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故事为虚构,仅为帮助大家理解信托的应用场景)
王刚是位很有想法、很有冲劲的企业家,自己规划了很宏大的前景与计划。
第一步,先收购目前他所在工作的公司,这家公司规模不小,老板能力也很强,但已经移民澳洲,其他资产也基本转移到海外了。老板很看重王刚的能力,希望他能接手这家公司。
当然,王刚接手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不够,但王刚与老板谈好了条件,由王刚管理这家公司,保证多少年年利润多少,实现这个目标后,老板则完全退出这家公司,由王刚接手。这有点股权激励的意思。
王刚聘请律师帮他设计公司管理与股权接手的相关事宜,就是把王刚与老板协商的事落实到法律文件中,确保双方能兑现各自的承诺。
律师帮王刚落实了相关法律文件后,王刚跟律师聊了一件事:
王刚很想成就一番事业,但也知道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可能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创业也会失败。假如创业失败,不排除自己负债累累,但他不想因自己创业失败而负债,却影响自己妻子与女儿的生活,当时王刚的女儿是三岁。
因此,王刚作了一个安排,他拿出现金三百万元,交由他很信任的一位朋友,由这位朋友按王刚的指令,以朋友的名义开立一个账户,购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个股票计划长期持有,朋友不需察看股市行情。
之所以选择这位朋友帮他开立账户购买股票,一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这位朋友很可靠,道德风险极低;二是这位朋友仅为工薪阶层,又无不良嗜好,不赌不嫖不娱乐,即有外债的可能性很小,所以王刚觉得是放心的。
但王刚有一个担心,假如他朋友某天突然离世,毕竟意外是无法预料的,他朋友的继承人,比如他朋友的妻子、小孩不承认这个股票是王刚的,法律上会怎么认定?会不会仅认为购买股票的现金是王刚的债权,股票就是他朋友的,所以股票本身的价值由他朋友的继承人继承?在股票升值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是极大的。
王刚想咨询是否有办法规避这种风险。
律师的建议:
王刚就这三百万现金所作的安排,是典型的民事信托,完全符合民事信托的要件,仅在于王刚自己不知道这是民事信托。
律师跟王刚提起信托,王刚表示自己知道信托,但深入沟通后,才了解王刚知道的信托仅为营业信托,就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所以完全没想到可以用民事信托的安排来处理这件事。
律师帮王刚拟就了一份信托协议,把这三百万元以及三百万元所指定购买的股票按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要件进行了疏理,明确了受益人与受益权如何行使。
王刚之前的安排其实就是一份“自发”的信托,但自发而不自知,律师帮其完善后,就是自觉且自知的民事信托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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