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文摘   2024-11-02 09:54   湖南  


作   者:喻江洪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故事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的内容改编,意为帮助大家理解信托的应用场景)


01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黄冈劳动局按照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黄冈市“小额担保借款担保基金”,并与黄冈担保公司、中国银行黄冈分行签订《黄冈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黄冈担保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冈分行设立“黄冈市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担保基金直接拨付到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市直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

黄冈担保公司是由黄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张某等营利法人和自然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黄冈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黄冈分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合同》,约定黄冈担保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冈分行设立保证金账户,黄冈担保公司将财政拨付专款转至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仅用于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保证金及逾期贷款的本息代偿。

此后,该账户内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拨款,及黄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还本付息。

2014年1月,武汉玛丽公司从招行徐东支行贷款400万元,黄冈担保公司为武汉玛丽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武汉玛丽公司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招行徐东支行经诉讼程序追偿该笔借款。

2016年5月,法院对招行徐东支行诉武汉玛丽公司、黄冈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玛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行徐东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及2016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黄冈担保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招行徐东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武汉玛丽公司、黄冈担保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并通知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协助扣划黄冈担保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490万元至该院账户,预备作为执行款转交招行徐东支行。

法院实际冻结、扣划黄冈担保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钱款就是小额贷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钱款。

黄冈劳动局提出异议,认为户名为黄冈担保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是根据行政机关文件设立的专户,该账户内资金是黄冈劳动局专用于黄冈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不属于黄冈担保公司所有,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冻结,退还扣划的资金。


0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黄冈劳动局将财政局拨付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委托给第三人黄冈担保公司管理,双方形成信托关系。

为了履行信托合同,黄冈担保公司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仅用于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保证金及逾期贷款的本息代偿,该账户内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拨款,属于信托财产。

黄冈担保公司对招行徐东支行的债务并非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也非设立信托前招行徐东支行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以该账户内资金履行黄冈担保公司为武汉玛丽公司的借款形成的担保责任。

根据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出具的账号情况说明、还款清单,该账户内资金均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黄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贷款人偿还的本息,该账户内资金来源是清晰的。

法院判决:在某号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黄冈担保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设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资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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