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是一种具有镇咳作用的右旋性吗啡衍生物,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曾被称为“止咳神药”。长期滥用有成瘾性,会出现幻视幻听、感觉异常、精神混乱等症状,大剂量服用会出现中枢抑制,甚至死亡。
近年来,已有多篇报道关注青少年“嗑”止咳药上瘾问题,右美沙芬的监管政策也逐渐收紧,时至今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卫健委出台公告将其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这意味着,今后右美沙芬无法在药店随意购买,成人只能拿着医生的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取药,未成年人则不可购买。药店如果不具备销售资质就是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严管之下,仍旧有个别药店铤而走险,违规违法销售右美沙芬,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
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右美沙芬一案提起公诉,此案由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据悉,被告人杨某系银川市某药房的经营者,2024年7月2日,在明知右美沙芬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将23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出售给多次在其药店购买该药品的吸毒人员邵某,并从中获利。经法庭审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无独有偶,近日,江西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破获一起贩卖右美沙芬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违法吸毒人员3名,缴获右美沙芬288粒。经查,三人所服用的右美沙芬是从吉安县某药店购得。目前犯罪嫌疑人药店老板黄某因涉嫌非法贩卖毒品罪,已被吉州公安依法刑事拘留。为了撇清责任,黄某还要求左某写免责声明:“10月25日,左某自愿在本店购买‘美沙’28盒,出了任何事情与本店无关。”对此,办案民警表示,这段声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左某、郭某、曾某因非法吸食右美沙芬毒品,已被吉州公安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关于以上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右美沙芬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量刑呢?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则上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司法解释对于医药企业依法生产销售的麻精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计算有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因此,药企依法生产销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制剂被用于毒品犯罪的,不以该制剂的净重计算毒品数量,而是按照该制剂中氢溴酸右美沙芬的含量计算毒品的数量。
库存右美沙芬如何处理?
接下来,看一下特殊情况:哪些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在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可以销售右美沙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销售的是2024年5月21日前库存的右美沙芬。
仅限于销售2024年5月21日前购进的右美沙芬;如果销售的是2024年5月21日之后购进的右美沙芬,则不符合该通知精神。
(二)按照规定销售2024年5月21日前库存的右美沙芬;
比如,凭处方将右美沙芬销售给患者。如果在没有处方情况下,药店大量、多次、长期销售右美沙芬给买家,根据相;如果明知买家是吸毒人员或者贩毒人员仍将右美沙芬销售给他们,则药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先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原有库存产品,再按规定售完为止。
先履行报告义务是按照规定销售库存右美沙芬的必要条件,不能销售完了再报告,或者根本没有报告。
违法销售右美沙芬
就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这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综合判断,只有同时具备贩卖毒品替代品的主观目的、销售对象是毒品吸食者、远高于一般盈利,才可以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没有管控。比如,销量较高的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只需按照非处方药管理——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目前按产品名称合计有50个品种。
然而,复方制剂本身就存在一系列问题,不少复方感冒药中也含有右美沙芬成分,普通人难以辨别,叠加使用时,有可能出现用药过量的隐患。复方制剂存在滥用风险,特别是单方制剂受到管制的背景下,不排除未来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对复方制剂制定管理要求。
总而言之,为了杜绝右美沙芬的滥用和违法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势在必行。首先,要严格控制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其次,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药品不被非法流入市场;另外,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办理涉及右美沙芬毒品案件,要区分是单方制剂还是复方制剂,销售行为是否在过渡期内,注意右美沙芬与海洛因折算比例及按照右美沙芬含量计算毒品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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