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先用后付”模式中的强制捐款套路咋办?

学术   2024-12-19 07:01   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七)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遭遇“先用后付”模式中的强制捐款套路咋办?

黄璞琳

买家永远没有卖家精,商家陷阱无处不在。消费者务必时刻擦亮慧眼,识别商家“套路”与陷阱。尤其是,与商家签合同签协议时,务必仔细研读合同协议条款,不要轻率签字。

2024年12月《财经调查》曝光的“先享后付”、“先用后付”消费陷阱与“套路”,要害之处就在于将授权支付平台强制扣款、提前终止合同需履行繁琐手续甚至支付高额违约金等条款,混在繁杂的合同条款之中,有意不让消费者注意到强制扣款等条款,更不会向消费者提示存在强制扣款等条款;一旦消费者不想继续消费,则很难解除合同,甚至没有消费也得继续按期支付最低消费款项等。更过分的是,有些商家工作人员以代消费者操作为名义,快速地在APP等电子签单程序中代为确认相关条款,但又故意让消费者本人最终点击或者签名确认合同并固定影像等证据,让消费者难以辩驳自己不知道合同中隐藏的强制扣款等条款。

消费者遭遇类似情形的,维权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商家未特别提示强制扣款等重要条款,或者如何证明消费者最后点击或者签名确认合同之前的签单操作是商家工作人员代办。

对于商家是否履行特别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由商家来举证证明;若商家不能证明自己对强制扣款等重要格式条款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相关条款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外:(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3)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如,使用格式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强制扣款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或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对于商家“先享后付”、“先用后付”中设置消费陷阱与“套路”的问题,除了消费者在签单时擦亮慧眼,以及在受骗签单后以商家未履行特别提示义务为由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或者不成立外,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也要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查处相关商家的不法行为。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