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与基本案情
这是合作伙伴推介的拟上诉案件,一开始只是询问是否可行,我看过一审判决书后认为有争取空间,几天后,当事人L女士来到律所面谈并签了委托。
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L女士的前夫即被告于2018年4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8年10月还清本金后再次借款30万,两次借款均约定月息2分,并打了借条。2020年,两人协议离婚。
至2022年4月,被告一直以2分月息向原告共计支付利息近30万元。此后,被告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2022年7月,原告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手写一份备忘录称因生意失败商议分期还本。2023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3年12月,原告查询到被告和L女士名下共同注册过一家公司(该公司2016年成立,2021年变更为被告个人独资),以该笔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L女士为共同被告。
直到此时,L女士才得知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事。
法院到L女士家中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对其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在笔录中L女士称知道被告曾以两人名义注册公司做生意,还帮他付过货款。因不愿直接出面处理此事,L女士向法院工作人员当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哥哥作为诉讼代理人。
L女士的哥哥在一审开庭时只是简单地对原告的主张表示“不认可”,被告也未能作出有效应对。2024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3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L女士和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的重点、难点与突破
一审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运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L女士曾和被告注册公司且帮其付过货款、被告提交的第一份答辩状称因生意需要借款、被告出具备忘录称因生意失败商议分期还款,从而认为“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本案中,本应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仅提交了一份L女士与被告曾注册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借款也是打入被告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完全无法达到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
所以在接触本案之初,我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即在于从举证责任和逻辑论证上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转变30万元借款的定性,将之界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
但案件存在以下疑难点:
1、L女士未直接参与诉讼,对很多案件细节不清楚,带来的案件材料并不齐全;
2、L女士称原告向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但无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当即让L女士联系被告,想拿到被告手中的材料以便更完整地窥见案件全貌,尽可能获取更多有效信息,当天晚上,L女士就将被告的材料转交给我。事后证明,作为法律人的这种直觉式的判断和处理非常正确,被告的材料确实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准备直接联系被告,想从他这个借款人这里更为准确地了解与案涉借款相关的细节信息。之后我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告多次沟通,最长一次通话超过一小时,正是对借款细节的充分挖掘,为后续精准调查取证夯实了基础。
L女士给的证据材料只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对开庭情况不清楚也没有庭审笔录。
被告处的材料有其整理的还款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还有两份答辩状,其中第一份答辩状称因生意需要借款,第二份答辩状则称原告明知借款实际用于赌博且已超额归还。
在翻阅第二份答辩状时,我发现在答辩状的背页上有几行被告手写的答辩要点,其主要内容除了前述提到的信息,还包含了一项重要的新信息,那就是“高利转贷”。
向被告了解借款用途的同时,我重点询问了其手写的“高利转贷”的含义。被告告知,原告两次向其提供的借款均系银行贷款。我继续追问贷款的具体时间和来源,由于时隔六年多,被告无法作出完全确定的回复,称第一次大概是借款几天前,好像是向某某银行贷的款,第二次不太清楚,也有可能是某某银行的贷款。
模糊的信息让我犹如“雾里看花”,但带着新获取的信息再看一遍为数不多的案件材料,竟有全新的收获。
就在原告提供的载有2018年4月借款转出记录的银行流水中,有两笔在前的大额转入资金,分别为10万、20万,转入时间分别是借款前一天和借款当天,由同一账号转入。该转入账号与一般的19位数银行账号不同,只有16位数,联想到被告说的“贷款”,很可能是一个贷款账户。
为了进一步确定具体银行,我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某银行APP,进入转账汇款操作界面,输入该转入账号后,显示该账号的归属为某某银行。至此,从被告处获取的模糊信息得到了完全确定的印证。
待二审法院对该上诉案立案之后,我将上述发现作为新证据提交,并递交了一份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具体内容为“向某某银行调取被上诉人2018年在该银行的全部贷款记录”。
(调查令申请书、调查令截图)
对该调查内容表述我经过了反复斟酌,虽然在原告的银行流水中只能看到2018年4月份的借款转入转出记录,但2018年10月份的借款也很有可能是同一银行贷款,如果能够调取到两次贷款记录且时间点均吻合,那就能完全坐实案涉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
某某银行系地方银行,只在当地设有营业点,在湖南省内没有分支机构,且通过银行客服电话也无法问到该账户的开户行,所以只能到其总行调取信息。
拿到调查令后,我和同事一天之内换乘高铁往返一千公里外的某某银行总行调证,一整天在车上的时间超过14个小时,在银行沟通、递交调证手续的过程不过半小时。而由于银行内部的审批流程,当天我们无法拿到调取的信息,甚至也无法确定是否确实存在贷款信息。
又是一个多星期过去,在几乎每天一个电话跟进进度后,终于收到了某某银行寄来的材料,在一张A4纸上印着小小的两条贷款信息,金额均为30万,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2018年10月,与借款发生时间完全一一对应。
几天后二审开庭,我向合议庭提交了该份贷款查询信息,成为了案件翻盘的关键。
案件成果与经验分享
(一)案件成果
二审庭审中,我着重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是30万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系被告个人债务;二是原告以银行贷款资金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支持利息。
开庭后,L女士担忧案件结果,我告知:最好的可能是,合议庭采信案涉借款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改判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差的结果是,合议庭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因银行贷款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即便以同期LPR标准支持利息金额也较少,本金大概只余一两万,责任相对一审减轻了近30万(本金加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未尽到充分举证责任,改判L女士不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书、微信朋友圈截图)
(一)经验分享
当你对案件感到“不安心”时,再去做一点什么,即便可能是多余的事。
其实,在等待二审裁判结果的过程中,我一度有种“不够安心”的感觉。这种不安心在于我内心期待“最好的可能”,但又担忧案件朝着“最差的结果”走。该怎么办呢?
我想到的解决方案就是,既然不安心,那就再多做一点点努力让自己更安心。
在上诉状、新证据以及庭审辩论都已经非常充分,我认为不需要再多做什么工作的情况下,我仍然撰写了一份代理意见,着重分析本案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将代理意见写完邮寄给法院,我的心情果然瞬间明朗。 因为我知道,我已尽了最大的努力。
(题外话:被告虽为说明情况不牵累前妻参加了二审庭审,但由于未为自己积极争取且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其还款责任并未得到减轻。我的意见中虽同时包含减轻被告责任的内容,但我毕竟不是他的代理人,无法为他说话以争取对他更加有利的结果。这种时候,更能够感受到作为法律人的专业价值所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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