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法律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行为?

学术   2024-12-06 07: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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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法律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行为?

黄璞琳

202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该《通知》一方面提出,“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那么,这里所说的“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是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商品的,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确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改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之行为,并未直接设定行政处罚而是在第三十七条作了转致适用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以假充真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等质量标识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即,不合格产品是指:(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2)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显然,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过度包装商品仅仅是产品包装过度,并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不影响该产品本身的使用性能,产品本身质量并不存在不符合其明示质量状况的问题,因此,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以假充真产品、明令淘汰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更不能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同样地,过度包装商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并未设定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难道尚未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设定行政处罚吗?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修订。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来看,对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作罚款处罚。个人认为,从该第一百零五条的法条表述及其递进逻辑来看,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是指当事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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