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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菜界的海底捞”为何构成商标侵权?
知名品牌或者是驰名商标,一般都自带流量,往往出场便是相关公众关注热点。那么,餐饮服务者宣称“炒菜界的海底捞”,酒杯上突出标注“我不是茅台”字样,大米网售页面及搜索结果显示栏标“非五常大米”字样,诸如此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比较式”使用、“区别式”使用,是合理的指示性使用、叙述性(描述性)使用,还是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或者不当的攀附性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上半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没有采纳被告有关自己宣称“炒菜界的海底捞”并非攀附原告、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等抗辩理由,而是认定被告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门店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自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的第983760号及第19179791号“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接受并执行了该案一审判决。
东城区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为:
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原告在餐饮服务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全额支持原告海底捞公司有关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的请求,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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