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公司法 | 第44条:设立中的公司,相关责任如何承担?发起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文摘   2024-08-22 11:57   湖南  


作   者:伍峻民  高级合伙人
单   位:盈科长沙分所——盈智律师团队
执业领域:企业顾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谁来履行?发起人对于设立中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第三人与设立中的公司签订了合同,该找谁来承担相关责任?等等相关问题,可能大家会有些种种疑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中的相关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上述问题,本文对该条款作一个了解学习。



01

公司设立中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44条规定了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是本次公司法的新增条文。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2、本条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及《民法典》第75条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02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具体承担方式





1、公司成立后设立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因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无法以其名义独立承受法律责任,故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法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因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公司设立过程中生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公司发起人承担。如果存在两名以上发起人时,则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公司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无论公司设立成功与否,公司发起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以自己名义所从事的与设立公司相关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第三人知道此种情形的,可以选择向公司或者该发起人主张权利。


4、公司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根据第44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下,发起人所为的公司设立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然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发起人对于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下,依据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在外部关系上,全体公司发起人对他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内部关系上,无过错的公司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公司发起人追偿,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终局责任。



03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什么人是发起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最直接的责任人,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1、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时的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的责任。有两种情况也要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为私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和公司未成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未能成立时的合同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发起人的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的侵权损害,受害人可待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向发起人追偿。公司未成立的,则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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