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不遗余力地加大医保基金监督力度,超量开药、超范围用药、倒卖医保药品等乱象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而药品追溯码无疑是应对“回流药”这一顽疾的有力武器。
这背后的原因是2023年开展的门诊统筹政策,让药店有了和医院门诊统筹报销相似的待遇,同时也使得定点零售药店在“回流药”产业链中容易沦为药品二次销售回流的温床。在利益诱惑下,部分药店已然触碰红线,出现非医保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
为了杜绝以上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等多地医保发布提醒,市民通过扫码如发现倒卖假药、劣药、回流药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可投诉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可获得最低200元最高20万的奖励。
另外,若发现所购药品涉及医保局发布的相关情况,还可凭带追溯码的药盒与发票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样是买到假货,为什么有的是三倍赔偿,有的却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退一赔三”针对的是普通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特指出于“生活需要”的消费者;而“退一赔十”仅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假药和劣药才可以依法索赔,但医保回流药并没有法律依据的定义假药劣药。
那么,倒卖销售医保回流药涉嫌什么违法行为——倒卖销售医保回流药涉嫌非法经营罪。比如在“2014年有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就曾明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2022药品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新法律条款规定,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回流药”案件进行宣判,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2药品解释》删除了2014年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中“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无证照非法经营真药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与之相衔接的是《2022药品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旨在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斩断“回流药”的产业链。
说到底,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出现和应用,就是为了堵住漏洞,让骗保行为无处遁形。作为医保追溯码的主要阵地之一,截至10月28日,全国已归集药品耗材追溯码数据31.27亿条,涉及49.7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这意味着,超过99%的定点零售药店已经开展了追溯码采集工作。虽然,追溯码在全面推广的过程中可能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对国民健康以及医保基金监管都有重大意义,对行业也是正向促进作用,相信未来会成为智能医保监管的新方式和新抓手。
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点击进入中国药店视频号↓
投稿给“中国药店”公众号,可致信:
yaodian2019@163.com
稿费=200元+阅读量*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