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药店因销售过期药品被查被罚,观察涉案药店之所以存在药品超过有效期仍进行销售的情况,大多是因为药品质量管理不当。由此导致发生大额罚款实属不该,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对此重视起来,并提升自身药品管理的能力。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明,该店向投诉人销售过期药品“诺捷康乳酸菌素颗粒”;另查明,该店经营的三批“诺捷康乳酸菌素颗粒”账实不符。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成都某药房的拆零专柜上发现,“盐酸赛庚啶片”1瓶,处于开瓶使用状态,剩余23片,已过期;咳特灵胶囊1瓶,处于开瓶使用状态,剩余22粒,已过期。
该药店称,这两种药都进购了新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回来销售,由于疏于清理导致出现过期药品。执法人员查看店内的拆零药品登记本,未见上述两种药品的登记记录,其拆零药品登记信息不全,仅记录部分药品剩余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市场监管局给予该药房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苏市某大药房销售的由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氧氯普胺片,剩余3瓶,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42元,且该药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和处方签。
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在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药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警告;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甲氧氯普胺片3瓶(100片);
处10000元罚款。
销售过期药品,后果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过期药品被明确列为劣药。因此,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销售劣药的行为。
销售过期药品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将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按一万元计算。
刑事处罚:如果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科学管理药品避免过期
上述案例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在销售,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未按药品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反映出当事人对药品质量管理不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建立药品有效期数据库:药房应建立一个完善的药品有效期数据库,记录每种药物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随时跟踪和监控药品的状态。
制定提前预警机制:为了避免过期药物被使用或流入市场,药房需要制定一套提前预警机制。包括设立合理的时间节点,在药品到期日前的某个时间段内触发提醒,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合理使用或处理。例如,可以在距离到期日3个月或6个月之前发送提醒通知。
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包括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合理采购避免药品积压或缺货,采购时严格查验药品的效期。同时,并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定期检查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实施动态监控。
此外,及时处理近效期药品,一旦药品超过有效期,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通过以上措施,药店可以有效管理药品效期,减少过期药品的发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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