以带货为目的,或者以收取相关商家费用为条件,而网络推送测评视频、测评信息的博主,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再具有中立性,其消费评价的公允性也应受更多考验,更有必要清楚告诉公众自己是推送广告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