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名车模型,会商标侵权吗?

学术   2025-01-04 07: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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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名车模型,会商标侵权吗?

黄璞琳

看欧盟的一个同类案例吧:Adam Opel(欧宝)公司诉玩具厂商Autec公司商标侵权案。——相关案情介绍,见孔祥俊著《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第305-306页,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Autec公司制造销售的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按实物欧宝汽车相应比例微缩),在标注Autec公司的Cartronic® 商标和AUTEC®商标(每部汽车模型玩具随带的使用说明书的首页以及遥控器前端,均清晰标注Cartronic® 商标;使用说明书以及遥控器前端,均清晰标注AUTEC®商标),同时还未经欧宝公司许可在汽车模型玩具的散热器护栅上标有Opel闪电图形标识。

欧宝公司指控Autec公司制造并在德国销售的前述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侵犯欧宝公司1990年4月在德国分别在汽车和玩具上注册的Opel闪电图形商标权。欧宝公司认为,Autec公司制造销售的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上标注Opel闪电图形标识,是在玩具商品上使用欧宝公司注册的Opel闪电图形商标,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玩具是经欧宝公司许可而制造销售的。Autec公司则辩称,一百余年来,消费者已经习惯于玩具行业为忠实地仿真复制而附加原品商标的事实;其在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的散热器护栅上标有Opel闪电图形标识,是按行业做法复制所微缩仿真的欧宝汽车,并不是将Opel闪电图形标识作为其玩具的商标使用。

德国法院认为,德国玩具业的一般消费者对按真品制造微缩模型习以为常,极为看重模型玩具忠实于真品,被告在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上使用Opel闪电图形,不是用作指示玩具来源的商标(玩具模型车上标注的Opel闪电图形,仍然指示的是汽车真品的制造商欧宝公司)。

欧盟法院也认为,由于在德国在常规的告知和合理的谨慎注意的情况下,玩具行业的一般消费者对于根据真品制造微缩模型习以为常,甚至对忠实真品极为看重,因此,被告为逼真复制而在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上使用Opel闪电图形,消费者会理解为一种微缩复制Opel汽车的表示,不影响欧宝公司在玩具上注册的Opel闪电图形商标的基本功能,不是将Opel闪电图形作为汽车模型玩具的商标使用;被告是在微缩汽车模型玩具上,而非在汽车上使用Opel闪电图形,谈不上使用欧宝的Opel闪电图形汽车商标;在逼真仿制汽车商标标识是汽车模型玩具不可或缺的特征的情况下,被告在微缩汽车模型玩具上使用Opel闪电图形,不会损害欧宝的闪电图形汽车商标的显著性或商誉。

受案的德国地方法院及其请求预裁的欧盟法院,均未将“汽车”与“微缩汽车模型玩具”列为类似商品。欧盟法院在认定被告未生产汽车,谈不上使用原告的欧宝图形汽车商标后,分析了能否按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条款,对原告汽车商标进行保护的问题。据此可知,欧盟法院未将“汽车”与“微缩汽车模型玩具”列为类似商品。

德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其制造销售的微缩欧宝汽车模型玩具上有关涉案Opel闪电图形使用,并非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使用,不会导致玩具来源混淆,也未损害欧宝驰名的汽车商标的商誉,未侵犯欧宝的玩具商标和汽车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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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案例,对我国同类案例也可作参考借鉴。如果案涉模型汽车也是以逼真微缩仿制为特点,相关消费者都知道是微缩仿真汽车模型,且模型制造者在汽车模型本身或说明书上清晰地标注自己的商标等商业标识来标明模型生产来源的,那么,在该微缩仿真汽车模型微缩标注的真品汽车商标,也应当认定为是微缩仿真汽车模型常见做法,不是将相关图标作商标使用。即,前述情形下的微缩仿真汽车模型制造销售行为,即使未获得相关汽车商标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我国曾有地方执法机关将类似的制造销售仿真手机模型行为,认定为侵犯相关手机厂商在手机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个人认为,其侵权认定是错误的。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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