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跨省闪婚”新娘及婚介,可能涉嫌诈骗

学术   2024-12-09 07: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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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跨省闪婚”新娘及婚介,可能涉嫌诈骗

黄璞琳

以获取高额彩礼提成而牟利为目的的所谓“婚介”,以及以获取高额彩礼为目的的“跨省闪婚”新娘,之所以能一再得逞,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应该有以下方面:

其一,我国不少农村甚至小城镇,有大量的大龄未婚男青年。他们及其父母存在着迫切地为其寻找结婚对象的需求与愿望,愿意集合家庭财产甚至不惜借贷筹款向女方支付高额彩礼、向所谓“婚介”支付费用,来换取婚姻缔结。

其二,我国不少农村甚至城镇,仍然存在着较为泛滥的高额“彩礼”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高额彩礼,成为一些地方理所当然的现象。

其三,我国现行立法对彩礼合理范围,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之间的界限,还是不够清晰明确;在司法实践上,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予以认可。如此一来,给以获取高额彩礼为目的的“跨省闪婚”新娘留了操弄空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二条也明确要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何谓买卖婚姻,如何界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相关规定并不是那么明确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还是较为原则。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就只是明确三种情形下支持彩礼给付方的返还请求: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五条则进一步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据前述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除非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否则,法院一般是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不支持返还。而不少地方泛滥且习以为常的高额彩礼风气,给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带来压力和困难。这样一来,就给以获取高额彩礼为目的的“跨省闪婚”新娘及“婚介”留了巨大的操弄空间。

所以,个人认为,对于以获取高额彩礼提成而牟利为目的的所谓“婚介”,以及以获取高额彩礼为目的的“跨省闪婚”新娘,一方面,要通过移风易俗、宣传教化等方式手段,引导公众拒绝高价彩礼,降低各地民众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数额预期,统一思想认知;要强调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的模范表率作用,对给予、收受高价彩礼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予以纪律处理等。另一方面,在涉彩礼纠纷审判中,法院要通过个案审理,降低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数额认定,超出该数额的,即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这样,就能更好地打击“结婚三个月挣了三十多万,离了回来接着相亲”的跨省闪婚现象。另外,对于以获取高额彩礼提成而牟利为目的,而经常性甚至专业从事“跨省闪婚”的新娘及所谓婚介,可以考虑依法认定为诈骗行为。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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